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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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序号
准入事项
提交材料
备注
3
企业更名、迁址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5.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击此处添加正文具体内容
中机中心审核部职责
*
对车辆企业申请的生产准入项目实施管理,包括管理项目文件、指定项目责任人、拟定审查组成员名单、确认审查结果的充分性和完整性、汇总审查结果并提交技术委员会复核、撰写生产准入审查的上报文件等。
制定生产准入审查的工作文件。
专家库日常管理及审查专家培训工作。
对生产准入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
包括:新建整车企业、新建分公司、子公司;新建专用车企业
2
企业转型升级
1.企业申请文件及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客车和低速货车企业产销量情况
包括:改装类客车企业升级为客车整车企业;低速货车企业升级为商用车企业
附件: 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汽车生产企业)
对生产准入审查项目进行汇总,并上报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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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管理规则。

本文旨在介绍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3)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 生产企业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进行现场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3)审核通过后颁发准入证书。

3. 生产企业准入证书有效期限及变更手续(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2)如需变更准入范围或者其他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总体结构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和环保性要求;(2)使用的材料、零部件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车辆制造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产品检验流程(1)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有产品进行严格的自检、互检和专项检验;(2)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3)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粘贴或者悬挂合格证明,并将其与销售单据一同出售。

3.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应当对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查,并公布结果;(2)如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召回等。

四、结语以上是关于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详细介绍。

希望各个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1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1

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附件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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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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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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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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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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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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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 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 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 《规则》第九条: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 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 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 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改装类商用 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 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 ,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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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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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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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第22条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 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 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 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 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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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 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 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 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式发布稿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式发布稿————————————————————————————————作者:————————————————————————————————日期: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最新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一:据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合计25项,其中否决项11项,一般项14项说明:
1.带“*”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收达到第(1)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3)申请生产不同品种、类别产品的,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

(4)条款内容不适用于新建企业的,允许暂不进行考核,但在投产后应当进行考核。

(5)对于专业生产的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每种型号车辆产品的产量不大于20台/年),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的规定(本规则附件一第14~21条),以及第7条试验能力方面的规定可适当简化要求。

(6)第14条、第19条、第24条仅适用于对获得准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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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

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附件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附录:新技术、新材料举例一、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是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使用先进技术、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

例如: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

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

二、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是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

例如: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

附件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与专用汽车或挂车产品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附件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表一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要求表二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检验、试验的能力、设备要求附件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一、液压系统液压举升装置、液压传动系统、液压操纵系统、液压缸、液压泵、液压阀、高低压管汇、滚筒、泵和混合器装置、输送泵和布料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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