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乙,女,25岁,甲的妻子。
甲与乙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
2019年,甲的公司与乙所在的公司合并,甲被调到乙所在的公司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甲经常出差,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20年,甲与乙发生争吵,甲酒后失言,称自己在外有情人,乙对此深信不疑,双方矛盾激化。
2021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2. 甲是否构成家庭暴力?3. 甲乙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聚少离多,感情出现裂痕。
甲酒后失言,导致乙对甲产生误会,双方矛盾激化。
从这些事实来看,甲乙双方确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二)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甲在酒后失言,称自己在外有情人,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对乙造成心理伤害,但并未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因此,甲不构成家庭暴力。
(三)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1. 房屋: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房屋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屋折价款。
2. 车辆: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车辆归甲所有,乙支付甲车辆折价款。
3. 存款:甲乙双方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发货,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产品质量鉴定针对B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A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批电子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B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二)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数额为未付款项的5%。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货款损失100万元、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费用1万元等。
根据以上损失,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提高到总损失额的10%。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硕士试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在市郊某地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和谐家园”。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内容(一)合同法问题1. 案情描述在“和谐家园”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与某建筑材料供应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向A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向A公司供应了建筑材料,但A公司在支付价款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以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B公司货款。
(二)物权法问题1. 案情描述在“和谐家园”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发现项目用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经调查,该地块原为C村集体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被某国有企业D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D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又将其转让给了A公司。
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A公司发现C村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异议。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本案中,C村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异议,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权属。
法律硕士_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
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张某某,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张某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12年,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与王某某发生矛盾,张某某拒绝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王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张某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张某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之间存在矛盾,但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张某某拒绝履行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 股权转让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本案中,张某某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因协议无效而造成损失。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教育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硕士作为连接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桥梁,培养了大量具备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本文将汇总一些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2018年6月30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分析结果: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案例二:张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2017年8月,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分析结果: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某市住建局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硕士实战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开发商开始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项目名为“某尚园”。
然而,在项目竣工交付后,部分业主对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引发了大量的业主投诉和集体维权事件。
在此背景下,业主们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本案由此展开。
二、案情简介1. 业主投诉内容:(1)小区绿化面积不足,与宣传不符;(2)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如地下车库渗水、小区内道路不平整等;(3)房屋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2. 开发商回应:(1)绿化面积不足问题系城市规划调整所致,已尽力满足业主需求;(2)配套设施问题系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已进行整改;(3)房屋质量问题系施工质量问题,已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
三、法律分析1. 绿化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合理规划绿化用地,并保证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绿化,违反了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配套设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保证配套设施的质量和功能。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违反了法律规定。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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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解析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
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
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
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
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
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解析:这是一道内容十分庞杂的案例题,仅案情叙述部分就有六百多字,而且情节跌宕起伏,涉及许多法律问题。
我们先理清思路:1、甲谎报车价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是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所列的5种行为方式之一。
2、甲教唆丙去放火烧自己的车,是否构成放火罪?从案情介绍可见,甲预见到了放火烧车可能危及自己和邻居,并且火实际上也十分大,还把临近的房屋烤糊了。
这都暗示考生该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构成放火罪。
3、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仍为甲办理了保险并最后出具了虚假的保险事故评估证明,使得公司损失20万元,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构成贪污罪。
对于乙的情况,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乙前后两个罪行相似,都是保险诈骗行为,但为什么所犯的罪名却不相同?解释由于乙是国有保险公司职员,所以他自己虚构事故并骗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国有财产,乙实际上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了公共财物,故构成贪污罪;而乙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由于乙并没有受益,虽然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但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以不构成贪污罪,而是与甲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由此可知,如果乙受益了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此时因为乙是特殊主体,甲所犯保险诈骗罪则随之转化为贪污罪。
我们再看一下与此内容相关的2004年刑法真题: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构成()。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此题中,张某与他人私分了20万元,从中受益而构成了贪污罪。
4、丙放火烧车行为,由2可知是放火罪。
丙15岁,已经可以构成该罪了。
放火罪是法律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罪之一。
该8种罪名应熟记。
交通肇事罪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该罪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并且容易与一些相关罪名混淆。
本期案例:某小区一64岁老人散步时,突然被一辆正在飞快倒车的轿车撞倒,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该车反复碾轧老人五次后肇事司机才下了车,察看伤者的情况。
事发约3分钟后,肇事司机报了警。
伤者在被送进医院后不治身亡。
肇事司机在交警队第一次做笔录时,说自己以为倒车时撞的是垃圾桶,不知道撞的是人。
当时,交警没有得到小区监控录像资料,因此只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在交了8万元押金后就离开了交警队,后交警再次通知其核实情况时发现该司机失踪。
对于本案,死者家属认为反复碾轧死者的行为是故意的:“倒车碾轧后有过两次长达十余秒的停顿,是经过认真思考后做出的决定。
”死者亲属举例说,“开车时,就是稍微垫一个小石子都感觉得到。
倒车时,如果碰到了东西,肯定有感觉的。
作为车主,被碰后,会担心自己车子擦伤或轧上什么东西,本能反应都会下车看一下。
”一些出租车司机、资深驾驶员和当地汽校教练也认为这种情况不可理喻,不合常理。
从本案以上情况,我们还不能做出判断,还需要法院的审理。
但如果仅就以上情况从法硕刑法考试的角度讨论,我们可有以下分析:一、本案前半阶段,司机快速倒车将老人撞倒。
主观上可能属于过失,司机应当预见到其车速、当时环境等因素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了危害结果,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发生了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故意将伤者撞死,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例就可能是此种情况。
二、后半阶段,司机在撞倒老人后,如果又故意碾压,则很难解释为过失,很可能是意欲致其死亡,具有了杀人的故意。
则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我们可以从其家属和一些司机的评论中体会出其故意心态。
三、因此,对司机应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罚。
四、肇事司机主动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果最终认定司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其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并没有等待进一步的审判(失踪了)。
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本案当事人因为失踪了,就可能不能成立自首。
如果我们延伸一点,假设其没有失踪,而是安稳等待审判,也不能构成对故意杀人罪的自首,因为其交代的情况是根本上否定杀人的。
当然,以上是在简单案情介绍的基础上从刑法考试角度作出的一些分析,目的是抛砖引玉。
相关案例:[案例]李司机驾车超速行驶,在一路口将前方的王某撞飞,造成王某重伤。
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并不施救,反加速继续前行。
另一司机陶某见状,驾车追赶王,并示意其停车。
行至一闹市路口,王某为摆脱追赶,不顾路上众多行人,硬闯人群,将赵某等三人当场撞死。
[分析]可以将案件分成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分李撞伤王某并逃逸;后半部分李为摆脱追赶撞死赵等多人。
前部分,李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李超速行驶违反交通法规,撞伤王某是发生了法定结果,但李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属于过失;其逃逸情节应从重处罚。
在后半部分,李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次李飞车撞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如果李在撞伤王某后将王搬上车,行至僻静处将王又搬下车隐藏,致王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重伤死亡。
则李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与前罪并罚。
历年真题:2006年法硕联考刑法题: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
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答案:A解释:刑法上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任何一种犯罪必须要有人的行为,无行为就没有犯罪。
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客观基础,但仅有危害行为还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因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2004年联考刑法法条分析题:30.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分)(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4分)(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4分)参考答案:(1)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为: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同时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主观方面是过失。
(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