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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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讲解

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讲解

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讲解(总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讲解五、条文说明(一)术语1.层高一般是上下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的最上一层也有其层高,顶层的层高是其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若遇以屋面找坡的屋面,应以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计算。

2.平屋顶单层建筑物,由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之间的垂直距离,称为檐高。

本规范所指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的高度是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应以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计算。

3.室内净高应以建筑设计的室内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有吊顶天棚时以吊顶天棚底面计算。

4.自然层的楼板结构包括各种楼板结构,如:钢楼板、钢筋混凝土楼板、压型钢板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木楼板等。

5.走廊可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均为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内走廊已纳入建筑物面积内计算,外走廊应根据其有无围护结构和层高确定其面积计算后,纳入建筑物面积内。

6.设置在单层建筑物(包括平屋顶和坡屋顶)出檐下和多层建筑物上层出挑在底层构成水平交通空间的均为檐廊。

7.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可能是四面,也可能是三面或二面)的走廊均称之为回廊。

8.门斗多设在公共建筑(商场、写字楼等)的进出口,为节省能源,防止和减少室内暖气或冷气散失的建筑空间。

在该建筑空间多采用电子感应门,或专转门(感应或人工),或弹簧门,或塑胶门帘组合为内外两道门。

9.勒脚是为保护建筑物外墙墙脚,防止滴水的浸蚀和人员的碰撞,采用在墙脚部位加厚墙体或抹灰、贴面砖等均称勒脚。

10.为挡风遮雨,建筑物除水平结构(底板、顶板和梁)、坚向结构(墙体和柱)外,还需设置围护部分,即墙体(包括幕墙)、柱、门、窗等,由竖向结构和围护部分组成建筑物的闭合空间称围护结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2。

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

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

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

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

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

5米的平面范围。

3。

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3.2。

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设备层。

【精品】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精品】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总则1.0.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I)c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

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使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此,对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修订.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重要作用,此次将修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

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的部分。

3.0.2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苏州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

苏州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关于印发《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的通知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现对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如下:一、计户规则(一)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1.单位、个人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3.租住单位住宅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4.租住个人住宅凭租赁合同(协议)和户口薄计户。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1.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营业执照计户;执照计户。

二、房屋分类(一)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二)非住宅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两类,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1.商业用房按用途分为批零销售、金融保险、娱乐、餐饮、服务五类。

(1)批零销售: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

(2)金融保险: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3)娱乐: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影剧院、俱乐部、会所等娱乐场所。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三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第四章房屋产权面积核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面积计算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保证房屋面积计算的公正合理性,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裁决、拆迁等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合法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五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建筑面积(包括户层,总建筑面积)取位至0.0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K系数取至不少于小数点后六位数。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有围护物、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七条计算方法应采用几何图形公式计算面积。

不规则房屋,应添加辅助线后分割成几个规则的几何图形分别计算后累计,或使用全站仪实测该图形边线上若干点坐标,运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其近似面积。

第八条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底板外沿层高不低于2.20米的部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它结构外围按前款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体墙厚度计算。

第十条误差范围按照中国房地产籍测量委员会(2001)008号文件执行,采用二级边长精度。

1、超过50米限差为0.10米2、未超过50米限差为ΔD=±(0.05+0.001D)D—实测房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

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

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有: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即建筑面积是以外墙体的正墙身外边线为准进行计算的。

建筑面积可按如下公式计算:S=L×B(1-1)式中:S——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L——两端山墙勒脚以上外表面水平长度(m)B——两端纵墙勒脚以上外表面水平长度(m)备注:a.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b.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部分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如图1.2所示。

带有部分楼层(二层高度超过2.2m)的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S=L×B+Σ(a×b)(1-2)式中a、b——分别为二层及以上楼层的两个方向的外边线长度(m)3、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1、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三、其他建筑面积的计算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BA):建筑面积是指室内所有建筑构件(地板、墙体、屋面、基础等)所围成的房屋的外轮廓线面积。

建筑面积是对房屋大小的一个综合指标,包括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

2.净使用面积(NSA):净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层之间,室内墙体封闭的部分,不包括公共走道、公共楼梯、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走廊等非居住区域。

净使用面积是用来计算实际居住面积的指标。

3.建筑层高:苏州市规定的住宅建筑的层高一般不得小于2.8米。

4.套内建筑面积(IA):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各层平面积,不包括墙体厚度、阳台、阳台外挑部分、花园、车库、私人泳池等。

套内建筑面积是住宅购房者所实际使用的面积。

5.落地面积:落地面积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以及阳台、花园、车库等。

6.阳台、花园计入套内面积的规定:苏州市规定,阳台、花园面积计入套内面积,但计算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折扣系数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系数由苏州市政府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7.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指一个住宅区域内的公共用地,包括公共门厅、公共走道、电梯间等非居住面积。

公摊面积是由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给购房者的,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计入房屋面积的一部分。

总之,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和苏州市相关法规进行制定的,综合考虑了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阳台、花园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确保房屋面积计算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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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条 只 有 独 立 柱 ,单 排 柱 的 门 廊 、门 斗 、雨 蓬 、 车 棚 、货 棚 、站 台 等 属 永 久 性 建 筑 的 按 其 上 盖 水 平 投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四十一条 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超 过 底 板
第二节 房屋预售面积的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预售面积系指依据经建设主管部门 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尺寸加应含的粉刷厚度计算的 房屋面积。
第十二条 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实
m 地 进 行 丈 量 核 定 注 记 尺 寸 ,如 图 注 记 尺 寸 与 实 量 数 据 o 之 差 在 规 范 误 差 允 许 范 围 内 , 按 图 纸 尺 寸 计 算 。 .c 第 十 三 条 应 用 图 纸 进 行 计 算 的 ,建 筑 物 内 外 墙 所 注 x 记 的 尺 寸 应 加 0.015m 粉 刷 层 厚 度 。 sz 第 十 四 条 超 过 允 许 误 差 范 围 的 ,则 按 实 地 丈 量 的 数 j 据 计 算 。预 售 计 算 时 超 出 限 差 须 将 图 纸 退 回 ,由 设 计 h 单 位 重 新 修 正 图 纸 并 进 行 签 章 。
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 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 米以上的部
m 位 , 按 其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co 第 二 十 条 房 屋 内 的 地 下 室 、 半 地 下 室 、 地 下 商 场 、 . 仓 库 、 车 间 、 地 下 指 挥 部 及 其 相 应 出 入 口 , 层 高 在 x 2.20 米 以 上 的 按 其 外 墙 ( 不 包 括 采 光 井 、 防 潮 层 及 z 保 护 墙 ) 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js 第 二 十 一 条 坡 屋 顶 的 建 筑 空 间 层 高 在 2.20 米 或 屋 h 面 底 板 距 楼 面 净 高 在 2.05 米 以 上( 含 2.05 米 ,下 同 ) s 部 分 ,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w. 第 二 十 二 条 坡 地 建 筑 物 利 用 吊 脚 做 架 空 层 ,并 有 围 w 护 结 构 的 层 高 在 2.20 米 或 按 净 层 高 2.05 米 以 上 部 位 w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网 第 二 十 三 条 图 书 馆 的 书 库 , 立 体 仓 库 设 有 结 构 层 询 的 , 按 结 构 层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有围护物、
层 高 2.20 米( 含 2.20 米 ,下 同 )以 上 的 永 久 性 建 筑 。
m 第 七 条 计 算 方 法 应 采 用 几 何 图 形 公 式 计 算 面 积 。不 o 规 则 房 屋 ,应 添 加 辅 助 线 后 分 割 成 几 个 规 则 的 几 何 图 c 形 分 别 计 算 后 累 计 ,或 使 用 全 站 仪 实 测 该 图 形 边 线 上 . 若 干 点 坐 标 , 运 用 坐 标 解 析 法 计 算 其 近 似 面 积 。 zx 第 八 条 房 屋 外 墙 为 非 垂 直 墙 面 时 ,按 底 板 外 沿 层 高 s 不 低 于 2.20 米 的 部 位 计 算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 hj 非 垂 直 的 柱 或 非 垂 直 的 其 它 结 构 外 围 按 前 款 方 法 计 s 算 建 筑 面 积 。 w. 第 九 条 同 一 楼 层 外 墙 ,既 有 主 墙 ,又 有 玻 璃 幕 墙 的 , ww 以 主 墙 为 准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墙 厚 按 主 体 墙 厚 度 计 算 。
户层,总建筑面积)取位至 0.01 平方米,套内建筑
询 面 积 取 至 0.001 平 方 米 ,K 系 数 取 至 不 少 于 小 数 点 后 咨 六 位 数 。

1



第二章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
各 层 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包 括 阳 台 、挑 廊 、地 下 室 、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
苏房政[20w02w]w3 .号


咨苏州市房屋管理局 印

2002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面积计算行为,统一
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保证房屋面积计算的公正合理
m 性 ,维 护 房 屋 所 有 权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房 产 o 测 量 规 范 》( GB/T 17986.1— 2000)、建 设 部《 关 于 c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与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等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规 则 。 zx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本 市 范 围 内 各 类 房 屋 的 权 属 s 登 记 、交 易 、租 赁 、评 估 、抵 押 、裁 决 、拆 迁 等 业 务 j 中 的 房 屋 面 积 计 算 。 sh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实 施 前 已 经 合 法 计 算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 积 不 适 用 本 规 则 。 ww 第 四 条 房 屋 面 积 计 算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房 w 屋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与 分 摊 , 产 权 面 积 核 定 等 。 网 第 五 条 房 屋 面 积 以 平 方 米 为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包 括
第二十六条 挑楼、全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必须在
设计图纸上加以注明或有设计单位书面文字说明)、
全封闭的或有柱的挑廊(均按突出墙面)、眺望间、
观望电梯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 第 二 十 七 条 属 永 久 性 结 构 有 顶 盖 的 室 外 楼 梯 ,按 各 o 层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c 第 二 十 八 条 与 房 屋 相 连 并 有 上 盖 的 有 柱 走 廊 、 檐 x 廊 ,两 房 屋 间 有 上 盖 和 柱 的 走 廊 ,均 按 柱 的 外 围 水 平 z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js 第 二 十 九 条 有 柱 或 有 围 护 结 构 的 门 廊 、门 斗 ,按 其 h 柱 或 围 护 结 构 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s 第 三 十 条 属 永 久 性 建 筑 的 有 柱 车 棚 、 货 棚 、 站 台 、 w 加 油 站 等 按 其 柱 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ww 第 三 十 一 条 天 棚 按 一 层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网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伸 缩 缝 的 房 屋 ,缝 的 两 边 与 室 内 相 通 询 的 , 伸 缩 缝 应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询 第 四 节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按 一 半 计 算 的 范 围
咨 第 三 十 九 条 与 房 屋 相 连 有 上 盖 无 柱 的 走 廊 、 檐 廊 ,
按 其 围 护 结 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外 围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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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投 影 超 过 底 板 外 沿 的 ,以 底 板 水 平 投 影 为 准 。围 护 结 构 大 于 上 盖 宽 度 的 ,按 其 上 盖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一 半 计 算。
网 第 十 条 误 差 范 围 按 照 中 国 房 地 产 籍 测 量 委 员 会
(2001)008 号文件执行,采用二级边长精度。
询 1、 超 过 50 米 限 差 为 0.10 米
咨 2、 未 超 过 50 米 限 差 为 △ D= ±( 0.05+0.001D)

2



D— 实 测 房 屋 边 长 值 ,以 米 为 单 位 ,当 D 小 于 10 米 时 , 以 10 米计。
咨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玻 璃 幕 墙 ,金 属 板 幕 墙 ,石 材 幕 墙 或
组 合 幕 墙 作 为 房 屋 外 墙 的 ,当 幕 墙 框 架 突 出 主 体 结 构

5



距 离 已 有 设 计 数 据 或 实 际 测 量 数 据 时 ,按 幕 墙 外 围 水 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计 算 预 售 房 屋 面 积 时 还 没 有 设 计 数 据 的 ,幕 墙 框 架 突 出主体结构距离一律按 50 毫米计算,竣工后计算面 积按实测数据计算。
m 外 沿 的 ,以 底 板 水 平 投 影 为 准 。围 护 结 构 大 于 上 盖 宽 o 度 的 , 按 其 上 盖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一 半 计 算 。 .c 第 四 十 二 条 底 层 阳 台 按 平 台 上 围 护 结 构 的 外 围 水 x 平 投 影 面 积 一 半 计 算 ,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超 过 底 板 外 沿 z 的 ,以 底 板 水 平 投 影 为 准 。围 护 结 构 大 于 上 盖 的 ,按 s 其 上 盖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一 半 计 算 。 hj 第 四 十 三 条 无 顶 盖 的 室 外 楼 梯 按 各 层 水 平 投 影 面 s 积 一 半 计 算 。 w. 第 四 十 四 条 有 顶 盖 不 封 闭 的 永 久 性 的 架 空 通 廊 ,按 ww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一 半 计 算 。
.s 第 三 节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按 全 部 计 算 的 范 围 ww 第 十 五 条 属 永 久 性 结 构 的 单 层 房 屋 ,按 一 层 计 算 建 w 筑 面 积 ; 多 层 房 屋 按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总 和 计 算 。 网 第 十 六 条 房 屋 内 的 夹 层 、插 层 、技 术 层 及 其 楼 梯 间 、 询 电 梯 间 、 管 道 井 等 其 高 度 在 2.20 米 以 上 的 , 按 其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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