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案例分析: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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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哪个更强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哪个更强

导读: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相比,遗赠扶养协议更强。

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

若两者内容抵触,将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抵触的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哪个更强1.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更强,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遗赠人去世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在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且两者内容存在抵触,那么将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全部将无效。

二、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分析1.扶养人按照协议内容承担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从而获得了在遗赠人去世后受遗赠的权利。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分配使得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性。

2.在遗产继承的顺序中,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这体现了法律对扶养人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抵触怎么办?1.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发生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应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

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和遗赠人之间基于相互义务和权利而达成的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2.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全部将无效,遗产将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

3.遗赠扶养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1)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2)如果遗赠的财产发生灭失,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执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效力甲方(遗赠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年事已高,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理规划,保障自己晚年生活,同时给予对亲友的扶养和帮助;鉴于乙方为甲方的长期心腹,实际上对甲方进行了扶养和照顾,并享有甲方的信任,甲方愿意将一定财产进行遗赠,以答谢乙方的劳动和帮助;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效力》。

协议如下:第一条:财产遗赠1.甲方向乙方遗赠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

2.甲方遗赠给乙方的财产如有遗漏或误解,应及时更正。

第二条:遗产保管和使用1.甲方生前保管的财产应妥善管理,确保经济安全并最大程度利用。

2.遗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乙方代为负责,但必须按照甲方的意愿进行。

3.乙方不得占用或挪用甲方遗产。

第三条:生活照顾1.甲方在生前需要护理和照顾时,乙方应予以协助和照顾。

2.甲方生活所需的医疗、饮食、日常用品等应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应对甲方照顾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四条:遗产继承1.若乙方先于甲方去世,遗产应按照甲方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者有权继承的法定人。

2.甲方应明确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并及时向继承人办理遗产分配手续。

第五条:特别约定1.甲方遗产的及时转移和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义务。

如有违反协议的事宜,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遗嘱人,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中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自然人。

乙方:受扶养人,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中国xx 省xx市xx区xx路xx号,自然人。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和权利:遗嘱人,享有遗嘱自由,可以依据自己的遗愿编制遗嘱,对自己的遗产进行继承安排。

2. 乙方身份和权利:受扶养人,享有甲方在自己遗产中留下的扶养协议权益。

3. 甲方义务:依照扶养协议,为乙方提供生活和医疗费用,并确保乙方的日常生活安全和生活品质。

在甲方去世后,乙方可以依照扶养协议享有相应的财产继承权。

4. 乙方义务:尊重甲方的遗嘱,遵守扶养协议,保证对甲方提供的扶养费用和扶养服务予以正确使用,不得侵犯甲方利益。

5. 扶养方式和期限:甲方扶养乙方的方式为提供生活和医疗费用;扶养期限为甲方生前,并在其去世后相应的财产继承权享有期限。

6. 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扶养协议,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为乙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弥补损失;乙方的违约责任为甲方可解除扶养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本扶养协议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规及相关标准。

同时,扶养协议应经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协商达成。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扶养协议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甲方承担提供生活和医疗费用等义务,乙方则尊重甲方意志,保证正确使用扶养费用,不侵犯甲方利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相应的扶养期限内,协议内容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总结:以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案例分析”,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大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大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大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更高。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订立录音遗嘱,是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那么录音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情形,那么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哪个效力更大?面对这种情况,遗产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录音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在我国,录音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大《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更大。

录音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因此录音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遗赠扶养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遗赠扶养,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达成的,遗赠人在生前将其财产赠与扶养人,扶养人承诺在遗赠人死亡后负责扶养其遗孤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遗赠扶养案件的解析,探讨遗赠扶养的法律效力。

二、案件简介原告:王某,年逾古稀,无子女,生活困难。

被告:张某,王某的邻居,年约五十,家庭条件较好。

2009年,王某与张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某在王某生前负责照料王某的生活,并在王某去世后继承王某的财产。

协议签订后,张某确实履行了扶养义务,但2015年,王某去世,张某却拒绝履行遗赠义务,将王某的财产据为己有。

王某的亲戚得知此事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遗赠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扶养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接受遗赠。

张某作为扶养人,在王某生前履行了扶养义务,但在王某去世后,拒绝履行遗赠义务,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履行遗赠义务,将王某的财产返还给王某的亲戚。

四、案例解析1.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议主体资格合法。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遗赠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张某作为扶养人,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

(2)协议内容合法。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未违反公序良俗。

(3)协议形式合法。

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扶养人的义务与权利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扶养人,在王某生前履行了扶养义务,但在王某去世后,拒绝履行遗赠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协议双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关系良好,现甲方在自愿的情况下为避免遗产分配不公,并表示对乙方多年的扶养之情,拟与乙方签署一份本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

一、定义1. 遗赠:指甲方无偿将其现在或将来的财产及财产利益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乙方的行为。

2. 扶养:指甲方在身体、精神、物质等方面对乙方进行支持、照顾与抚养。

3. 遗产:指甲方在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及财产利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享有其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所有权,但在其死亡时转移给乙方。

2. 在生前,甲方享有其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支配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处分或改变形式等,但过分耗费、无理浪费以及恶意挥霍将影响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当避免此类行为。

3. 如果甲方在生前更改或撤销遗嘱,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书面同意。

4. 甲方须为乙方安排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日常生活条件。

5. 甲方应当尽力保证其可以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怠慢或拖延与乙方的联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与乙方的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享有甲方所分配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所有权,但在甲方死亡后生效。

2. 乙方不得转让、处分或改变形式等其所获得的财产及财产利益。

3. 乙方应当尽力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道德品质,不得对甲方及其家庭成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侮辱、恐吓、诽谤或其他损害行为。

4. 乙方应当尽力维护甲方利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地予以配合和满足。

5. 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意愿和喜好,不得干涉甲方的自由。

四、协议效力与可执行性1. 本协议是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商和遵循,当遗嘱的起效条件满足时,对甲方遗产的分配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应当履行,除非本协议中另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的约定。

3.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典型意义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典型意义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典型意义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典型意义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遗赠人:王某遗产受益人:王某的两个孙子,即小明和小红扶养人: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即王某的儿子和儿媳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遗赠人:王某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遗产的分配,具有制定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

2.遗产受益人:小明和小红作为王某的直系孙子,成为遗产的受益人,享有遗产分配中的一定比例份额。

3.扶养人: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即王某的儿子和儿媳负责对小孙子的扶养和照顾,履行社会责任。

4.履行方式:扶养人将遗产分配给小孙子,使其获得教育和成长所需的资源。

扶养人在遗产分配后,需要履行对小孙子的扶养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

5.期限:扶养人需要一直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直到小孙子成年。

6.违约责任:如扶养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等。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签署前需要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如需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备案,则需要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遗赠人具有制定和签署协议的权利,同时需要确保自己的遗产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2.遗产受益人享有遗产分配中的一定比例份额,但其并无权要求扶养人履行其义务。

3.扶养人需要履行对小孙子的扶养义务,同时受到法律的要求和规定的限制。

4.协议签署后各方都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依据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在协议签署后,如果出现任何争议,则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六、其他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前,遗赠人应当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财务状况、子女关系等因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合法权益。

同时,在选择扶养人时,应该权衡各种因素,如亲情关系、扶养能力等,确保合同签署后遗产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及充分保障其合法性。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甲方(遗嘱人):姓名:李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受益人):姓名:李太太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和合法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甲方为李先生,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为甲方之妻李太太,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确立的遗嘱生效后,对于甲方的财产,乙方享有如下权利:(1)在甲方去世后,乙方有权继承甲方遗留的财产,并成为甲方公证遗嘱的权利人。

(2)乙方享有家庭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并且有权支配和使用甲方的家庭财产。

2.甲方对乙方的权利享有,须承担如下义务:(1)甲方应严格依照乙方的合理需求,按时为乙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旅游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2)甲方应当对其在生前所能支配的财产,执行公证遗嘱有关乙方享有相应权利的规定,且不得无故限制乙方的权利。

3.协议效力本协议的内容是甲乙双方自愿约定和李先生公证遗嘱的约定内容的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期限与违约责任1.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逝世之后协议自动终止。

2.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旅游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该将乙方视同是仅有的受益人。

(2)如甲方未依照公证遗嘱规定将遗产分配给乙方,以及限制乙方放弃遗产、追究不当对待责任、谋杀婚姻关系的等情况,甲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第四条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争议解决(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调解员、律师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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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外人王某有一子二女,长子王甲,长女王乙、次女王丙。

2010年王丙因意外车祸去世。

2001年王某的原配孙某因病去世后,之后王某的身体也每况愈下,由于王某的三个孩子均工作很忙,不能长期照顾王某,请的护工,王某不是嫌人家脾气不好,就是怪护工卫生做的不干净,最长的一个护工也只干了一个月。

经再三考虑,2009年王某续娶张某为妻,52岁的张某,比王某小了整整18岁。

张某的前夫赌博、喝酒、长期不务正业,两人婚后过得很是贫寒,孩子结婚后,张某也就离婚了。

王某虽说是年纪大点,但经济条件好,王某退休之前是单位的小头目,退休后又投资与别人合伙做生意,生意还不错。

与张某结婚后,为了让张某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也应张某的要求,担心其死后儿女们会把她赶出家门,两人便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张某在王某的有生之年尽心照
顾王某,王某死后,王某与张某住的楼房归张某所有,王某再给张某存款20万元。

2010年8月份王某的次女王丙因车祸死亡。

受不了刺激的王某也于2011年6月去世。

办完了王某的后事,张某拿着王某的死亡证明、结婚证及其他证件去办理楼房过户登记时,却被告之楼房已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王甲、王乙与王丙之子李某已将张某起诉,要求分割王某的遗产,起诉前已申请将王某名下的财产全部保全了,法院冻结了王某的所有存款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包括张某现住的那楼房。

在起诉书中,原告王甲、王乙、李某称,案外人王某曾于2010年9月立下遗嘱,对他现有的所有财产做了分配,他死后其继承人可依遗嘱继承。

遗嘱明确:原告王甲、王乙、李某各得王某存款30万元,张某20万元;王某出钱给原告购置的汽车归各自所有;其名下的三处楼房各一处,张某
现住的这处楼房也在所争议范围内。

庭审中,被告张某拿出了与王某签订的那份遗赠扶养协议,辩称张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照顾王某的义务,王某也应按约将20万元和楼房给她。

故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应归被告,原告无权分割。

对于王案的存款及其他动产按照遗嘱分割,被告张某没有异议,但对于该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优先于本案中王某所立的遗嘱,则双方当事人有了
争议。

分歧意见:
分歧一,认为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
后才是法定继承。

分歧二,认为本案中王某所立遗嘱的效力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本案中,作为王某的配偶张某,其与王某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故他们之间所签订的遗赠
扶养协议无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

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

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
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

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就是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区别: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入,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
还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就明确规定,基于婚姻关系的特定人身性,法律不可能允许在婚姻契约中实现完全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可能保护夫妻之间有相关身份性的协议(如遗赠抚养协
议等)。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且具有特殊性:即结婚登记制度和夫妻关系相当内容的法定性。

但是结婚登记之前必定有男女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也能够约定夫妻间权利、义务若干方面的内容。

而且除婚姻关系外,也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契约是需要登记的,或者双方权利义务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法律是做了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只足以说明婚姻并非一般契约,但并不能抹煞其契约的根本属性。

之所以许多学者极力排斥“婚姻契约观”,另一个重要理由为:将婚姻视之契约,就会给婚姻家庭关系染上铜臭,使之金钱化,为一般民众道德观念所不容。

但契约并不以债权契约为限,并不都具有商品交换或变相商品交换的色彩,婚姻契约与买卖婚姻并无丝毫联系,婚姻契约不过是通过当事人的平等合意
明确婚后关系,以便生活更有计划性,或者不得已离婚时便于解决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但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法律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被告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是经过登记结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张某照顾生病的王某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王某死亡后,被告张某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故她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主体上是不适格的,应为无效协议。

据此,本案中应先执行遗嘱继承,其次再按法定继承。

被告张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应与其他继承人一样,按照案外人王某所立遗嘱依法分割王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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