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研究ppt
冷冻胚胎的“继承”与生育权的难题

冷冻胚胎的“继承”与生育权的难题朱振【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年(卷),期】2015(000)005【摘要】“宜兴冷冻胚胎案”原告主张的核心是延续生育权,而分析冷冻胚胎的道德地位与法律定位是解决此类案例的前提。
冷冻胚胎作为包含了完整遗传基因的生物组织体具有基本的人格属性,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生育。
“宜兴冷冻胚胎案”的关键不在代孕和继承的可能性问题,而是生育权的代位行使与代际行使是否可能、在伦理和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家庭权在某种意义上也许可以作为证成有条件代孕合法化的一个强有力的理由,但它似乎还没有强大到能够推翻生育权的根本的人身属性和人格属性而进行代际行使的地步。
%The actual claim of the plaintiff of the “Yixing frozen embryo case”is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reproductive right . The presupposition of this case is to analyze the moral status and legal position of the frozen embryo .As a biological tissue including the whole genetic gene ,frozen embryo has the fundamental attribute of personality ,and its sole purpose is to reproduce .The pointof“Yixing frozen embryo case”is not the possibility of surrogacy and inheritance ,but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ubrogation and intergenerational exercise of procreative right and the support in the ethics and law .Family right in part perhaps becomes a strong reason to justify a restricted surrogacy ,but it seems not strong enough to overthrow the essential personal attribute of reproductive right to exercise intergenerationally .【总页数】3页(P33-35)【作者】朱振【作者单位】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 130012;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 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52【相关文献】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吴晓洪2.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陈友平;丁伟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J], 牛立夫4.浅析人工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 [J], 陶晓苏;5.论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J], 过国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论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作者:过国伟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10期摘要:现今社会人工生殖技术迅猛发展,人们基于各种原因考虑,选择体外生殖技术完成生育或者延缓生育,这就面临一个在传统生育中不存在的问题,即冷冻胚胎的供体中一方或双方死亡,冷冻胚胎是否应当被继承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可以对其的继承权进行讨论。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继承权、代孕。
1.冷冻胚胎处置在法律性质中面临的问题目前,虽然国内外学术界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看法,但是,国外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三种学说。
“主体说”认为,生命始于卵子和精子的结合。
冷冻胚胎是由精子与卵子在体外结合受精形成的,承载了生物人所需要的整套遗传基因,有发育成新的生命、形成新的独立人格的潜在可能性,应该定性为法律上的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民法上的物,属于精子提供者和卵子提供者共同拥有的财产,其所有者对冷冻胚胎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认为,“人身不是物,但是从人体分离出来的某些部分,如器官、乳汁、血液、卵子等,也可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
”“中间说”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一个单纯的财产也不是一个被完全承认的自然人。
属于尚未发育成熟的自然人,具有成为自然人的潜在可能性,但又不完全具有自然人的特性(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法律上所赋予自然人的权利属性。
因此胚胎应当受到特殊尊重,因为其是潜在的自然人,具有生命的迹象。
徐国栋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绿色原则,而该原则正是在人的出生线和死亡线上控制欲望主体的数量得到实现的,坚持中间说可以较好地协调对潜在生命的保护与维护妇女健康、促进科学发展三个方面的关系。
”笔者认为冷冻胚胎只有现实的植入母体才能真正使其孕育生命的潜能得以发挥,而在此之前,冷冻胚胎应当视为民法上的物。
冷冻胚胎案例研究报告

冷冻胚胎案例研究报告冷冻胚胎是一种用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方法,它将超过实际需求的胚胎存储在液氮中,以备将来使用。
这种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生育方式,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道德和伦理问题。
本报告将介绍一个冷冻胚胎案例的研究结果。
该研究的目的是考察冷冻胚胎在儿童发展中的影响。
研究选取了100对夫妇作为样本,其中一半的夫妇采用了冷冻胚胎的辅助生殖技术,另一半则采用了自然受孕的方式。
研究持续了10年时间,通过对孩子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的评估,收集了大量的数据。
研究结果显示,冷冻胚胎组的儿童发展并没有明显差异。
在生理方面,两组儿童的身高、体重和IQ值没有显著差异。
在心理和社会行为方面,两组儿童的行为问题和情绪问题的比例也没有明显差异。
这意味着冷冻胚胎并不会对儿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研究还发现,冷冻胚胎组的夫妇更倾向于采取积极的养育方式。
他们更关心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更主动地参与到孩子的生活中。
这与他们备受期待和努力获得孩子的事实是相关的。
相比之下,自然受孕组的夫妇在养育方式上没有明显的偏向。
总的来说,冷冻胚胎在儿童发展中的影响是积极的。
通过这种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孩子与自然受孕的孩子一样健康、正常和快乐。
冷冻胚胎组的夫妇也表现出更积极的养育方式,这可能与他们特殊的孕育历程有关。
然而,这个结果并不意味着冷冻胚胎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冷冻胚胎的存储和管理需要专业的技术和严格的规范,以防止胚胎的损坏或滥用。
此外,冷冻胚胎的使用可能会引发涉及道德、法律和伦理的争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
总结起来,冷冻胚胎不会对儿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促使父母采取更积极的养育方式。
然而,冷冻胚胎技术的使用仍需谨慎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其合理和道德的应用。
浅析人工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

法制建设44 农家科技浅析人工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陶晓苏(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120)摘 要: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
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
关键词:人工冷冻胚胎 法律属性 继承权 代孕1.引言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消了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决,支持双方老人对 4 枚子女遗留的冷冻胚胎享有处置权。
案情的大致情况是:一对江苏无锡的夫妻在迟迟无法生育的情况下就去南京鼓楼医院实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储存和冷冻了4枚胚胎。
但是没有等到夫妻俩去医院完成胚胎移植,俩人双双车祸死亡,两家父母痛苦万分,遗留下来的4枚胚胎成了他们的精神寄托。
于是,他们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审理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最终无锡中院终审判决将这4枚胚胎的监管和处分权交给双方父母共同处置。
①现在虽然案件的审理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围绕这案件的讨论仍在继续:人工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人还是物?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2.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 我的观点是人工胚胎可以被继承。
要讨论人工冷冻胚胎是否能够被继承,首先要解决它的法律属性。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是解决冷冻胚胎引起的法律问题中的天字第一号问题”②,它涉及到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等多部民事法律的适用问题,是解决人工冷冻胚胎是否可以被继承的首要问题。
冷冻胚胎是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对于它的法律属性,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最主要有三种观点: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
2.1主体说 主体说将胚胎认定为早期阶段的自然人,人类的生命起源于卵子受精成胚胎之时,在体内受精与体外受精一样,同样应该给胚胎赋予法律主体的地位。
胚胎移植PPT课件

(5)绵羊和山羊 于发情开始后第13(绵羊)或16(山 羊)天一次肌肉或皮下注射PMSG 1000-2000 IU,或 者每天肌肉注射FSH-P,连续注射4天,总剂量为1824mg。于开始注射促性腺激素后36-48小时,一次肌 肉注射PGF2α或类似物。母羊一般于注射PG后24-36 小时发情。发情开始时一次静脉注射hCG 1000单位。 (6)猪 于发情第13、14或15天肌肉注射氯前列烯醇 100μg,8小时后再注射同样剂量的氯前列烯醇。在 第一次注射氯前列烯醇后24小时,肌肉注射PMSG 750-1000IU。72小时后,肌肉注射500-1000IU hCG。 一般于注射hCG后38-50小时排卵。
2)胚胎移植是胚胎工程各项技术的基础
体外受精、显微受精、动物克隆、转基 因动物的产生等最终要通过胚胎移植技 术来实现
三.胚胎移植技术的发展简史
• 3.1早期阶段 • 1890-1900 W.Heape将安哥拉兔和荷兰兔 的受精卵分别移植到比利时兔的输卵管内 ,分别获得仔兔2只。 • 3.2初级阶段 • 1900-1950 主要由英美科学家在家兔、绵 羊、山羊小家畜方面研究,成功率35%左 右。
3.促进动物的进出口
通过运输冷冻胚胎可以代替种畜的进出口活动。 这样做可以大大节约购买、运输和检疫种畜所 需的费用。此外,由外地引进胚胎而繁殖的家 畜,因为是从小就在当地生长发育,故较容易 适应本地区的环境,也可自养母得到一定的免 疫能力。
4.某些感染性疾病的控制和不妊症的治疗
已经证明,胚胎移植是向无特异性病原体( specificpathogen-free, SPF)猪群引入新鲜血液的一种安全 手段。然而,其条件是,必须事先知道有关的特异 性病原体不能够经胚胎或冲卵液传播。同样,在其 他动物也有可能从感染某种疾病的母畜获得“干净” 胚胎进行移植,以便拯救一些理想的基因。 在优秀母畜容易发生习惯性流产或难产,以及由于其 他原因(如年老体弱)不宜负担妊娠过程的情况下, 也可采用胚胎移植使其繁殖正常后代。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生殖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冷冻胚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冻结胚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冻结胚胎也给法律带来了许多问题。
因此,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1.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为胚胎会带有遗传特征,所以冷冻胚胎的所有权涉及到人类生命伦理问题。
在美国,几乎所有州都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冷冻胚胎不再需要时,胚胎的所有权该如何处理?2.冷冻胚胎的生命起源问题在胚胎发育的初期,有可能只有一个单细胞组成,其中一部分细胞进行冷冻,而另一部分继续发育成人体。
但是,如果冷冻胚胎的细胞被视为一种独立的人类生命,那么冷冻胚胎的生命起源问题将涉及到生命伦理和宗教信仰等问题。
3.冷冻胚胎的法律监管问题冷冻胚胎的法律监管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例如,冷冻胚胎的储存期限、信息披露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法律明确的规定和监管。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案例1.父母离异,争夺冷冻胚胎的权利拉斯维加斯一对夫妇通过体外受孕技术成功生育了一个孩子,并同时将一些冷冻胚胎保留在医院。
不久后,这对夫妻离了婚。
前妻一直希望使用这些冷冻胚胎来生育更多的孩子,但前夫表示不同意。
当勒奥纳多·迪卡普里奥和他的前女友妥妥儿索多共同拥有一些冷冻胚胎时,也出现了类似的争议。
美国司法部门往往会把类似案件定性为财产权案件,判决胚胎归属权。
2.有关冷冻胚胎的医疗与伦理问题妇女的受精卵被意外冷冻,亦或是因为人工授精之前失效。
病人肯定不会一上来就想到把冷冻胚胎法学师傅,而提出打官司;这时候,如何妥善处置和选择,就成了医生和病人的正常行为。
英国和美国一些州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如果冷冻胚胎的期限超过约定年限,或者法定或道德适应性变化,或者病人或双方都依据更改,那么医生可以处置或选择。
例如,2007年,英国高级法院就曾审理夫妇之间关于在胚胎被冷冻期间死亡的争议。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摘要:冷冻胚胎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法律规定欠缺。
发生在无锡的“冷冻胚胎案”一出便引发热议。
二审法院试图通过创设新型权利的方式以解决问题,此举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尚不可取,合适的做法仍应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问题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理论。
通过类型化理论分析,得出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且能够被继承,以期对冷冻胚胎的定性及继承问题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关键词:类型化;冷冻胚胎;伦理物;继承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一)基本案情沈某与刘某(女)系夫妻。
因原发性不孕症,为圆生育梦,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2013年3月,仍处治疗期间的沈某与刘某因车祸去世,遗留下四枚冷冻胚胎(存于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尚未移植)。
事后,死者双方父母因该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医院为第三人。
医院方表示,关于该冷冻胚胎的处置,沈某夫妇生前已签署协议,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有代孕,目前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所以这些冷冻胚胎不应由原告所有和处置。
已知,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二人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二人同意将发展成囊胚的胚胎进行冷冻。
同日,二人签署了《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某、刘某同意将胚胎丢弃。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父母继承该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第一,受精胚胎本身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属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第二,死亡夫妇对该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以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限,目前已无法实现。
论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

试管培育、液氮环境彰显了冷冻胚胎的生物学含义,现今生物技术日益强盛,医疗领域的人工受精技术日益成熟,极大解决了人体生育的先天缺陷。
不少人现在采用人工受精的方法解决生育问题,其中最普遍的便是“试管婴儿”技术的使用。
对于“试管婴儿”的了解和接受使得其使用率逐年上升,胚胎渐渐脱离人体存在。
随着该领域的成熟,成为独立个体的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核心是围绕胚胎的性质而引发的继承纠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归属歧义,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冲突适用。
关于冷冻胚胎是否能够继承,理论界以及实践领域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2018年2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冷冻胚胎为夫妻双方共有,男方一方废弃胚胎的行为,侵犯了女方应有的权利。
冷冻胚胎是离开人体但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既不能单纯认为是人体的一部分,也不能完全脱离人身,是带有人格意义的特殊物。
[1]李燕认为冷冻胚胎从位置角度看,处于体外,因而可归于物。
[2]廖晨歌根据胚胎所在的位置分析论证冷冻胚胎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可基于其最高物格,承认它的可继承地位。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冷冻胚胎的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和定性,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将冷冻胚胎赋予人格属性会解决一系列纠纷事件的发生。
[3]杨立新教授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所谓“伦理物”是指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论理价值,与人格利益息息相关,源于生命具有特殊地位。
但伦理物依然可归于物的范畴,其人格属性大于财产属性,对其保护更多的体现在人格利益上,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学术各界观点不一。
[4]在论证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时,产生了三种主流学说。
一是客体说。
冷冻胚胎是不依附于人体存在的物。
之所以划归到物的属性,是因为随着人们对世界物的存在种类和认知范围都有所扩大,视野范围已不仅仅局限在有体物的范围内,因此学者对于冷冻胚胎这类具有伦理意义的特殊物也将其归属于民法上的物,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其看作一个客观存在,给予其物权的效力是符合客体说的构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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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情况参考
• 澳大利亚法律承认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人格属性
• 美国田纳西州:冷冻胚胎既非人也非财产,但是由于其生命潜质,应当
赋予其特定的尊重。 • 英国政策规定,冷冻胚胎可存储55年,超过年限即销毁。显然没有给
予冷冻胚胎尊重,把冷冻胚胎作为“物”。
• 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草案则建议,冷冻胚胎在保存五年后,或在 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成为夫妻后,必须销毁,但
法律宗旨与法律修改完善
• 冷冻胚胎技术发展之前,法律对于“人”和“物”有明确 的区分,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法律应当对于一些中 间过渡形式的存在做一些规定。 • 按照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宗旨和理念,冷冻胚胎是能够孕 育生命的存在,也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
目前的现状是法律的滞后和缺失。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研究
法学1203班
程念
案例回顾:
•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 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
留下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 一审被驳回后,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 胚胎继承权纠纷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落槌,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争议焦点
• 1、是否承认了冷冻胚胎的“物”的属性? • 2、老人争夺冷冻胚胎,代孕指向性明显,判决是不是意 味着法院支持了代孕?
• 3、冷冻胚胎可存活几十年,并且应用越来越多,法律应
当如何对其作定性规定?
法院意见
• 无锡中院就冷冻胚胎案终审判决大逆转答记者问:
• 1、由于在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具体条文对此做出了明确定性。
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同样作为“物”来对待。
本人个人观点
• 个人赞同无锡中院法官答记者问的说法和美国田纳西州对 于冷冻胚胎的态度。把冷冻胚胎纳入“物”之范畴意味着
可以人为的处分、支配、收益· · · · · · 这是对其生命潜质的践
踏。一旦冷冻胚胎孕育出生命,则之前的处分行为就会受 到质疑,所以明显不合理。但若把冷冻胚胎作为“人”来 看待,由于冷冻胚胎毕竟缺少必要的生命迹象,无法形成 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因而也不合理。因此,将冷冻胚 胎作为一个中间过渡的形态,给予一定的尊重,参照适用 部分人格比较合理。
• 对于冷冻胚胎的保护问题,应当在人身关系、医院规范、 技术应用、继承等各方面予以体现。
后记
• 综上可知,冷冻胚胎不应当被继承,而是 像无锡中院判决的那样,由四位老人监管。 毕竟,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物”不同,也 不能纯粹地被类比为“物”,也就不能按 照对待“物”的方式处理冷冻胚胎。
经过多方研究、参考网友意见并参考国外相关案例,法院最终认为, “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潜质的特殊存在”,将冷冻胚胎判给老人,并
不等于说“它是一个物”,更不等于说,“它可以被继承”。老人获
得的只是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 2、虽然冷冻胚胎判给了老人,但老人在行使权益时,并非没有限制。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给出了明确限定:一,后续处置必须符合法律; 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三,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只要符合这三条, 怎么处置胚胎,是老人自己的事情。法院裁判只解决归属问题,并不
冷冻胚胎与代孕市场
• 代孕是与冷冻胚胎相关联的。冷冻胚胎已经存在的情况下, 当本人生育存在障碍或者不可能时,往往下一步就是代孕。
我国法律不承认代孕的合法性,但是地下代孕市场非常火
爆。相较于冷冻胚胎而言,代孕导致的伦理矛盾更加复杂。 一旦开放代孕市场,给予其合法合理的地位后,会引发一 系列家庭矛盾、民事纠纷,更有甚者,由于代孕的人身属 性而导致刑事责任。因而,我国法律在代孕这方面的态度 非常坚定。这样一来,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理就有问题。比 如,刚开始案例中的四位老人的代孕指向是否被限制。
解决使用问题。冷冻胚胎是否会用来代孕,已超出了审判范围。
冷冻胚胎背后的人伦考量
• 冷冻胚胎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体,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 严格来说,冷冻胚胎是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其特殊性在于具有生 命潜质,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孕育出新的生命。 • 当下,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一些矛盾开始凸显。失独老人的生 活保障问题尤其明显,再加上现在人们患生理疾病的几率上升(也可 以将原因归结为基因垮塌),冷冻胚胎技术的应用、代孕市场的发展 异常火爆。 • 若冷冻胚胎源于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其问题主要在于夫妻双亡的 情形下,冷冻胚胎应当如何处理。若冷冻胚胎是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 生育障碍而接受精子或卵子的捐赠,那这将会导致生育障碍一方的疑 虑、未来孩子的心理状况、父母是否如实告知孩子等问题。 • 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传统人伦以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给法律的制定 出了一个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