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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及核定标准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及核定标准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1发改运行[2006]819 号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是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要求下的矿井煤炭生产能力。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文件及标准,按以下办法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一、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条件和一般要求1、核定条件(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属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范畴,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满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要求。

(2)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突出矿井必须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4)矿井应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

2、一般要求(1)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一般应以核定年上年度数据计算。

(2)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原则上每5年1次。

在每个周期内监管部门或矿井认为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应向监管部门提出核定申请,进行重新核定。

(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取得和管理参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4)监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每年组织1次验证,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小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

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方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是指国家依据煤矿的资源储量、工艺设备、安全条件等因素,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产能核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煤矿的煤炭资源储量:根据煤矿的勘探和评估结果,确定煤矿所拥有的煤炭资源储量。

2. 工艺设备水平:根据煤矿所配备的采矿、选煤等工艺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技术水平,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3. 安全条件: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通风系统、防尘设备、瓦斯抽放设施、矿井供电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完备程度和技术状况,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4. 煤矿生产能力计划:根据国家煤炭产量控制指标、煤矿所在地的产能规划和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煤矿的年度生产能力。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煤炭产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煤矿的产能核定标准,煤矿需要根据核定产能进行生产,不得超越核定产能进行生产,以确保煤矿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8、《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批复(2014.10)
9、《关于二〇一二年省煤炭集团公司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赣煤行管字[2012]204号)
10、《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2011.08)
11、《曲江公司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评判报告》(2013.12)
12、《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B4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及抽采半径考察研究报告》(2013.05)
本次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是:
对矿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及选煤厂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降温制冷系统能力进行核查;对矿井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进行核查;提出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7
3128290.00
39382785.00
3128239.60
39382733.88
8
3128920.00
39384080.00
3128869.61
39384028.89
9
3128915.00
39384440.00
3128864.61
39384388.90
10
3129060.00
39384520.00
3126949.58
39380298.85
4
3127100.00
39380590.00
3127049.58
39380538.86
5
3127860.00
39381000.00
3127309.58
39380948.86
6
3127890.00
39382220.00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煤矿是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提高生产效益,我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以便申请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以下是该报告的内容。

一、煤矿基本情况我所在的煤矿位于市区,地处于山脉的山区,矿区总面积为XXX平方公里。

经过多年的开采,我矿的煤炭资源已进入了深度开采阶段。

根据前期评估,矿区内煤炭资源储量为XXX亿吨,主要煤种煤。

二、煤层地质条件根据地质勘探数据分析,我矿的煤层地质条件较好,煤层厚度均匀,含矸率较低,煤质较好。

煤层倾角为XX度,走向为XXX。

煤层的开采深度一般为XXX米,最大开采深度达到了XXX米。

煤层的覆岩情况和煤层节理等方面的特征都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矿井设施及设备我矿的井筒布置合理,井口周围安全设施完备,包括矿区内的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安全出口等。

矿井设备、运输设备、采煤设备等设施齐全,设备运转良好,满足日常生产需要。

同时,我矿配备了较为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矿山通风系统、瓦斯监测系统等安全设备,能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四、安全生产措施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我矿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措施。

首先,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其次,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再次,落实瓦斯抽采、通风、防尘等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内的气体浓度、通风状况和防尘设备的运行状态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加大监测力度,提高事故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生产能力核定根据以上的矿井基本情况及安全措施,我矿的生产能力可以进行核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矿的年产煤炭能力为XXX万吨。

该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可以作为我矿今后生产经营的依据,也是向有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六、生产效益我矿具备较高的生产效益。

首先,我矿的煤炭资源储量较大,可以满足供应需求。

其次,我矿所生产的煤炭在市场上具备较高的竞争力,销售畅通。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7 增设了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
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
理 办 法
生产能力情况;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 作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即时公告新核定煤

矿的生产能力。

内 容
8 增设了煤矿自身对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核 定
1
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
管 理
则中增加了3条,即,鼓励鼓励先进

,推动煤矿升级改造、相关单位回
法 新
避和核增从严、核减从利益快的原

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六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

,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
标 准 新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 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
增 内 容
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 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
并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
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 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副司长 孙庆国 2014年8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过程 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1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性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是指对一个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预估、检验和
评定的过程。

这一过程为矿井的正常生产和安全运营提供了关键数据。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结果可以用于制定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人员、采
购设备和材料、确定运输能力等方面的决策。

2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方法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方法包括试验法、经验法和计算法。

试验法
是指在矿井中直接进行生产实验并通过实验数据来评估矿井的生产能力。

经验法是指通过历史数据和经验来预估矿井的生产能力。

计算法
是指利用矿井的物理数据和数学模型来计算矿井的生产能力。

3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影响因素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结果受到多个因素影响,包括矿井的地质条件、资源储量、开采方式、设备和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等方面。

这些
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影响着矿井的生产能力和效率。

4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意义
正确核定矿井的生产能力可以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人员,有效使用设备和材料,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
效率和经济效益。

同时,也可以为企业管理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确保矿井正常运营和安全生产。

5 总结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是矿井生产经营的基础工作之一,其核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矿井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矿井企业应该采用合适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和管理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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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2)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6)第五章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7)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8)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11)第八章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14)第九章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2)第十章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23)第十一章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25)第十二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五)“三个煤量”符合要求;(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况;(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九)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

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

第十一条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

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 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 计算。

第十二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Tk k 10k P t b 3600A 214M ⋅⋅⋅⋅⋅=(万t/a ) 式中:A —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 —年工作日,330d ;t —日提升时间,16h 或18h ,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PM —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k —装满系数。

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k 1—提升不均匀系数。

井下有缓冲仓时取1.1,无缓冲仓时取1.2;K 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T —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A= 330142k 10t C v B k ⋅⋅⋅⋅⋅γ(万t/a ) 式中:A —年运输量,万t/a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B —输送机带宽,m ;v —输送机带速,m/s ;C —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25°~28°时,按20°~25°外推计算取值:k 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γ—松散煤堆容积重,t/m 3,取0.85~0.9;t —日提升时间,16h 或18h ,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A= 330142k 10t C v )B k k (⋅⋅⋅⋅''+'γ(万t/a ) 式中:k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3. 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A=3600×33017k 10t v w ⋅⋅(万t/a ) 式中: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

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 计算。

第十四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A= 330×3)T P M T P R 10(T D -T -36005C CG G Q R +⋅⨯(万t/a ) 式中:A —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G —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M —吨煤用材料比重,% ;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 —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 Q —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T R —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 计算。

第十六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A= 330×3) T P M T P R k T P k (10T D -T -36006C CG G 1M M 14Q R ++⋅⨯(万t/a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 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M—提煤一次循环时间,s/次;P M—每次提煤重量,t/次;T 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M—吨煤用材料比重,%;P 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 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T 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k1—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1.25。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七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址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1.正常涌水量在1000m 3/h 以下时:V ≥8Q s (m 3)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 3/h 时:V ≥2(Q s +3000)(m 3)且应符合 V ≥4Q s (m 3)式中: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3;Q s —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 3/h 。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A m =330n4n P 1020B (万t/a )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A m =330m4m P 1020B (万t/a ) 式中:A n —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 n —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 3/h ;P n —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 3/t ;A m —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 m —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 3/h ;P m —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 3/t 。

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九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三)年产6万t 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四)年产6万t 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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