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有等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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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2) 乙于该日21点左右到过甲家附近。 (3)砸车人忙中丢下的铁棒是乙家的。 乙提供的证据:(1)甲为人刻薄,与甲有过节的人甚多。 (2) 丙也扬言要报复甲。 (3)乙当晚是去甲的邻居家借充电器。
(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5.13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5.13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4)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规则:
①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②补强证据规则 ③最佳证据规则 ④优势证据规则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 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 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作出裁判。”
一定的联系。
3.合法性 ①含义: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
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②内容 第一,证据主体合法; 第二,证据形式合法; 第三,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第四,证据程序合法
(三)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证据能力 (1)概: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
案例
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 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 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 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 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 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 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主讲人:熊云辉
一、民事证据概述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 1.区分说:将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材料区别
开来 ①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
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 据。 ②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 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 各种材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审理解决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被告和原告需要重点关注和遵循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对诉讼主张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提出证据的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举证责任分为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和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

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托的事实依据要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反驳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与原告对立的证据予以反驳,从而质疑原告的主张。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判定事实是否成立所依据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解决主要依据的是民事法律准则。

根据事实的不同性质,证明标准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据事实推定;二是根据事实倒推。

根据事实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证明的一些特定事实,合理地推定出其他尚未证明的事实的存在。

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合同争议的事实,可根据相关事实推定其为违约行为。

根据事实倒推是指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对其他事实进行倒推。

例如,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已经从事某项行为,而该行为通常需要特定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倒推的方法,推定对方是否满足了这些条件。

三、补充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存在困难或证据不完整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收集或调取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补充证据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申请公证、鉴定、调取银行账单等。

这些方式在提高证明力、弥补证据不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浅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摘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在实践中确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文章首先阐述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理论;然后分析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发展和理论;最后指出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最低程度或者最低标准。

具体而言,在诉讼证明中,证明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法院就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认定;反之,达不到证明标准时,就说明待证事实未被证明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证明标准在诉讼法证明理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衡量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是否实际履行了证明责任的尺度,而且也是法官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

因此,合理地界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证明标准,对于保证诉讼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界说我国过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样的,都是指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既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也包括对证据量的要求。

质和量的要求都符合,才能认为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近年来,有些学者对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指出有必要对刑、民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2]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具有高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当然应采取严格的证明标准,仅仅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是不够的,要认定其有罪或无罪,就必须进一步得出唯一的结论,要达到排除一切可能的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得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尽管还没有完全排除其他可能,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也应当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这一事实。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

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只不过对于证据能力而言是个定性问题,其通过对“三性”有无的判断来实现;证明力则有强弱大小之分,必须通过对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判断来实现。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与判决有着直接关系,越有利的证据材料诉讼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也越高。

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当做呈堂证供,必须是有效证据才可,而有效的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要符合证据的三性。

那么什么是证据三性,▲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证据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民事诉讼证据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能否申请回避 能否更换 向法庭提供的信息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 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纪录。 民诉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大型财物,被损坏 的不动产等,法院必须进行勘验,所作记 录可以作为证据。 在民诉中,常常会感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 和物证。不便或根本不可能拿到法庭,为 了查明案情,弄清事实真相,就要求审判 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 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 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z2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 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现场笔 勘验笔录 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 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 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 商标图案等等。 常见的书证有各种文书形式的合同、遗嘱、帐簿、 存单、以及文件、提单、汇票、电报、工作证、 书信、商标图案等。
刑诉 民诉 (1)物证、书证 (1)书证 (2)证人证言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5)当事人陈述 (6)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结论 (7) 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


民事证明标准的 “客观真实说” 作为一种理想 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 不应轻易放弃, 但如果把它 作为认可案件事实证明的最低要求标准, 则存在很 多问题。第一、 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纠纷的社会活 动,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在特定条件和期限下进行 的。在案件事实不能得到完全证明的情况下, 诉讼 活动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所以, 法院认定的 每一个案件事实都与被实际发生的事实一致, 是很 难做到的。第二、 裁判者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了的 事实, 他们只能依据所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讲述不 同故事的真实性判断, 依据已有的证据努力拼出一 幅关于过去事实的接近真实的 图画, 在 这种 情况 下, 对案件事实的完 全证 明往往 变得不 可能。第 三、 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标准会导致司法实践 中过分重视实体真实而忽视程序正当, 使案件久拖 不决, 而公平和效率都是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 不讲 效率的公正, 迟到的公正,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客观真实是一种司法理想模式, 其实用性差, 不能真正解决诉讼中的问题, 因此, 我们主张 “法律 真实” 。法律真实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 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在诉 讼证明中, 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对 案件的认定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实体法和程序 法的规定, 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法 律真实必须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的客观问 题, 这是法律真实的基础和前提。 “人民法院应以 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的 规定表明, 民事审判是 “可以” 查明客观真实的, 但 是只能以证据为基础, 必须以现有的证据为基础, 以合理的实体法、 程序法以及证据规则为标准, 及 时地作出裁判, “ 任何社会的现行法律必须对完美 的正义要求作出现实的妥协” 。由于在方法论上我 们无法以客观真实本身作为 标准, 只能退 而求 其 次, 设置一种以 “最大限度贴近客观真实” 为要求的 衡量尺度,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并不矛盾, 而是辩证统一的, 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追求终极目 标, 司法证明活动应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的相一致。 (二) 确定证明标准的依据。证明标准是依据 什么确定的?为什么客观真实不宜作为诉讼的证 明标准?为什么证明标准只能是某种程度的盖然 性?笔者认为, 影响和决定证明标准的因素至少有 下列几种: 第一、 证明对象— — —实体法和程序法。事实愈 是重要, 适用的证明标准就愈高。事实误认造成的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民事证据能力讲解

民事证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与证明力(电子数据)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证据种类:(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三个特征:第一,客观性;第二,关联性;第三,合法性(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对何种证据资料具有证据资格从正面规定的就是证据能力问题,对何种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资格从反面规定的就是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具备证据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先决条件。

证据能力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在这里:不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不合法的证据——无证据能力收集证据不合法——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只是无证据能力中的一个类属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68条)(一)陷阱取证案例一在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合称北大方正)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以下合称高术公司)一案中,北大方正公司通过利诱方式获取了有关高术公司侵权的证据。

利诱过程——北大方正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会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到高术公司进行公证取证。

北大方正职员先以个人名义多次和高术公司员工联系商谈购买照排机及安装方正RIP等软件相关事宜,并与高术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分两次向其支付货款共394250元(占货款总额的95%),高术公司为上述款项出具了收据,让员工为北大方正的员工进行了照排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在主机中安装了盗版方正软件,留下装有盗版软件的光盘及加密狗等。

请问该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告采取“陷阱取证”方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北大方正最终只获赔13万元经济损失费和1万元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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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有等级吗
一、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有等级吗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
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
派生出来的证据。

判断一个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关键
是看该证据是否是从案件第一手获得。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
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断一个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关键是看该证据能否单独
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证据的法理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

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
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
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
张某死后,李某要求继承其财产,理由是二人是收养与被收养的
关系,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用下述间接证据加以证明。

第一,李某从五岁开始就是张某抚养成人的;第二,近十年
来张某由于年迈体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赡养与伺候,张某死后的
丧事费也是由李某负担的;第三,张与李多年来一直生活在一起,群众公认为父子关系。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间接证据,足以说明张
某与李某属于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故张某的财产应该由李某继承。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
明对象为标准的。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
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

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
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间
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接证据可以
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
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

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
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
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证据虽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
对的。

因为原始证据也有一个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

派生证据,
虽然不如原始证据可靠,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种不可缺少
的证据,在没有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顺藤摸瓜,通过
派生证据找出原始证据;可以通过派生证据,审查和确认原始
证据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证据已被毁灭或无法直接运用的情况下,运用其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或照片等派生证据,也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

三、什么是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力的
有无和大小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
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之
为“自由心证原则”,或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
内容。

法定证据原则发端于日耳曼法,盛行于中世纪的意大利法
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

例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三个证人的证
言一致时就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书证的证明力强于人证。

根据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就必须预先在
法律中加以规定,木允许法官在诉讼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加以改变。

法定证据原则由于排斥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证据的证
明力,导致了证据运用中的教条主义和僵化,否定了法官的能动
作用。

19世纪法国民事诉讼法首先抛弃了法定证据原则,以自由
心证取而代之,以后大陆法系各国也相继采用了自由心证原则。

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这些国家在法律修改或制定中取消了
关于证据证明力的法律规定;允许法官在证据运用方面凭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作出判断。

但奉行自由心证原则的国
家并没有全盘否定证据证明力由法律规定的做法,在某些场合也
规定了某些证据证明力的有无或大小。

例如,关于有无诉讼代理
权的证明,原则上就只能以书面委托或言词笔录内容加以证明,
其他证据对此没有证明力。

在法律有规定时,法官仍然不得违反
法律的规定,自由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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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所依赖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是有差别的,证
据之间的证明力是有等级之分的,证明力越高的证据对于法官来
说信服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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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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