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部分条款操作规则

使用说明:以下蓝色宋体字为原标准内容,褐色楷体字为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非局限性;头皮外伤性缺损须附彩照加比例尺。】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本标准中之创口均深达皮下组织,须手术缝合;头皮创口须附彩照加比例尺;如果是疤痕应与创口长度的差异在10%以内。】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原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第九条眼损伤

(六)外伤性斜视。

【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的损害。】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鼻损伤指鼻缺损或整复后仍有塌陷的情况。】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耳廓形态明显变形。】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外耳道狭窄指与健侧比较缩小达1/2以上。】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折断指牙冠1/2折断或暴露髓腔。】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包括口唇的全层裂伤。】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不含第2-5指远端指间关节的损伤,两指以上除外。】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单纯B超检查不能作为认定挫伤依据。】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原则上不单纯以此条定轻伤。】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排尿困难须导尿管排尿。】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鉴定时须附彩照加比例尺。】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必须有确证的尿妊娠试验阳性,临床检见排出物有胚胎组织如绒毛组织。】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以手掌法计算】

第四十八条损伤至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损伤致异物存留达肌层或关节腔内。】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50条、第51条的多部位包括头面部、肢体及躯干。】第六章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