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消费类信贷市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正常消费所需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人与其他合作机构共同发放消费贷款的,可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0周岁(住房贷款除外);(二)消费用途与家庭净收入相匹配且金额合理,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三)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大额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
严禁通过个人消费类贷款向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用途不明确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方式。
个人消费类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消费类贷款额度根据消费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县级行社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二)采用保证方式的,其中:个人提供保证的, 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保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公司法人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其中,农户类贷款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保证资金用途、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农村信用社业务规章》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所有农户类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担保等管理活动。
三、农户贷款申请1、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合法的收入证明材料;(3)贷款用途明细。
2、农户贷款申请材料应提交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如贷款申请资料不齐,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申请。
3、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当注明其拥有的其他借款或应付款项,或向社保机构或民政部门查询其惩戒记录。
如果农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贷规章制度,有过贷款欠款不还的记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失信,其贷款申请将面临审核不通过。
四、农户贷款审批1、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审批程序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目的、担保能力等方面。
2、在审批过程中,经反复核查并取得确证的真实情况下,才予以签发验资证明。
对于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夸大宣传、虚假信息等情况,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
3、对于暂时无法获得贷款的申请人给予明确的答复。
答复信件应注明未批准贷款的原因,答复时间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间相对应。
五、农户贷款发放1、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进行放款。
2、放款前,申请人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担保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特殊情况下,如有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质押抵押、执行担保等方式进行强制偿还。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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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县级行社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成员一般由专家评审团队以及信贷评审、合规风险、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
贷审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
第十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受理调查岗。
由前台部门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1.负责个人类贷款业务的营销、宣传、提供咨询、帮助客户设计借款方案,直接受理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2.负责核查借款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3.负责核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及借款用途情况、担保人担保状况等,提出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意见;4.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面谈面签借款相关合同;5.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和担保信息等;负责授信额度、信用等级的日常维护。
(二)审查审议岗。
由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审查人员、部门经理和贷审会担任,主要职责:1.负责审查贷款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2.负责审查客户信息建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审查信用等级评定的合理性;3.负责审查贷款要素的合规性,包括申请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负责额度项下贷款支用的审核;4.负责贷款可行性和风险度分析,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向调查岗提出质询意见或补充完善意见;5.审查调查岗管理系统内业务操作规范性和尽职情况。
(三)贷款审批岗。
贷款审批岗由有权审批人和独立审批人共同担任。
有权审批人由县级行社主任(行长)担任,是县级行社贷款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贷款最终否决权。
独立审批人是指在有权审批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的专职审批机构。
主要职责:1.对贷款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和评价贷款风险度;2.审核贷款调查岗、审查岗的尽职情况;3.在贷款审批授权范围内独立做出贷款审批决策。
(四)抵(质)押登记岗。
由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专人担任,主要职责:1.对抵押物需要保险的,负责协助客户办理保险手续;2.负责办理贷款抵(质)押登记手续;3.负责领取抵(质)押物他项权利证书;4.负责办理抵(质)押登记变更、注销手续;5.负责跟踪期房抵押按揭项目的产权办理情况,督促开发商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并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
(五)放贷审核岗。
由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1.审核贷款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2.审核贷款合同要素的正确性;3.审核贷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4.审核客户信息、贷款信息、担保信息等纸质资料与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的一致性。
(六)贷后管理岗。
由前台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1.负责组织贷后检查与催收,根据催收的综合管理报告,分析拖欠贷款形成的原因,并收集整理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二次归档材料;2.负责个人类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认定;3.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内客户信息的更新维护;4.负责受理客户贷后合同变更事项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档案管理岗。
由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1.负责贷款资料和信贷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和保管,并将权证类重要档案移交会计部门保管;2.建立档案、权证管理台账,负责贷款档案借用、查阅、登记及结清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3.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贷款档案损坏、丢失,特别要检查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及担保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一条个人类贷款的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长期居住国内的外国人,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房、稳定的经营场所或工作单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信用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信用等级;(四)申请贷款用途合法合规,额度、期限等要素合理;(五)需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主要用于贷款发放和回收;(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个人类贷款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个人、担保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做担保人。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个人为担保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担保到期时不超过65周岁;2. 代偿意愿良好,且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代偿能力;3.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保证时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以上。
(二)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担保公司应达到国家和监管部门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管理的相关规定;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境内法人、其他组织为担保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相关证照的,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信贷政策;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达到相应标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4.无重大经济纠纷及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保证保险作保证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该保证保险险种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应当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一致;3.保险金额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4.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5.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6.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7.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费。
第十三条抵押物基本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三)市场价值稳定、足值、易变现、保管和处置;(四)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第十四条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仅限于抵押人以其作抵押向贷款人申请该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贷款);(三)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四)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六)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七)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八)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第十五条办理个人类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借款人所有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
对机器、设备、存货等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质押物基本条件。
(一)真实有效、权属明确无争议,未设定其他物权;(二)具有财产性,依法可以流通、转让;(三)未被冻结、保全,依法可以转移占有;(四)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第十七条个人类贷款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或权利质押:(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质押:1.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2.所有权没有争议;3.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权利质押:1.汇票、本票、债券、定期存款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3.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4.经允许的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
(三)经批准许可、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收据形式特定化的仓单、提单质押。
第十八条个人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申请信用或保证贷款的个人类客户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个人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信用风险逐级递增。
第四章贷款种类第十九条贷款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划分,分为个人经营类贷款和个人消费类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大额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类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类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借款人个人及其家庭生产、经营的个人类贷款业务。
(二)按单笔贷款期限划分,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指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指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单笔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三)按贷款方式划分,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符合贷款人规定,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符合贷款人规定,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财产作为质押担保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