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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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计算题

1.约翰是美国某公司的高级顾问,由于工作的需要,他于2010年6月20日被派往公司在北京投资的一家合资企业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美国总公司每月支付给约翰折合人民币50000元的工资收入(暂不考虑已纳税款扣税情况),中方企业同时付给其月工资9000元。2010年1 O月,约翰又临时到英国的一家分公司工作1O天,取得英国公司支付的工资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元,然后回到北京合资企业继续工作,在其离境期间,中美双方照旧支付工资。根据资料,计算约翰2010年9月和1 O月在中国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与美国有签订税收协定)

根据资料,约翰2010年在我国境内累计居住1 94天(临时离境1 O天不削减其在华居住天数),因此,2010年约翰属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

(1)约翰2010年9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50000+9000-4800)×20%-3750]×30/31=7090(元)

(2)约翰2010年1 O月离境1 O天所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但2010年1 O月还有2 1天取得由美国公司支付的50000元工资和中国合资企业支付的9000元工资仍需纳税。因此,约翰2010年1 O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50000+9000-4800)×20%-3750]21/31=4802.9(元)

2010年9月和1 O月约翰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892.9元(7090+4802.9)。

分析:约翰2010年在我国境内累计居住1 94天,如果约翰晚来华1 2天,则2010年其在我国累计居住天数为1 82天,就会被认定为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属于政策中的第一种情形,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约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约翰9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有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50000+9000-4800)×20%-3750]×(9000/59000)×30/50=1 081.53(元)

(2)约翰l O月离境1 O天所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1 O月还有2 l天取得由美国公司支付的50000元工资和中国合资企业支付的9000元工资。因此,约翰1 O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有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50000+9000-4800)×20%-3750]×(9000/59000)×(21/31)=732.65(元) 因此,筹划后2010年l O月、11月约翰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14.18元(1081.53 +732.65)。

通过对居住时间的筹划,约翰可以节税10078.72元(11892.9-1814.18)。

2. 张先生是一家啤酒厂的品酒师,其每年的奖金都高居酒厂第一位,而其平时的工资并不高,每月仅有6 000元。预计2012年底,其奖金为30万元。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 000 -3 500)×10% -105 =145(元)请为张先生进行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由于张先生每月收入高于当年国家所规定的免征额,其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为25% (300 000÷12=25 000),速算扣除数1 005,则: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 000 ×25% -1005 =73 995(元)

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73 995 +145 ×12 =75 73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 (300 000 +6 000 ×12) - 73 995 +145 ×12 =298005(元)

如果采用前述方法,则:

张先生全年收入= 300 000 +6 000 ×12 =372 000(元)

留出每月免税额后,分成两部分,则:

每部分金额= (372 000 -3 500 ×12)÷2 =165 000(元)

将165 000元分到各月,再加上原留出的每月35 00元,作为工资、薪金发放,则:张先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65 000÷12 +3 500 =17250(元)

3.2009年11月,某明星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中规定,该明星在2009年1 2月到20 1 0年l 2月期间为甲企业提供形象代言劳务,每年亲自参加企业安排的四次(每季度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并且允许企业利用该明星的姓名、肖像。甲企业分两次支付代言费用,每次支付1 00万元(不含税),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由甲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

由于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划分各种所得所占的比重,因此应当统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1 000000-7000)×(1-20%)/[1-40%×(1-20%) =1168235.29(元) 一年中甲企业累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 168235.29×40%-7000) ×2=920588.23(元)

请对该项合同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

本案例中明星直接参加的广告宣传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明星将自己的姓名、肖像有偿提供给企业则应该属于明星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甲企业能够将合同一分为二,即先签订一份参加广告宣传活动的合同,每次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20万元,再签订一份姓名、肖像权使用的合同,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人1 20万元。则支付总额保持不变,只是签订了两份不同应税项目的合同。实施此方案后,甲企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1000-7000)×(1-20%)]/(1-40%×(1-20%×40%)-7000=335294.1 2(元)

(2)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只有一档20%、

=1200000×(1-20%)/[1-20%(1-20%)]×20%=228571.43(元)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35294.12+228571.43=563865.55(元)

由此可以看出,按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合并缴纳,共节约税款356722.68元(920588.23-5638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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