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思考
知假买假案例

知假买假案例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假货问题也愈发突出,知假买假的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知假买假的案例,以便引起大家对假货问题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某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名牌手表。
小王在某电商平台上看中了一款名牌手表,价格相对于专柜来说便宜了很多。
小王心动不如马上行动,毫不犹豫地下单购买了这款手表。
然而,当手表送到手上后,小王发现手表的做工粗糙,表带上还有明显的瑕疵,甚至连表盘上的商标都是歪歪扭扭的。
小王赶紧拿着手表去专柜进行鉴定,结果专柜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款手表是假货。
案例二,某购物网站上销售的奢侈品包包。
小李在某购物网站上看中了一款奢侈品包包,价格相对于专柜来说也是便宜了很多。
小李心动不如马上行动,毫不犹豫地下单购买了这款包包。
然而,当包包送到手上后,小李发现包包的皮质并不是真皮,而是一种劣质的合成皮革,而且包包的做工也十分粗糙。
小李赶紧拿着包包去专柜进行鉴定,结果专柜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款包包是假货。
案例三,某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名牌手袋。
小张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了一款名牌手袋,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来说便宜了很多。
小张心动不如马上行动,毫不犹豫地下单购买了这款手袋。
然而,当手袋送到手上后,小张发现手袋的皮质并不是真皮,而是一种劣质的合成皮革,而且手袋上的金属配件也是生锈的,做工非常粗糙。
小张赶紧拿着手袋去专柜进行鉴定,结果专柜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款手袋是假货。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知假买假的现象在网购中并不罕见。
消费者们在追求价格便宜的同时,也要对商品的质量和真伪多加留意。
遇到可疑的商品时,可以通过专柜鉴定或者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来确认商品的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真假商品的能力,以免在网购中受到损失。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知假买假问题的重视,让大家在网购时能够更加谨慎,避免购买到假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崔理纲;赵盛和【摘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期刊名称】《南方经济》【年(卷),期】2004(000)011【总页数】3页(P21-23)【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意思表示【作者】崔理纲;赵盛和【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经济财政~ mm 凉、m … tm mu斟………钱祈我@伪反 ik 你喇承一一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适用5100302 [内容提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
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规定。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意思表示[中图分类号] DF5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000-6249(2004)11-0021-03广射!赵盛和(广州市中级人国革堕民工庭主 r-_东崖里组对于欺悄甜的慨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有明确的规定,其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由此可知,我国民法上的欺悄亏为,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我国民法上“欺响动”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作者:徐道波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本文先介绍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含义以及知假买假行为引起的争论,在厘清含义以及相关的争论观点后,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
然后,透过知假买假现象,捕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相应地提出一些弥补这些不足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69-02作者简介:徐道波(1967-),男,汉族,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
知假买假行为,其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引起的一系列争论早已不是什么新的话题。
众所周知,我国于2014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做了修改,固然,新《消法》存在很多进步之处,但是,面对知假买假行为反应出的诸如“消费者”定义模糊,赔偿标准不足以及缺乏层次性等一系列问题,新《消法》并没有给予根本性地解决。
知假买假行为究竟该不该受《消法》的保护,知假买假行为反映出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对完善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什么启示,都将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知假买假的含义1995年山东无业青年王某,无意中得知当时的《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认为有利可图,四处买假,并根据当时的《消法》第49条向商家索赔,曾经因此获得8000元的赔偿,一时间“王某知假买假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全国各地的“王某们”争相知假买假,人们和学界把王某这样的买假行为称为知假买假行为。
二、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打假并不只是政府的责任公力执法与私力执法各有其专有领域,但他们之间的界线并非绝对、恒定,政府的能力大小、政府的公益性程度、政府的执法效率、私力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决定了这条界线的偏离方向及程度。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作者:刘昊卿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30期为了加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款来倾斜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
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到《消法》保护,成为近几年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消费者的定义、《消法》的立法目的等方面展开,论述“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问题。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法》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
随着《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台,社会上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通过《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获得利益。
那么,“职业打假人”群体是否可以受到《消法》保护呢?判断“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是其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的定义《消法》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可知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消费”已经不再局限于居民的日常吃穿住行的生活消费,还包含为了满足个人发展的生活消费。
对于“生活消费”的定义,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即“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
主观理论是指,消费者主观上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即认为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梁慧星教授也支持此观点。
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而进行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而进行购买行为,显然不属于主观理论中的消费者。
客观理论认为,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需要通过观察其客观行为判断,如果行为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再次转手谋利或者专门从事商品交易谋利,则不构成《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知假买假指的是消费者明知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非正规渠道销售的商品,但仍然选择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还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要认定知假买假行为,需要确定三个条件:消费者明知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非正规渠道销售的商品、自愿购买该商品以及明知该商品存在风险而依然购买。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齐备时,才能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人享有的专利、商标或者其它专有权利。
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依据该法律,知识产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2. 假冒伪劣产品治理法律规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明知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仍然购买,也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依据该法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商品提供者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并经过鉴定确认确实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退货、退款等民事责任。
但由于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自愿行为,所以法律并不会对消费者作出过多的保护。
除了法律规制外,还需要加强行业监管和市场约束,从源头上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和抽检工作,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进行查处和制止。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增强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警惕性,减少知假买假行为的发生。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明知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自愿购买以及明知存在风险的三个条件。
从知假买假现象谈和谐消费观的构建

谈和l消费叉的构建 o ̄ 见 1 白 ; 1  ̄
从 知 假 买 假 现 象 说 起
以 消 费 为 目 的 的知 假 买 假 既 存 在 于个 人 的生 活 消 费 领 域 ,也
存 在 于 组 织 或 单 位 的 生 产 消 费 领 域 。例 如 个 人 购 买盗 版 的 光盘 、 软 件 、假 冒的 名 牌 服 装等 等 ,组 织 或 单 位 购 买假 冒 的、 劣 质 的零 电 子邮 件 告 知 顾 客订 单 处 理 情 况 . 以此保 持顾 客 在 等 待 过程 中 的 部 件 、 原 材 料等 等 。 其 特 点 主 要 有 愉 快 心 情 。 网 络 的速 度 决 定 了 网 站 的登 陆 时间 。也 就 决 定 了 消 费 1 非欺 诈 性 .在 购 买 者 和经 营 者 之 间是 存 在 默 契 ”的 ,就 . 者 获得 服 务 的 时 间 。 这 实 际上 相 当 于传 统 零售 商 的销售 网 点 和消 是 说 双 方 当事 人 都 是 明知 “ ” 的事 实 而 又 为之 .所 以也 就 谈 不 假 费 者距 离 的 远 近 .我 们都 知 道 这 是 传 统零 售 商 赢 得 顾 客 的 关键 因
较 为详 细 地 分析 了 假 买假 特 点及 其 危 害 , 出和 谐 的 消 费观 应 知 提
该 是 法制 型 消 费 观和 道德 型 消 费观 。 企 业 需 要 丰 富产 品 的 目录 、产 品介 绍 , 以及 其 他 顾 客使 用产 品 的 ; [ 关键词 】知 假 买假 和 谐 消 费观 亲 身 感 受 ,要在 网络 上 营造 一种 生 活 和文 化 氛 围 ,一 个精 神 世 界 , 这 样可 以帮助 顾客 找 出潜在 的心 理 需求 ,激 发 顾客 的 购买欲 望 ,有 。 了愉 快 的 网 上购 物 经 历 ,顾 客 会 把企 业 当成 身 边 不 可缺 少 的好 朋
“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新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分析

未能达成共识 。梁慧星认 为 , 买假索赔案件 的原告 , 按生活经验 法则 判断 , 其 订立合 同的 目的 , 不是为 了生活消费 的需要 , 按照 消法 , 应 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 , 他 的权 益不受消法保护 , 而应 当 受其他法律如合 同法 的保护 。[ 4 吁 L 祥俊也认为 : 倘若不是为消费 目的而知假买假 , 在主体和 因果关 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诈行 为 的 法律 要件 的 , 就失 去 了在 消法上 的保 护意义 ; [ 5 1 王利 明认 为 : 任 何人 只要其 购买 商品和接 受服务不 是为 了将商 品或服务 再次 转手 , 不 是为 了专 门从事商 品交易 活动 , 他便 是消费者 ; 嗣 杨立 新也 认为 : 应对 消费者 的范 围作较宽 的理解 , 这样 才符合 立法 者关 于制裁 消费者 领域 中的欺诈 行为 、 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 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原意 。[ 7 1 以上论者 由于所站立场 和出发点 不同 ,所用方 法论不 同 , 最终 以谁也不 能说 服对方而告 收场。
主张者 即经营者承担举证解释论 ; 惩 罚性赔偿 制度 ; 知假 买假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8 【 文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1 0 — 0 0 7 5 — 0 4
“ 知假 买假 消费者 ’ ’ 的法律规 制新探
从 立法论和 解释 论的双 重视 角分析
何 文 杰
( 甘 肃政 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 摘 要 】 解决 知假 买假 者的法律 适用这一难题 需要寻求研 究方法方面的突破 。 从立 法论 的角度看 , 在特定 的国 情环境 中, 对知假 买假 者可 以相机采 用惩罚 性赔偿制度 予 以保 护, 但这 要 以按 照经济法 的思维修 改消 法 中的相关 规定 为前提 ; 在为 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力设 定边界后 , 从严 格解释论 的角度进行 分析 , 知假 买假 者不属于 消法 中的消费者 , 不 应 受到惩 罚性赔偿制度 的保 护 , 但“ 知假 买假” 者完全可 以不炫 耀 自己“ 知假 ” 买假 的事实 , 在 法庭 上对“ 知假 ” 事 实应 由
反诈骗学习个人感悟(通用5篇)

反诈骗学习个人感悟(通用5篇)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整理的反诈骗学习个人感悟(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反诈骗学习个人感悟1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
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
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
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
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
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95533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
随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
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
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
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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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报道,在1990年的时候,消费者投诉案件仅有10万件,但到了2000年的时候,全国共受理该类案件激增至80万件,也就是说比10年前翻了近3倍。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使得近几年来,在商业界,发生了很多起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之为“王海现象”,因为其中最著名的买假者是北京的王海。他们以索赔盈利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的行为。一时间不论是街头巷尾、新闻媒体,还是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涉及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其群众参与的 程度之广泛,讨论之深入,都是前所未见的。《消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那么知假买假现象到底反映一个什么问题呢?对知假买假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对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要求应该怎样对待呢?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展开论述。全文共一万字。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思考 1 绪论 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报道,在1990年的时候,消费者投诉案件仅有10万件,但到了2000年的时候,全国共受理该类案件激增至80万件,也就是说比10年前翻了近3倍。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使得近几年来,在商业界,发生了很多起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之为“王海现象”,因为其中最著名的买假者是北京的王海。他们以索赔盈利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的行为。一时间不论是街头巷尾、新闻媒体,还是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涉及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其群众参与的程度之广泛,讨论之深入,都是前所未见的。《消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那么知假买假现象到底反映一个什么问题呢?对知假买假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对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要求应该怎样对待呢?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展开论述。 2 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产生原因 2.1 定义 为了深入分析和研究知假买假行为,我们首先给知假买假行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本文所述知假买假行为专指在消费领域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商品而大量购买,企图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的行为。 2.2 特征 知假买假的行为特征是:1)、在购买时对所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这一事实清楚;2)、在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下仍自愿购买该产品;3)、主观上有企图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的目的。 2.3 产生原因 知假买假索赔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消法第49条规定蕴涵着经济盈利可能性。立法者借鉴经济学方法,通过增加赔偿数额,来减少诉讼损失,尽量使诉讼支出得到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具备知假条件,那么购买假货价值越大,获得的赔偿会成倍增加。这是知假买假索赔的内在驱动力。 其次,知假条件的普遍存在是知假买假索赔的客观条件。在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剧增的情况下,尽管国家加强了质量管理,但商品质量不合格问题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假冒、计量、标识、广告等方面,商品实体与标识不一致、假冒商品产地、商标等现象大量存在。诚然,知假买假索赔有一定的风险,但在严格主义指导下,具有一般消费知识,有时凭感观能力也能轻而易举地鉴别商品真假而使索赔成功。 此外,在公共权力救济不力背景下,人们往往从知假买假的良性效果上来认识法律规定,给予道义支持,形成舆论导向,加之法律规定不明确,结果扩大了消费者外延,忽视了对消费者主观善意的要求,曲解了法律规定2。 北京一家著名的打假网站“王海在线”曾针对知假买假行为做过一个调查,在1727人参加的调查中,有27%认为主动买假也是消费者;57%的人认为打假买假有利于打击造假售假;5%的人认为打假买假者有商业欺诈嫌疑;7%的人认为打假买假者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另有2%的人认为无所谓3。我们可以看到支持知假买假的人占了大多数,当然这是实践中人们的态度,那么在法理上应怎样看待知假买假呢?知假买假行为到底应算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赔偿呢?下面我们将深入论述。 3 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 3.1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主体 3.1.1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所确定的并非消费者的定义,而只是该法的调整范围。但就其含义而言,显然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者为本法所称之消费者(本文仅以商品为例加以说明,不涉及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据此,构成消费者的要件有二:一是目的,即为“生活消费需要”;二是主体范围,即既包括购买者,也包括使用者。而所谓的知假买假者,是特指这样的个人,他们在商场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通过向商场索赔而获得加倍赔偿4。因此,他们与法律对消费者的要求并不完全符合,从而在其身份确定上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应该属于消费者范畴。他们认为《消法》的第二条中“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规定,是为了和生产需要、经营需要划清界限。至于有些聪明的、维权意识较强的消费者,在怀疑商家出售的商品有假,甚至明知商家售假的情况下而购买商品,属于《消法》所保护消费者的范畴。另外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支持鼓励。《消法》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制家售假者的解释,不应当做有利于制假售假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中国法律应在《消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不论什么人买了假货,都可以要求加倍赔偿5。持此种观点的有我国著名民法专家、《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何山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从《消法》立法本意来说,它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或损失得到补偿。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绝非是为了消费而购买,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退一赔一”的利润,购买资金是作为成本投入的。他们不符合《消法》关于“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规定,因此,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和华东政法学院付鼎生教授6。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但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仅指那些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即为自身的生命实体生产和再生产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以及精神产品的人7。消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同时,在该法第八章附则中例外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从正反两方面界定了消费者外延仅为生活消费者。国际通行理解和规定也是如此。如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而言的,指那些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人8。1974年英国《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指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要求他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人9。将消费者限定为生活消费者,是消法立法宗旨和法律制度适应时代需要的必然要求。从民法意义上讲,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主体,是利益的矛盾统一体。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呈现经营者组织化、生产复杂化等特点。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者地位,交易过程中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在受到损害后要适用原有的民事法律制度救济,显得力度不够。在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将这一特殊主体即生活消费者从广义的消费者范围分离出来,成为特别保护对象而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因此只有生活消费者才是消法的调整对象,不能作扩大解释,否则违背立法宗旨,于法无据。 知假买假者不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3.1.2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其他法律保护的主体 在与商场(其身份是经营者)发生商品购销关系的主体中,除了消费者就是经营者(含生产着和销售者),以上我们已经阐述了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经营者的界定显然也不适用于知假买假者。个人作为经营者的情况,根据现行的法律体系,仅限于个体工商业户。知假买假者与个体工商业户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活动内容是购买并退还商品以获得赔偿,后者则是生产或销售商品以获得利润;前者无须取得特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后者却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以获得经营者资格;前者获得的是商场给予的赔偿,后者获得的是营业利润,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对这类主体的规定11。因此,知假买假者也不应受到其他法律保护。 3.2 知假买假者能否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获得双倍赔偿 知假买假者要求赔偿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知假买假者是《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二是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法》第49条所规定可以索赔范围。前文我们已经论述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在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时是否可以适用《消法》49条规定将是另一个论题,笔者在此不再涉及。下面我们将对知假买假者能否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展开论述。 3.2.1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消法》第49条要求双倍赔偿? 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规定使用了“欺诈行为”概念,却没有为“欺诈行为”下定义。探讨欺诈行为,须从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入手。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最后才是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以上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反欺诈制度12。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的多层次结构,要求对其中三部法律上的欺诈概念作统一解释。按照民法解释学,同一法律或者不同的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13。既然消法对“欺诈行为”没有定义,我们就应该按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