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核定管理办法能够规范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确保核定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
通过核定,可以及时发 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提高煤矿安 全生产水平。
核定标准能够促进煤矿 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 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 。
通过核定,可以更好地 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关系 ,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 发展。
0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
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 和有效性。
目标
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高核定质量和效率,促进煤 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核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组织
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 家组成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委员会, 负责制定核定标准和审核核定结果。
生产效率的提升
核定工作是否提高了煤矿的生产效率,减少了 资源浪费。
安全性能的改善
核定工作是否增强了煤矿的安全性能,降低了事故风险。
核定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完善核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评估,对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和 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力度,确保核定工作的 有效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 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引言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实际操作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确 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准确性,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 展。
价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还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此外,该办法与标准也有助于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 形象和社会认知度,增强行业凝聚力。
煤矿生产能力及核定标准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1发改运行[2006]819 号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煤矿的生产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国家煤炭价格,中国政府建立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维护煤矿生产的秩序和安全性。
根据煤矿的生产情况,中国政府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设置了核定标准,这样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有效地控制煤矿的安全状态,避免发生灾害。
核定标准分为三个部分:技术安全标准、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设备标准。
煤矿技术安全标准是指煤矿的技术结构和技术设备的标准,煤矿的技术设备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标准,以保障煤矿的安全和秩序。
安全规章制度标准是指煤矿的安全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标准,这些规定要求煤矿的安全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以避免煤矿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设备标准是指煤矿中安装的各种安全设备的标准,这些设备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保障煤矿的安全性。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国家价格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中国煤炭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关键。
中国政府将认真落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生产能力指标标准

生产能力指标标准:一,企业的生产能力指标,一般有设计能力、查定能力、计划能力三种。
1、设计能力,是指工业企业设计任务书与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能力。
它是按照设计中规定的产品方案和各种设计数据来确定的,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一般均需经过一定时间后才能达到。
2、查定能力,是指企业生产了一段时间以后,重新调查核定的生产能力,当原设计能力水平已经明显落后,或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妥生了重大变化后,企业需要重新查定生产产能力。
查定能力是根据查定年度内可能实现的先进的组织技术措施来计算确定的3、计划能力或现有能力,是指工业企业在计划年度内依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实际能达到的生产能力。
在没有生产计划管理系统情况下,工厂生管在编制生产计划时主要依据“经验值”及生产要素的“粗略”情况进行的,对生产进度的反馈也无法及时掌握,造成排产“不准确”、“可执行度差”。
更因为人员变动因素、设备性能因素、产品多样化等因素,手工编织生产计划已经出现“力不从心”、“无法执行”的窘境。
永凯建立了一套有能力约束的、实时生产数据动态反馈的生产调度模型,对制造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合理配置,实现作业计划与调度的优化和动态管理,提高制造过程的透明化、均衡化和设备利用率,保证产品的制造周期,并使生产计划真正成为生产活动的龙头。
计划排产调度系统提供订单实时模拟,及时订单排产信息甘特图查询、资源排产信息查询、资源负荷信息查询以及日历排产信息查询。
实时了解生产进度情况,车间出异常时,相关计划系统自动调整,给出符合实际的可执行计划,可根据现在订单,有限产能回复客户交期,可视化的订单调整(插单),直观的分析影响的计划情况。
生产计划内容标准一、编制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车间内部的生产作业计划。
这就是把企业的生产计划(一般是年度分季)具体分解(一般是按月编制),并进一步规定车间、工段、班组在短时期内(月、旬、周等)的具体生产任务。
二、编制生产准备计划。
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04.30•【文号】发改运行[2006]81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2006年4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发改运行[2006]8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7 增设了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
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
核
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管
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
理 办 法
生产能力情况;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 作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即时公告新核定煤
新
矿的生产能力。
增
内 容
8 增设了煤矿自身对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核 定
1
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
管 理
则中增加了3条,即,鼓励鼓励先进
办
,推动煤矿升级改造、相关单位回
法 新
避和核增从严、核减从利益快的原
增
则。
内
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六
核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
定
,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
标 准 新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 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
增 内 容
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 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
并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
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 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副司长 孙庆国 2014年8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过程 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危化品 核定生产能力
危化品核定生产能力
危化品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具备的生产规模、设备和设施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核定生产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设备:检查企业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设备选型、数量、性能等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2. 生产工艺:评估企业生产工艺是否成熟、稳定,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成分和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3. 储存设施:检查企业储存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储存方式、容量、安全距离等。
4. 运输能力:核实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运输路线、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5. 安全防护设施:评估企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包括消防、防爆、防毒、泄漏应急等设施。
6. 人员素质:检查企业员工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7. 管理制度:评估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安全培训、设备维护等方面。
8. 环境保护: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是否得到有效处理。
9. 产品质量:检查企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在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按照以上方面进行自检,并在申请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政府部门会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现场核实,确保企业具备合法、安全、环保的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16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 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 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 C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 C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 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治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治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要紧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要紧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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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习惯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要紧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与服务年限。
井工矿要紧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与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与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根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者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者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务必采取综合监测与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与产量的关系取值,通常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务必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与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露天矿要紧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防尘、防排水、供电、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根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下列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二)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三)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四)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t/a为一档次;(五)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六)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
(七)露天煤矿,以100万t/a为一档次。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矿井通风系统的核定生产能力。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务必使用已公布或者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与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者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五)“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务必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一致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缺失与转入、转出等);(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
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根据。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类运行、保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
每日强制性检查与保护时间应不小于4h 。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每日提升时间16h 计算。
使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径在2m 以上的主井,与使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 计算。
第十二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一)主井使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412360010M btP kA k k T式中 A —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 —年工作日,330d ;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P M —每次提升量,t/次;k —装满系数。
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者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下列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k 1—提升不均匀系数。
有井底煤仓时取1.1,无井底煤仓时取1.2;k 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5;T —提升1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3次实测的平均值)。
(二)主井使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钢绳芯胶带(或者普通胶带)输送机:24133010kB v Ct k A γ= 式中 A —年运输量,万t/a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B —输送机带宽,m ;v —输送机带速,m/s ;C —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注:表中取值与《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2008)规定一致。
k 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 3,取0.85~0.9;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241()33010k k B v A Ct k γ+'''= 式中 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者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71360033010wvtA k =⨯式中 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
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与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者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 计算。
第十四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4 33035360010()R Q G C G CT D T R M T T P P A ⨯--⋅+=⨯ 式中 A —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G —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M —吨煤用材料比重,% ;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 —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 Q —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T R —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 计算。
第十六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41163600--10( )3303R QM G C MG C T D T k k RM T TTP P P A ⨯⨯++=⨯式中 A —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M —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P M —每次提煤重量,t/次;T G —每次提矸循环时间, s/次;M —吨煤用材料比重,%;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D —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 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T 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有关规定相同;k1—提煤与提矸不均匀系数,取1.25。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七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与最大涌水量,与近5年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三)矿井防治水各项制度健全,各类运行、保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与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应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十八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要紧内容与标准:(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与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二)取依法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与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根据;(三)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工作与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四)矿井水仓容量务必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务必符合下列计算要求:1.正常涌水量在1000m 3/h 下列时:V ≥8Q s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 3/h 时:V ≥2(Q s +3000)且应符合 V ≥4Q s (m 3)式中 V —要紧水仓的有效容量,m 3;Q s —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 3/h 。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42033010n nn BA P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42033010m mm BA P =式中 A n —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 n —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 3/h ;P n —近5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 3/t ;A m —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 m —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实际小时排水能力,m 3/h ; P m —近5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