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私立学校财务核算制度

私立学校财务核算制度1. 概述私立学校是指不归公共财政管理的学校,其财务核算制度需要在有效维护国家教育利益的同时,合理保障学校经济利益。
为此,私立学校的财务核算制度应明确各项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健全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收支平衡,保障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财务核算制度2.1 基本原则1.收支合理平衡原则:收支应相互协调,支出安排应在收入范围内,严格控制非必要支出,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2.明码标价原则:所有收支应准确、规范地计算、标识,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账目清晰、透明。
3.实事求是原则:应按照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进行收支核算、明确账目,杜绝任何虚假记账等财务违规行为。
4.安全可靠原则: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财务资产安全可靠。
2.2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私立学校应该建立财务管理机构,以保证对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保证财务工作的专业性。
财务管理机构应包括会计、出纳、财务分析、审计等职位。
2.3 收支管理1.收入管理学校应定义各项收入的来源,包括学费、赞助款、捐赠款、科研经费等等,同时建立相应的收入管理制度,规定财务报表透明、公开的要求,以便各方了解学校财务状况。
2.支出管理学校应严格控制支出,规范管理。
在支出管理上应对每一笔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出合理的安排,同时制定严格的审批流程,并对公用经费、管理费用等加以控制。
2.4 成本管理成本管理应重点考虑教育性质和特点,严格按照学校各项教育活动的规范和相关政策执行,建立独立的成本管理体系。
成本管理的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类,管理模式应该遵循区分管理,控制管理,精细管理等管理原则。
2.5 质量管理学校应建立与财务管理相适应的评估与考核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质量稳定。
学校要不断总结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不断完善改进财务管理制度,科学推进管理创新,推动财务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发展。
3. 总结以上介绍的是私立学校财务核算制度的基本要素和管理流程,具备了明码标价,收支平衡,实事求是,安全可靠等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建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规范财务收支,成本和质量管理等方面,将所有财务收支与财务资产都做到了责任到人。
民办院校采用的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民办院校普遍采用了规范的会计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办院校采用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体系、财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等方面。
二、民办院校会计核算体系1. 会计核算原则民办院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2)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3)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5)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应采用统一的方法和标准,以便于不同院校之间进行比较和分析。
2. 会计科目设置民办院校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会计科目应涵盖学校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2)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便于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3)一致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与其他院校保持一致。
民办院校会计科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资产类科目:如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负债类科目: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如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收入类科目:如学费收入、科研收入、投资收益等。
(5)费用类科目:如工资及福利费、教学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3. 会计核算方法民办院校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应以经济业务的发生为依据,确认收入和费用。
(2)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借方表示资产、费用增加,贷方表示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增加。
(3)收付实现制:对于部分业务,如现金收支,可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
三、民办院校财务报表编制1. 财务报表种类民办院校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资产负债表:反映学校在一定时期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关于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中的若干帐务处理方法.doc

关于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中的若干帐务处理方法关于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中的若干帐务处理方法苏人本东城区教委特别是社管科对民办学校的基础性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十分重视。
2005年初,为配合民办学校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管科对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专门组织了的讲座;再以后,每年都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辅导,沟通信息;去年秋天,社管科和东城区民办教育协会专门出版了《民办教育管理手册》,其中也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进行了详尽的说明。
据我所知,由于这些会计规范性文件都是东城区教育系统自己的经验总结,在整个北京市乃至全国同行业中,是绝无仅有的。
历经三年,东城区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不仅完成了新旧机制的转换,而且,新的会计核算体系正在逐年走向完善,各学校的会计核算质量稳步提高,总体趋向良好。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这一重要法规,和民办学校有着密切的关联。
我认为,对一些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地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在教育领域,一直有一些同志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是针对企业的,我们是非营利组织,不是企业,因此这个法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对“企业”这个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
这条原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原文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这就是说,税法中,关于“企业”这个概1念,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今天,我们不打算讨论民办学校是否应该征收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仅想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实务做一些探讨。
民办学校会计成本核算制度

民办学校会计成本核算制度摘要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在教育市场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财务问题需要更为科学的管理模式和财务制度。
本文主要讨论民办学校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以提高其管理和财务效益。
问题意义在传统的会计制度中,学校会计核算主要依据统计口径,难以实现成本核算、绩效评价等管理方式,这将导致管理和财务问题难以解决。
而在民办学校中,由于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对会计成本核算制度是提出了新的挑战。
民办学校需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以实现科学、合理的管理。
民办学校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会计成本核算的概念会计成本核算是指对物品和服务所需或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全面的核算明细,并据此为决策者提供有关该物品和服务成本的信息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成本核算体系是企业核算体系普遍应用的一种核算方法。
民办学校会计成本核算的构成民办学校的成本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投资的成本核算:民办学校针对不同年级和实际教学需要开展各类课程和教学活动,需要对各类教育投资进行成本核算。
2.手续费用的成本核算:民办学校的手续费包括教育资格认证、教师聘用手续等方面的支出,需要进行成本核算。
3.资产使用的成本核算:学校经营需要使用大量资产,需对资产使用产生的成本进行核算。
4.绩效评价的成本核算:民办学校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效果、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本核算。
民办学校会计成本核算的作用1.为管理提供依据:会计成本核算可以清晰明确地反映学校的各项支出,提供给管理者更为准确的数据,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制定政策、决策和计划。
2.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持:会计成本核算能够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的基础数据,使政策更加合理和科学。
3.为成本控制提供帮助:通过会计成本核算,可以更好地掌握学校的成本,从而更好地控制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支出。
结论随着教育市场的不断扩大,民办学校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如何合理高效地管理学校成本已经成为了学校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备案表

附件1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其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民办学校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高等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职责)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校长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校账户管理职责。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手续。
第六条(决策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将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纳入须经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的范畴。
民办学校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由校长组织提出,经党组织研究后提交决策机构,经2/3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账户开立)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业务需要。
其中,民办学校应当开设专门的收费账户,用于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赛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同时,民办高校应当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账户备案)民办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在取得《开户许可证》或者相关业务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积极鼓励和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会计核算,维护举办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XX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
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三、民办高等学校是会计核算的主体。
学校固定资产等均按历史成本计价入帐。
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均属学校所有。
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学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八、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选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二级科目,但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
九、本制度由XX教育厅、XX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净资产四、收入类五、支出类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制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年度终了前,学校要对全年收支情况进行核实,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各项支出是否准确无误,已领未用的各种消耗材料有未调帐退库。
属于在建工程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列入各项事业支出。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
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12月31 日支出数为准。
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核算原则1. 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民办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不得遗漏。
3. 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5. 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预计。
三、会计核算内容1. 收入核算: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伙食费收入、培训费收入、捐赠收入等。
2. 支出核算:包括工资及福利费、教学及科研费、行政办公费、维修费、购置费、租赁费、水电费、其他支出等。
3. 资产核算:包括流动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4. 负债核算: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等。
5. 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四、会计核算方法1. 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即收入和费用应当与其发生的期间相对应。
2. 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借贷记账符号记录经济业务。
3. 复式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复式记账法,每项经济业务都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记录。
五、会计凭证管理1. 凭证的种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 凭证的编制:会计凭证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3. 凭证的审核:会计凭证应当经过会计主管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记账。
4. 凭证的保管:会计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六、会计账簿管理1. 账簿的种类: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2. 账簿的设置:会计账簿应当根据会计核算需要设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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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依法设立的民办高校。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办高校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第十一条民办高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本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学校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办高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办高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第十五条民办高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果在报告期末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办高校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办高校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第十八条民办高校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
支付补价的民办高校,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民办高校,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办法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办高校,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办法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国债等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办法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办高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办高校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办高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的,将在提供服务、日常管理过程中或在经营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办高校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第二节长期投资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三)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三节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管理、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三)单位价值较高。
一些单位价值较低的资产,但是属于民办高校教学和科研活动中的主要物品,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业务较大的民办高校,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报告.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