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变更及终止备案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合集下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深财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强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我委重新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市财政委是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监管职责如下:(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执业许可。

(二)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法对已在市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有照无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履行监管职责,书面通知“有照无证”的商事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委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且没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市财政委应当书面通知市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

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 ]C。

P。

A。

LTD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7.29•【文号】证监会字[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会计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证监会字〔199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iling of Audit Reports b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Firms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iling of Audit Reports b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Firms, also known as the Measures, were introduce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ver audit reports filed b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firms. The Measures outline the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or filing audit reports with regulatory authorities.这项名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旨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审计报告的监管。

该办法概述了向监管机构备案审计报告的要求和程序。

According to these Measures, al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firms are required to file their audit reports with the competent regulatory authority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audit engagement. The regulatory authority will review and verify theauthenticity and accuracy of the filed audit reports.根据这些规定,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在完成审计工作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主管监管机构备案审计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方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2: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

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14•【文号】财会[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经财政部党组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

现对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

在实际运行中,曾采取将行政职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过渡性做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功能。

依法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是贯彻《注册会计师法》,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交接有序进行(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资质和流程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资质和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1. 简介会计师事务所是承担企业、组织等会计职责的专业机构,其分所则是在主所的基础上,开展业务范围有限的分支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协字〔2000〕2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3.24【实施日期】2000.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00年3月24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

第三条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分所可以在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设立,也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但不得在事务所所在市(城区)、县设立分所。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除申请设立分所外,事务所不得以其他方式设立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二)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三)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合伙事务所的净资产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四)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包括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名;(五)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元以上;(六)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须提供材料及说明

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须提供材料及说明一、变更备案部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备案。

1、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三)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有共同共有人的必须共有人也要签名);(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2、律师事务所加入合伙人,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备案呈报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加入)呈报表3. 要求加入合伙人的申请。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5. 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新加入的合伙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新加入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

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证明等材料。

(3)、律师事务所退出合伙人,需提交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呈报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退出)备案呈报表3. 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退伙手续。

二、许可部分:1、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网上申请办件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二)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需全体合伙人同意);(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交一份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是本所合伙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得变更。

2、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网上申请办件号: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三)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全体合伙人必须签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变更及终止备案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规定,会计
师事务所(分所)发生有关变更及注销事项时,应当向省财政厅备案。各事务所(分所)
在完成网上备案操作的同时,需提供书面备案材料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
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
厅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
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可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http://*****************/或http://**************/)查询。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指在江苏省内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1.主任会计师属于在事务所原有合伙人或股东之间变更的:
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主任会计师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
及承诺函。

2.主任会计师属于在事务所原有合伙人或股东之外产生的:
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②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具体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要求);

④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具体包
括:

①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
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②在符合财政部规定
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
不少于10年拟任合伙人或股东的,需提供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复印件;

③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承诺书原件。
④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
转让证明复印件;

⑤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财政部令第89号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规定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
证明及承诺函。

⑥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五)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的注册资本为实缴注册资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注销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时,应当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情况表(附表11);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分
所所在地的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
区划名+分所”的形式;属于由于总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而导致分所变更名
称的,还需提供总所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迁入的文件。)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2.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4.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10);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