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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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适用(2篇)

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虚假宣传的情况。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从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法律适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知假买假行为,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商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适用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经营者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知假买假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2.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根据该规定,知假买假行为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从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定,知假买假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4. 刑法在特定情况下,知假买假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知假买假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构成犯罪。

四、知假买假行为法律责任承担1. 民事责任知假买假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摘要: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相应保护,其中第49条规定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让许多人看到了可以根据这一条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于是知假买假者出应运产生。

但法律对于“知假买假”这一行为却一直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出台。

文章将从知假买假的主体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知假买假;主体认定;欺诈;赔偿一、知假买假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条款只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相对模糊的限定,却没有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将这一条看成是法律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并且狭义的应用于司法实践是不合理的。

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学理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判决。

对于消费者的认定更是直接影响知假买假案件的审判走向。

对于消费者的认定标准成为知假买假案件的重中之重。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明确的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有十分重要,对它的精准界定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司法判案提供依据。

首先消费者应是自然人,其次需要进行消费活动,最后所购买的商品没有进行经营活动,满足了这些条件就应该属于消费者。

许多人认为“为生活消费需要”就是指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活动,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成为确定消费者的首要条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规定是为了排除“为生产需要”而不是排除一些处于模糊地带的情况,例如知假买假,疑假买假等情况。

进一步来说就是为了区分那些购买动机是转卖或是投机的商主体。

这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则不属于《消费者權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范畴,而是民法或商法所保护的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处于天然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一味的对消费者进行缩小解释,那么很多情况将无法得到相应保护,这是缺乏公正的,也不是立法者所愿意看到的。

法律规定知假买假(3篇)

法律规定知假买假(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更加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常常会遇到假冒伪劣产品,这就引发了“知假买假”的现象。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下的“知假买假”现象进行探讨,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什么是“知假买假”“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现象,仍然购买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关注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三、我国法律规定下的“知假买假”1. 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

在此背景下,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体现。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现象,仍然购买,说明消费者已经行使了知情权。

(2)消费者维权行为的体现。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现象,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消费者维权的一种方式。

(3)法律保护的体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法律保护的体现。

2. 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假买假”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2)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真实情况。

”(3)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欺诈行为。

知假买假的认定与归责

知假买假的认定与归责

· 144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6.9【摘 要】从1994年《消法》第49条的假一赔二实施之后,知假买假便相伴而生。

“知假-买假-索赔”模式在我国存在了20余年,相关案例不胜枚举,但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中是否存在欺诈等问题上各有分歧。

2014年新《消法》并未言明知假买假。

就长期以来的争议,笔者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知假买假 消费者 欺诈 法律责任知假买假的认定与归责何江龙1995年,王海开始打假第一案之后。

知假买假案子一时间风靡全国,各地纷纷效仿,打假热潮此起彼伏。

然而,不久之后,打假者们的身份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打假行动也经常被法院和机构所否定。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3倍,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条款是对旧《消法》第49条的修订,①不难看出,在新《消法》中加大了赔偿额度,对于解决消费者在即使胜利了往往也是入不敷出,还有承受精神上的殚精竭虑以及时间精力的耗费的一个办法。

对于知假买假问题,官方给出的答复是:由于各方面争议实在太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希望等待各界对这个问题形成一个相对共识之后,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其一,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其二,知假买假者是否受到“欺诈”。

一、知假买假者与消费者在知假买假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问题上,以梁慧星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②而以王利明、河山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③而法院的工作者们则各持己见,上海、广州、武汉等地的法官们大都不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北京、天津、重庆等地的法院则比较支持消费者包括知假买假者。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也应当是消费者,其一,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中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作者:尹岩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相应保护,其中第49条规定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让许多人看到了可以根据这一条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于是知假买假者出应运产生。

但法律对于“知假买假”这一行为却一直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出台。

文章将从知假买假的主体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知假买假;主体认定;欺诈;赔偿一、知假买假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条款只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相对模糊的限定,却没有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将这一条看成是法律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并且狭义的应用于司法实践是不合理的。

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学理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判决。

对于消费者的认定更是直接影响知假买假案件的审判走向。

对于消费者的认定标准成为知假买假案件的重中之重。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明确的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有十分重要,对它的精准界定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司法判案提供依据。

首先消费者应是自然人,其次需要进行消费活动,最后所购买的商品没有进行经营活动,满足了这些条件就应该属于消费者。

许多人认为“为生活消费需要”就是指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活动,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成为确定消费者的首要条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规定是为了排除“为生产需要”而不是排除一些处于模糊地带的情况,例如知假买假,疑假买假等情况。

进一步来说就是为了区分那些购买动机是转卖或是投机的商主体。

这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则不属于《消费者權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范畴,而是民法或商法所保护的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处于天然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假冒商品交易是指制造、销售、流通伪造的商品、以假乱真的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权利。

在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假冒商品交易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针对假冒商品交易,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严惩制造、销售假冒商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一、假冒商品交易的认定假冒商品交易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商品的认定,二是对行为的认定。

1. 对商品的认定针对假冒商品的认定,法律一般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仿冒商品:即与正规商品相似的假冒商品,这类商品外观上往往与正规商品极为相似,但品质和材料却有很大差别,甚至有害人体健康。

(2)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指未经正当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

(3)虚假宣传的商品:指在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中对商品的性能、规格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4)通过互联网买卖的假冒商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互联网买卖的假冒商品已经成为主要的销售渠道之一,针对这种情形,法律也有相应规定。

用于生产、销售、流通假冒商品的行为是指制造、销售、流通假冒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法律规制针对假冒商品交易的行为,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严厉惩罚制造、销售假冒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制定反假冒商品法各国都有相应的反假冒商品法律法规,比如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美国的《兰哈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制造、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增加法律处罚力度针对假冒商品交易的行为,各国的法律处罚力度都很严厉。

比如中国《刑法》规定,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假买假法律适用(2篇)

知假买假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假冒伪劣商品仍然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法律适用展开论述。

一、知假买假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知假买假的概念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仍购买该商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知假买假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假买假行为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是违法行为,但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为了揭露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二、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和服务。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法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刑法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民事侵权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1. 案例一: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知假买假”行为法律性质研究

“知假买假”行为法律性质研究

“知假买假”行为法律性质研究发布时间:2021-06-23T17:20:44.02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5期作者:刘咏梅[导读]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知假买假行为不断出现,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学术上予以了讨论,本文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知假打假的相关理念,包括它的概念、发展过程和产生原因。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知假买假行为不断出现,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学术上予以了讨论,本文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知假打假的相关理念,包括它的概念、发展过程和产生原因。

第二部分是国家和地方对它态度的变化。

第三和第四部分涉及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身份和与经营者欺诈关系的探讨。

第五部分是对法律的完善。

通过上述部分的阐述,能对知假买假这一行为加深了解,对此的探究十分有意义的。

关键词:知假买假;概念;态度;消费者;欺诈一、相关理念近几年来不断出现知假买假行为,甚至出现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公司,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较大的争议。

(一)发展过程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正因此,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社会打假人士,连续在全国各地商家进购大量不合格产品,然后再以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损失,在1995年,王海成为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此后就将知假买假行为称之为“王海现象”,并且在当时知假买假行为得到了各界的支持。

王海的行为启发了很多人,他们开始效仿王海,引起了社会的讨论,在1997年,司法部门认为,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1998年王海在天津中院的终审败诉,之后大多数的索赔诉讼都以失败告终。

从《消保法》“退一赔一”到新《消保法》“退一赔三”,之后《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第146条规定就体现了“退一赔十”,正是由于这一利益的驱使,知假买假行为才会屡禁不止,甚至出现职业打假公司和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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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 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
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但法律上对其如何定性,至今仍无统一明确的说法。笔者认为,该问
题的解决,既有利于打假的规范化和市场的秩序化,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故有探讨的必要。归纳学术界乃至普通消费者对“知假买假”的态度和看法,主要有两种截
然对立的观点:(1)应受法律保护说。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市场秩序还存在诸多
问题的情况下,单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
发动广大群众依法监督经营者,“知假买假”式消费者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假货蔓
延,同时有利于降低社会打假的经济成本,“知假买假”行为蕴涵着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
应受到立法保护。 (2)不应受法律保护说。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
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
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
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
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以上两种观点,看上去都有一定道理,但
究竟该如何定性“知假买假”行为呢?笔者认为,应以“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或目的为突破
点进行研究。“知假买假”用于个人消费,该现象似乎不多见,即便存在的话,或是“民不告”,
“官不理”;或是在造成严重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可作为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假冒伪
劣产品的线索。这里着重探讨意在打假的“知假买假”行为。 显而易见,在这种特殊情形下,
买卖行为与打假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根据民法有关原理,民事行为都追求一定的法律后果,
为实现该法律后果又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方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形式合法。
若假设“知假买假”行为合法的话,它无疑应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但“知假买假”表明买
方明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且其购买行为不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明显违
背了买卖合同的本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以无效的民事行为去实现打假的崇高目的违背了
法律的基本精神,不符合法治要求。 有目共睹,制假售假严重危及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
全,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已成为各级政府包括广大消费者共同努力的事情。必须明确,我们不
能以牺牲法治的代价去换取市场的“风平浪静”,那种做法是非常不明智的,要依法打假!“知
假买假”自身存在的效力瑕疵决定了它难以得到社会的公认和提倡。同时,它是否像“应受
法律保护说”提到的它更“有利于降低社会打假的经济成本”?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主张“知
假报假而不买假”,因为这可以省去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具体的产品质量纠纷过程而又能达到打
假的目的。[!--empirenews.page--] 立法上对“知假买假”行为该如何进行规定呢?笔者认
为这涉及到立法者对“知假买假”行为本身的理解问题。有人建议“消费者”应作扩大化解
释,将“知假买假”规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使其合法化。 笔者认为,“不应受法
律保护说”有关“消费者”的定义比较科学,意在打假的“知假买假”行为根本不属消费行
为,且该行为的无效性决定了它不应合法化。这是否意味着“知假买假”存在法律上的“盲
区”?不是的。根据民法原理,无效民事行为并非意味着它不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民事
行为无效可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知假买假”对消费者带来的损
失完全可以得到法律救济,该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
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
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
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
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
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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