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案例分析之知假买假的行为定性
知假买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断完善,消费者在面对假冒伪劣商品时,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近年来,一种新型的维权方式——“知假买假”引起了广泛关注。
所谓“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仍购买并主张赔偿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知假买假”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标价为2000元的品牌服装。
回家后,李某发现该服装为假冒伪劣商品,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该服装店确实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消费者协会遂建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服装店赔偿其购买商品的实际价值、运输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本案中,服装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 知假买假的法律性质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性质。
有观点认为,消费者在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购买,不属于正当的消费者行为,因此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后,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本案中消费者李某的维权行为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在发现商品为假冒伪劣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体现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服装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消费者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法院判决服装店赔偿李某购买商品的实际价值、运输费、误工费等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消费者李某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这表明,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消费者仍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同时,本案也提醒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免损害消费者权益。
“知假买假”现象法律探究

263“知假买假”现象法律探究吴志远作者简介:吴志远(1995—),男,汉族,浙江省湖州市,在读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方向:刑事法。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颁布、修订和施行,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效地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经营者的自律,但同时也导致知假买假现象频发。
本文即以此出发,从案件梳理中去发现问题,着力探讨知假买假在实践中的法律争议,明确知假买假人及其行为概念,以为解决知假买假问题奠定基础。
关键词:消费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一、问题的提出笔者以“知假买假”为关键词,在open law 网站进行检索(数据来源时间截止于2019年10月30日,且含2019年1至10月的部分数据)。
发现自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以来至2018年,相应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已由168件上涨至3992件,具有如此庞大数量和激增速度的此类案件早已不是个别现象而上升为整个社会不得回避的问题,是司法实践必须要妥善解决的问题。
那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是否为易事?是否已形成相应的标准以及统一的处理方式?就此问题,笔者以“知假买假”、“法院层级”与“知假买假”、“裁判结果”分别作为关键词进行了两次检索,发现此类案件的二审率将近50%,而在所有的裁判结果中支持(包括部分支持)率与不支持率也几近对半,这说明此类案件并不仅是数量多,且在法院的实际处理中亦是难事,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不同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手中屡见不鲜,这势必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数据的援引足以充分说明“知假买假”现象的普遍性、复杂性以及解决的困难性。
在此现象如此频繁发生的情形下,难以解决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有效的解决此现象?此即本文试图探讨之问题。
二、“知假买假”存在的主要法律争议自“知假买假人”这一群体出现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行为的争议便一直存在,尤其是“知假买假人”的定性、欺诈的认定引发了诸多的关注和讨论。
假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例选取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的假冒名牌商品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打击假货方面的规定及实践。
案件简介:2019年,我国某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大型购物中心内发现大量假冒名牌商品。
经调查,该购物中心内一家店铺涉嫌销售假冒某国际知名品牌手表、服装、箱包等商品。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将店铺负责人张某抓获,并在店铺内查获大量假冒商品。
二、案件分析1. 假冒商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假冒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销售的假冒商品与某国际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2.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4)罚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销售假冒商品,侵犯了某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假冒商品后,可能会对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4. 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处罚。
法律卖假货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旺盛。
然而,与此同时,假货问题也日益严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假货销售事件为背景,从法律角度分析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期却爆出该品牌化妆品存在假货销售的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该品牌化妆品时,发现产品外包装、瓶身、二维码等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
经调查,发现这些假货大多来自网络平台。
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对皮肤造成伤害。
三、法律分析1. 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用途、满足规定标准、满足消费者要求的能力。
而假货产品往往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假货销售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假货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假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以假_买假案例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维权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以假买假案件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以一起以假买假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消费者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防辐射”功能的手机壳。
收到货物后,张某发现该手机壳并未具备防辐射功能,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经调查,该手机壳为假冒伪劣产品。
张某遂将卖家及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评析(一)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某购买的手机壳为假冒伪劣产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卖家及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
本案中,卖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二)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责任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卖家提供的手机壳为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卖家应当赔偿张某购买手机壳的价款三倍,即张某可以要求卖家赔偿其购买手机壳价款的三倍,加上五百元,共计四倍赔偿。
卖假货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
然而,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也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报告将以一起卖假货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卖假货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到一款品牌化妆品,使用后发现问题与正品不符。
经调查,该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涉案商家为某个体工商户李某。
经鉴定,该批化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法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价值10万元的假冒伪劣化妆品;(3)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售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日益活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与此同时,制假售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售假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简介:2018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款品牌手表,价格为2000元。
收到商品后,李某发现手表外观与品牌官网上的图片存在明显差异,手表内部结构也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进一步核实,李某发现该手表并非正品,而是假货。
于是,李某向购物网站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购物网站经调查后,确认李某购买的商品为假货,遂同意退货并赔偿李某1000元。
然而,李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遂将购物网站及卖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为消费者与购物网站、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购物网站及卖家作为出卖人,与消费者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将手表转移给李某,李某支付相应价款。
由于手表为假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要求,因此构成违约。
2. 责任承担(1)购物网站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购物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虽然进行了调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卖家继续销售假货,因此应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2)卖家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卖家销售假货,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摘要]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的难题,也是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知假买假”案为探讨的热点。
文章对于消费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上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提出个人见解,希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一、“知假买假”的定性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出现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开辟了一条动员社会力量打假防假的途径,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锋队。
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学界却难以达成共识。
(一)“王海打假”的思考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
王海案件中的法院据此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没有生活消费目的而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进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
且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与否,主要看法院的理由是否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通过其立法意图我们就应该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于保护范围的规定未免过于狭隘,由于法律对消费者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把“知假买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有失偏颇。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排除存在很多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人从节省的角度出发购买明知不是正品、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这种情况,因为同一种商品会有不同的厂家和品牌,既有名牌正品也有无名仿品,购买能力低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仿品,他们的的确确是为个人生活消费的目的,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明知不是正品却依然购买用于生活消费而认定他们不是消费者吗?笔者相信,消费者也不希望有任何损害的发生,因为他们用相当的价格买了缺陷产品已经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售后得不到赔偿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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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案例分析之知假买假的行为定性
王海打假打出了名,但同时也打出了一系列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诸如某工商部门在处理一些商家涉嫌欺诈事件时,因投诉人有知假买假、敲诈嫌疑,故对此类索赔不予支持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甚至有些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持此观点。
在看来,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首先,知假买假与知假卖假的行为性质如何?买卖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出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七种情形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知假买假是否属这种情形,认为,不能仅因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索赔获利而认定其有非法谋利的目的。
知假买假的矛头指向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经营行为,认为这是一种借“打假”而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
“打假”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依据是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知假买假可以看作是一种民间“打假”行为,通过双倍索赔的方式惩罚和扼制商家制售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其索赔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行”,既然没有法律禁止公民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打假”,那幺,他就享有这种权利。
因此,认为知假买假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其次,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这里注明“为生活消费需要”是为了与“为经营需要”相区别,只要购买者不是为了转售经营,不管是自用、送人,甚至是扔弃,都应该算作“为生活消费需要”,知假买假者显然不是为了转售经营,应该属于消费行为,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
第三,知假买假索赔是否涉嫌敲诈?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敲诈勒索罪的通说解释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