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考研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浓缩

考研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浓缩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方面。
考研中,国际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关键的知识点,下面将对考研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点进行浓缩总结。
一、国际贸易法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成立于1947年,是国际贸易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多边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于1995年取代GATT,是负责监管世界贸易体制的国际组织。
其重要原则包括贸易自由化、非歧视性和制度透明。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ISG是指销售国际货物时适用的国际公约,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规则。
CISG适用于合同双方属于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
二、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庭和国际投资协议。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仲裁,种类包括国际商会仲裁、国际中心仲裁和联合国委员会仲裁。
2.《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指国家之间签署的为保护境外投资者利益而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投资行为。
3.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重要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国投资与对本国和第三国投资给予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国际组织。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球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援助和监督成员国金融政策。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国际股票市场等。
这些市场提供了国际资金流动的渠道,对国际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监管措施。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1)促进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并为复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运作提供框架。
(2)为WTO成员方在本协议附件各协议处理事项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
(3)负责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2《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负责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5)为了更好的协调全球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2、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责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行使。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具备国际性、货物销售、销售合同等要件。
4、要约与承诺要约:(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件:内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人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
(3)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3)要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对要约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时间作了统一的规定,承诺在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即采用到达主义。
沉默不构成承诺。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义务:(1)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主要涉及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基本要求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或公约的规定履行。
(2)货物相符货物相符包括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规定相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当事人没有另外协议时货物的4项品质标准: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不合理,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这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三个: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三) 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内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内法调整对象: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交叉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内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发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发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与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与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与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与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与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与服务的合同。
(3)公约应不适用于以下几种货物销售:A.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购买的货物。
B.经由拍卖销售的货物。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货物。
D. 货币、债券销售。
E. 船舶、飞机与气垫船销售。
F. 电力销售。
G.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受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③所受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
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风险划分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三)提单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①已装船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①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②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
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Order B/L)。
(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以分为:①直达提单②海上联运提单(5)按经营运输方式不同分类,可以分为:①班轮提单②租船项下提单1、承运人的责任(基本义务)(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要求: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与供应适当;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与保管;(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
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载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3、托运人的责任。
⑴保证义务;⑵提交单证;⑶通知义务;⑷支付运费。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2、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二)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部分损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3)必须是主动的行为与有意采取的行为。
(4)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5)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与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3、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1、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大基本险别。
(1)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就是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
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与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公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与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反倾销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2.构成倾销的条件是:(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销售。
(2)倾销产品进口给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
(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国政府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给予的奖励与财政支持。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类型。
①跨境供应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
如金融服务领域经常项目交易,对外支付,资金融通,投资手段提供;空运中的机票发售;通讯服务中声像与数据传输等等。
②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③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
如本国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④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
如教师、律师、工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适用范围:(1)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意在约束各成员对贸易有扭曲与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2)协议并不解决多边投资待遇,投资自由化等更广泛的与货物贸易无直接关系的投资措施问题;(3)协议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对服务贸易及相关投资的限制导致货物贸易减少不在约束之内,而应由《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
3、协议明令禁止的TRIMS:,其中一类是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包括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两种情形;另一类是违反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三种情形。
1、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特征。
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2、海外投资保险保险范围。
目前各国的投资保险范围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与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等。
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D,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是世界银行所属的根据《华盛顿公约》)专门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中国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批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成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当事国。
(一)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法律地位及其管辖范围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宗旨为各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与仲裁的便利2.法律地位是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
31.主体资格条件凡提交《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
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客体的条件。
客体的条件,是指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
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面的争议。
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与一定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
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表达。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住所与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4)国籍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