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最新实用文档范文:制止牟取暴利工作暂行规定-可直接编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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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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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文章标题: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各党支部、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省纪委、省卫生厅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卫生厅《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学习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查办违纪违法行为。

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增强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自律行为,坚决遏制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问题,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我省疾控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1、坚持标本兼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

要将贯彻实施《规定》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相结合,与疾控工作实际相结合,努力做到既有长远目标,又有具体要求,坚决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新形势下的腐败问题。

2、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

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人员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处理时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3、坚持积极稳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特别是对于本应开除党籍,但由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认为从宽后可以保留党籍的案件,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请示上级部门,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4、坚持从严执纪,严惩违纪违法行为。

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0.14【实施日期】199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修改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1995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

本条例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及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具体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

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本条例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文化、出版、公安、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和职工物价监督站、群众物价监督站依法开展物价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申诉或者举报,并受到保护。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受理申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

对举报有功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6【实施日期】1996.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1996年10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保护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费用、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

第七条经营者享有下列价格权利:(一)在规定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范围内,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二)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获得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三)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四)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价格义务:(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三)服从政府依法对市场价格采取的调控措施;(四)听取消费者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批评和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逐利七项规定工作总结

禁止逐利七项规定工作总结

禁止逐利七项规定工作总结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让人们感到担忧和不安。

其中之一就是逐利至上的现象,许多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禁止逐利七项规定,以期能够引导人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摒弃逐利的心态,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一条规定是,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不能被用来谋取个人私利,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二条规定是,禁止利用信息泄露获取利益。

在工作中,我们往往会接触到一些敏感的信息,这些信息不能被用来获取个人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条规定是,禁止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暴利。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能被用来谋取暴利,否则将受到公司的处罚。

第四条规定是,禁止利用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但是这种身份不能被用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将受到社会的谴责。

第五条规定是,禁止利用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工作中,我们会接触到一些资源,这些资源不能被用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六条规定是,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能被用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将受到公司的处罚。

第七条规定是,禁止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能被用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将受到社会的谴责。

总之,禁止逐利七项规定是为了引导人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摒弃逐利的心态,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让每个人都能够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贪图个人私利,共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8.27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施行日期】1997.08.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制止
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规定》。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者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删除。

有关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最新篇)

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最新篇)

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省纪委、省卫生厅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卫生厅《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学习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查办违纪违法行为。

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增强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自律行为,坚决遏制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问题,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我省疾控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1、坚持标本兼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

要将贯彻实施《规定》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相结合,与疾控工作实际相结合,努力做到既有长远目标,又有具体要求,坚决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新形势下的腐败问题。

2、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

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人员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处理时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3、坚持积极稳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特别是对于本应开除党籍,但由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认为从宽后可以保留党籍的案件,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请示上级部门,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4、坚持从严执纪,严惩违纪违法行为。

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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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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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直接编辑修正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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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
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前款规定
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
管理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
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
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
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五条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
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
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
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
利润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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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
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
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
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
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第七条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
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
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
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
理幅度,并予以公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
管理部门的测定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
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九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
阻碍。
第十条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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