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 起 诉 状

房屋确权 起 诉 状
房屋确权 起 诉 状

房屋确权起诉状

原告:XXX,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新区37号楼2单元202室。

原告:XXX,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XX县XX新区37号楼2单元202室。

被告:XXX,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XX县XX新区17号楼2单元101室。

被告:XXx,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XX县XX新区17号楼2单元101室。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坐落在XX县XX新区37号楼2单元202室(原XX小区10号楼2单元202室)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系儿子、儿媳与公公、婆婆关系。2013年5月19日,原告与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书》,购买XX县XX小区10号楼2单元202室(现XX新区37号楼),房屋面积90.41平方米(详见收款单据、非税收入票据等)。2014年8月12日二原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孩一名现3周岁。婚后二原告共同还购房贷款10万元(详见借款凭证及贷款还款凭证)。2016年8月15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说明》一份,将该房屋“转让”

给被告,因被告未付转让费,故房屋仍有原告居住,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二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现二原告请求将争议房屋确权给二原告。

鉴于以上事实,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说明”,但是被告并未交付房屋转让费,房屋仍有原告居住,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现二原告依据《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