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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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XX区及XX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属国有企业是指XX县人民政府直属或委托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XX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指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名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

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县本级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之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是按企业负责人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的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比值,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为1,副职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至0.9倍确定。

第八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三年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计算应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第三章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在每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报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按照县财政局核定的薪酬方案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可以按考核年度考核通过后一次性兑现,也可以按上年度绩效工资不高于50%按月或按季预付;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按6∶2∶2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除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国家、XX区、市另有规定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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