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络员制度》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络员工作制度(20XX年2月5日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为加强协会秘书处与会员企业的联系,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
旨在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实现协会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一条协会秘书处负责联络员工作的执行,为会员单位和会员代表提供服务,并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开展活动。
第二条为便于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各会员单位应常设一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
第三条协会联络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且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热心协会工作,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联络员的工作。
第四条联络员的确定和变更由秘书处编制联络员登记表,会员企业填好后返回给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登记存档。
会员企业变更联络员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联络员的权利和义务(一) 权利:1、对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2、代表企业与秘书处进行日常工作联系;3、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4、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义务:1、配合秘书处组织本企业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2、及时反映本企业的重大事件,积极向协会《通讯》投稿;3、向本企业负责人汇报协会工作的最新动态,并将企业领导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秘书处;4、在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随时与秘书处沟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六条、联络员会议1、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定期沟通情况,交流经验;2、建立年终表彰优秀联络员机制。
秘书处根据联络员所发挥的作用和工作绩效,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评选年度优秀联络员若干名,并给予表彰;3、联络员在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中,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秘书处则向该企业提出更换建议。
外地企业备案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 (2)

外地企业备案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第一篇:外地企业备案证明ﻭ外地企业备案证明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商行管理机关在国有企业和**类企业、资产重组中提供行指导,更好的履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专职办理企业登记、年检等事务、经工商行管理机关备案的企业工作人员。
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报1至2名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
工商联络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有一定的语言、文学表达能力,并掌握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法律知识.ﻭ第四条工商行管理机关可以在下列企业施行工商联络员制度:ﻭ一**在疆企业和**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入股企业;ﻭ二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大中型企业;ﻭ三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四拥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五工商行管理机关认为可以率先试点的其他企业。
ﻭ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取工商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策信息。
ﻭ二就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企业登记管理事项,向工商行理机关提出服务。
三持《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办理登记或年检手续。
四受委托本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协助本企业聘请的律师依法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ﻭ五对工商行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执行公务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
ﻭ六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委托依法向工商行管理机关举报或申诉.第六条工商联络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受委托承办本企业的登记申请与年检,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ﻭ二参加工商行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ﻭ三协助工商行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企业的登记事项,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检查,核实具体情况。
ﻭ四负责本企业与工商行管理机关的其他联络工作;向工商行管理机关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当本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工商行管理机关报告。
联络员制度

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组织督察委员会与各二级学院及各学生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更好的为我校学生服务,学生组织督察委员会学生组织服务中心联络部建立了“联络部联络员制度”。
由联络部各成员组成,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各二级学院和学生组织在学习和活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学生组织督察委员会与各二级学院及学生组织的信息沟通渠道,特制定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生第三条组织督察委员会对学生组织服务中心联络部全体联络员的管理。
第二章联络员职责与权限第一条联络员在与各学院学生会联络时的职责:(一)安排联络员进入各二级学院以及各学生组织,并与其进入的学院或组织成员建立良好的关系,与他们做好工作交流。
各联络员积极参加所负责的二级学院或学生组织召开的品牌活动。
收集负责的学院活动策划、总结。
(二)收集二级学院日常教学管理、班风、学风建设情况以及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确定联络部联络员名单,建立联络员花名册并确定组长。
联络组组长定期与本组其他联络员进行沟通,了解整理各联络员收集到的工作相关情况;及时将必要的信息向学院及中心反映;向学生反馈二级学院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结果。
(四) 必须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遵守学生组织督察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联络员在与各学院学生会联络时的权限:(一)联络员有权要求各学院负责人上交一段时期以内的工作报告,活动策划等一系列能反映该院在这段时间里开展的活动的书面说明。
(二)联络员有权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对该学院一段时期内的日常测评打分。
(三)联络员有权跟进自己所负责学院的各项活动,并要求该学院学生会进行相应的配合。
第三章联络员的选拔制度第一条联络员的选拔标准(一)热爱学生会工作,积极为全体同学服务。
(二)乐于奉献,敢于做出牺牲。
(三)能团结协作,富有开拓创新意识。
(四)严于律己,处处以身作则。
(五)为人正直、乐于奉献、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
政企联络员制度

政企联络员制度
为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在发展中的需求,进一步健全服务企业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开展“一对一”服务,制定本企业联络员制度。
一、企业联络员基本要求:
1、熟悉业务流程
2、熟悉本企业相关流程
3、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4、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二、联络员基本要求
1、在执法岗位,具有加强的业务能力
2、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主要职责:
负责在出现沟通不畅、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出现困难时,双方及时沟通、联系、解决。
双方留畅通的联系方式,如不是本科室或者部门负责该业务时,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
内容仅供参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
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7.08
•【字号】川工商发[2014]150号
•【施行日期】2014.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制
度的通知
(川工商发〔2014〕150号)
各市(州)工商局:
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工商发〔2014〕123号)文件要求,省局制定了公示系统企业联络人员备案登记流程。
请各地按此流程做好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工作。
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制度是一项创新的、并应长期发挥作用的制度。
在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前,工商信息联络员身份、手机认证是企业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公示即时信息等的登录方式。
同时还将在法律宣传、信息发布、办理业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身份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其信息填报、联络等行为视同为企业行为。
三、各地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工作,合理安排工作
进度,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务必使企业知晓联络员的职责。
四、建立工商信息联络员制度可与目前正在进行的换照工作相结合。
年报开始后仍可办理联络员备案。
附件:1.《企业联络人员备案操作说明》(略)
2.《企业联络员备案工商端审批说明》(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8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浙工商个[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个〔2014〕14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30日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服务企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保证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指受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指定或委托为其办理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的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为本企业的联络员。
企业指定或委托他人担任联络员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可以一并确认,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与其联系、核实。
第三条联络员的确认,由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监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已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浙江省企业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当以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数字证书报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和企业其他信息,不需办理联络员确认手续。
第五条没有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数字证书又不办理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当将其指定或委托的联络员的身份、联系方式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六条企业对已经确认的联络员的报送、公示信息行为负责,对已经确认联络员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报送、公示信息错误,确认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
第七条企业应当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
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确认手续。
工商联保密工作制度
工商联保密工作制度为加强工商联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会内部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商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1.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 不得泄露商会内部秘密,包括商会工作计划、会议内容、会员信息等。
3.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透露工商联工作涉及的敏感信息。
4.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互联网上发布涉及工商联工作和会员企业的敏感信息。
5. 不得将涉密资料带回家或泄露给无关人员。
6. 时刻提高警惕,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二、工商联保密工作组织管理:1. 工商联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商联保密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2.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工商联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3. 工商联各部门指定保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
4. 工商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三、保密文件和资料管理:1. 工商联文件和资料按照保密等级分类管理,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发放范围。
2. 收发、传阅保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过保密责任人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3. 保密文件和资料的存储、销毁,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严禁非法复制、传播。
4. 工作人员对外提供、引用保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过保密责任人批准。
四、保密工作监督检查:1. 工商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工商联设立保密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保密工作监督。
3.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查处,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工商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工商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今天日期]]。
基层商会联络员制度范本
基层商会联络员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商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商会联络员在服务会员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商会联络员制度是指在基层商会中设立专门的联络员岗位,负责商会与会员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基层商会联络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忠实履行联络员职责,为商会的发展和会员企业的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二、职责与任务第四条基层商会联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沟通联系。
加强与会员企业的日常联系,了解和掌握会员企业的发展状况、需求和困难,及时向商会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协调服务。
协助商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法律维权、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合作。
(三)组织活动。
协助商会开展各类培训、论坛、展览、考察等活动,提高商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四)宣传推广。
宣传商会的工作成果和会员企业的优秀事迹,提高商会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
(五)政府联络。
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维护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商会联络员应完成的任务:(一)定期收集和整理会员企业的基础资料,建立健全会员企业档案。
(二)及时向商会报告会员企业的动态和需求,为商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三)参与商会的各项工作,协助商会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四)按时完成商会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选拔与任用第六条基层商会联络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一)政治觉悟高,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商会工作,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
(四)热爱商会工作,责任心强,乐于奉献,能够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基层商会联络员的选拔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公司外部联络工作制度范本
公司外部联络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与其他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客户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规范外部联络工作,提高公司外部联络工作的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外部联络的范围1. 其他企业:包括行业内外的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
2. 政府部门:包括各级政府、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
3. 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
4. 客户:包括公司产品的用户、潜在用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外部联络的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外部联络工作。
2. 注重实效:外部联络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提高沟通效率,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3. 保密原则:对外部联络过程中获取的公司内部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严格保密。
4. 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内部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外部联络工作效果。
四、外部联络工作程序1. 需求分析: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分析外部联络的需求,确定联络对象和目的。
2. 制定方案:根据需求分析,制定外部联络方案,包括联络方式、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
3. 实施联络:按照方案进行外部联络,做好沟通记录,确保联络效果。
4. 跟踪反馈:对联络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下一轮联络提供参考。
5. 资料归档:将外部联络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五、外部联络的方式1. 面对面沟通:举行座谈会、洽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与联络对象进行直接沟通。
2. 电话沟通:利用电话与联络对象进行沟通,解决即时问题。
3. 邮件沟通:通过邮件向联络对象发送信息,传递文件,便于留存和查阅。
4. 网络沟通:利用社交媒体、企业网站等网络平台,与联络对象进行互动。
5. 参加展会、论坛:参加行业展会、论坛等活动,拓展人脉,了解行业动态。
六、外部联络的人员要求1.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具备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倾听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基层商会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红头样版
基层商会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红头样版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会有着独特的优势,它有着广泛的关系和广大的影响力,可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极大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作用,商会应建立和完善基层商会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统战管理,并在党组织领导下推进商会统战工作,从而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层商会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的实施1、发挥联络员的作用。
联络员是商会统战工作的核心力量,对商会的统战工作有着极大的作用。
联络员要认真履行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条例,并将党的纪律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为统战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同时还要及时发布政策、培训、组织宣传活动,传播正确的理念以及帮助企业和商会会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商会会员的凝聚力和服务功能。
2、健全基层统一管理制度。
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基层统战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基层商会统战工作的统一管理,把党的统战工作带入商会组织。
建立和完善基层商会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需要各级商会管理机构秉持党的统战思想,妥善建立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实行符合公平原则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此来加强管理和督促,保证联络员工作的完成。
三、络员的培养联络员是商会统战工作的主力军,因此联络员的培养是很重要的。
要建立良好的联络员培养机制,制定科学的标准,更好的满足联络员的培养需求。
联络员的能力和素质是影响联络员胜任职务的重要因素,因此联络员要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拓宽视野,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以更好地开展商会统战工作。
四、语基层商会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是商会推动统战工作的核心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科学健全联络员制度,建立良好的统战体系,推动党的基层建设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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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
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和安全,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
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等涉及工商部门事务的企业工
作人员。第三条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一名工商联络员,
负责办理本企业涉及工商部门的有关事宜。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
稳定。第四条工商联络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了解和掌握工商
行政管理基本法律法规,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主
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承办涉及工商部门相关事务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修改、更正企业年度
报告和企业公示信息;
(四)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对本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即时信息
等进行核实;
(五)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的其他联络工作。第六条工商联络员
应当通过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进行首次申报。第七条工商
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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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
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
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
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
报。第八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建议其隶属的企
业予以调整: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度报告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