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近日,浙江省发布了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旨在加强对该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该细则。
一、抽查对象该细则针对销售于浙江省内市场的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其中,皮革服装包括但不限于外套、裤子和鞋子等;附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皮带、手套和钱包等。
二、抽查内容该细则的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材料质量:抽查产品所使用的皮革或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如是否存在明显色差、瑕疵等质量问题;2.工艺质量:抽查产品的制作工艺是否规范,如缝合是否牢固,是否存在线头松散等问题;3.安全性能:抽查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标准,如是否存在酸碱性过高、易燃等安全问题;4.标识标签:抽查产品是否标注了正确的材料、尺寸、洗涤方法、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三、抽样方式该细则的抽样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商品类别和品牌等进行抽样;2.按照销售渠道和地区等进行抽样;3.抽取市场上销售的样本,每次抽验样品不少于5个,每个品种不少于3个。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该细则的监督抽查结果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标准的产品: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合格认定,予以采购和销售;2.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不合格认定,责令生产企业整改,同时要求销售企业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告知、退换货等处理;3.严重违法案例:对于涉及伪劣、假冒等严重违法案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该类产品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行业规范发展。
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该行业能够不断迈向更高的质量水平。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皮革

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皮革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张(每张面积为50cm×50cm),其中2张作为检验样品,1张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16799-2018 家具用皮革
GB2023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QB/T1872-2004 服装用皮革
QB/T1873-2010 鞋面用皮革
QB/T2288-2004 移膜皮革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皮鞋检测标准和检测内容

皮鞋检测标准和检测内容范本1:皮鞋检测标准一、引言皮鞋是一种常见的鞋类,它由皮革制成,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作中。
为了确保皮鞋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一个全面的皮鞋检测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旨在提供一个详细的皮鞋检测标准,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
二、检测内容1. 外观检测1.1 鞋面检测1.1.1 皮革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明显瑕疵、裂痕和皱褶1.1.2 颜色是否均匀一致1.1.3 去毛边、去线头是否完整1.1.4 金属饰品是否牢固1.1.5 鞋帮和鞋盖是否匹配1.1.6 鞋帮和鞋底是否粘合牢固1.2.1 鞋底是否平整光滑,无明显瑕疵、裂痕和老化1.2.2 鞋底的耐磨性是否符合标准要求1.2.3 鞋底的抗滑性是否符合标准要求1.3 鞋里检测1.3.1 内里材料是否舒适、透气1.3.2 内里是否有异味或污渍2. 尺寸检测2.1 鞋子的长度、宽度、高度2.2 鞋跟的高度、宽度2.3 鞋带的长度、宽度2.4 鞋垫的厚度、材料2.5 鞋盒的尺寸、材料3. 功能性检测3.1 鞋子的透气性能测试3.2 防水性能测试3.4 鞋垫的吸湿性和排汗性测试3.5 鞋底的防滑性能测试三、检测标准1. 外观检测标准1.1 皮革表面不得有明显裂痕、划痕和斑点等瑕疵1.2 颜色应均匀一致,无色差1.3 应去除毛边和线头1.4 金属饰品应紧固可靠1.5 鞋帮和鞋底之间应粘合牢固2. 尺寸检测标准2.1 鞋子尺寸应符合标准要求2.2 鞋垫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2.3 鞋盒尺寸应符合标准要求3. 功能性检测标准3.1 透气性能应符合标准要求3.2 防水性能应符合标准要求3.3 耐久性应符合标准要求3.4 鞋垫的吸湿性和排汗性应符合标准要求3.5 鞋底的防滑性能应符合标准要求四、本所涉及附件无五、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范本2:皮鞋检测内容一、引言皮鞋是一种常见的鞋类,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作中。
为了确保皮鞋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全面的皮鞋检测是非常重要的。
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1.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借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抽杳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范围抽查产品种类包括休闲鞋、旅游鞋、布鞋、皮鞋、休闲鞋(老年)、旅游鞋(老年)、儿童旅游鞋、儿童皮鞋、儿童皮凉鞋、布面应胶鞋等。
1.4抽样数量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验样品,1双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表3布鞋表4皮鞋表5休闲鞋(老年)表6族游鞋(老年)表7儿直灿>鞋表8儿血皮鞋表9儿・皮凉鞋表10布面童放鞋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具随后所彳!•的他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iJ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QB/T2955休闲鞋GB/T151O7旅游鞋QB/T4329布鞋QB/T1002皮鞋QB/T2955休闲鞋(老年)GB/T15107旅游鞋(老年)QB/T4331儿童.旅游鞋QB/T2880儿兔皮鞋GB25036布面版胶鞋GB25038股秣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骁,核骁项目全都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饕项目中任一项或•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食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丛明示的防辰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痂此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册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技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脸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为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麻用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利定。
4鼻板复检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更检.。
皮革∕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

皮革∕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是指对于制造、销售和使用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进行检验的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
下面将对部分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进行介绍。
1.皮革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1.1皮革制品卫生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皮革制品的卫生要求包括甲醛含量、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并对常见的皮革制品如鞋、包、皮衣等分别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1.2皮革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对皮革制品进行检验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包括外观检查、拉力测试、耐磨测试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1.3皮革制品执行国家标准认证:该标准是通过对皮革制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誉。
2.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2.1皮毛制品标识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对皮毛制品标识的相关要求,包括标识的内容、位置、尺寸等,以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信息有权知晓。
2.2皮草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对皮草制品进行检验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包括毛长、色牢度、疵点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2.3皮毛制品限用物质要求:该要求明确规定了皮毛制品中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例如铅、镉、甲醛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此外,对于皮革和皮毛类产品的进出口,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定,例如欧盟的REACH法规,美国的CPSIA法规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更为严格,包括对有害物质的限制、产品标识的要求、材料的可追溯性等。
总之,皮革和皮毛类产品的法规和检验标准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生产企业和销售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认证,同时消费者也应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以保护自身权益和健康安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质量鉴定的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专家、鉴定申请人以及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鉴定机构并对质量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鉴定机构负责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订立合同、组织鉴定专家、审查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异议处理等质量鉴定工作。
鉴定专家负责实施鉴定、撰写质量鉴定报告草案。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我省地区特点、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统筹确认鉴定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质量鉴定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负责制。
质量鉴定报告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鉴定专家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对其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应当设置专门的鉴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6名以上专职质量鉴定管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具有3名以上质量鉴定所需的专家库成员。
puPVC皮革检验标准

puPVC皮革检验标准PVC皮革是一种人造皮革,由聚氯乙烯(PVC)树脂与添加剂共混而成,具有外观与质地酷似真皮,可以用于制作鞋类、手袋、家具、汽车内饰等多种产品。
为了确保PVC皮革产品的品质与安全性,导入国家标准对PVC皮革进行检验。
以下是对PVC皮革检验标准的详细说明。
1.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对PVC皮革外观质量的评估,包括表面平整度、色泽、花纹、光泽度等指标。
根据国家标准,PVC皮革的表面应平整、无明显凹凸痕迹或划痕,色泽应均匀,花纹应清晰,光泽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2.物理性能检验物理性能检验是对PVC皮革的拉伸、撕裂、耐磨等性能进行测试。
其中,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和耐磨性是PVC皮革的重要物理性能指标。
国家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PVC皮革的最低物理性能要求,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
3.触感检验触感检验是对PVC皮革的手感进行评估。
根据国家标准,PVC皮革的手感应柔软、平滑,无明显刺痛感或粉化感。
此外,PVC皮革的触感也应符合产品设计的要求。
4.染色牢度检验染色牢度是对PVC皮革颜色的牢固度进行测试。
根据国家标准,PVC 皮革的染色牢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不易褪色或染色。
5.弯曲耐寒性检验弯曲耐寒性检验是对PVC皮革的耐低温性能进行测试。
根据国家标准,PVC皮革在低温下应能保持柔韧性,不易开裂或变形。
6.灾害性物质检验灾害性物质检验是对PVC皮革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测试。
根据国家标准,PVC皮革中的铅、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安全无害。
以上是对PVC皮革常见的检验项目及其标准要求的简要介绍,详细的检验标准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文件。
检验标准的执行有助于确保PVC皮革产品的品质与安全性,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同时,厂商、质检机构和监管部门都应认真贯彻标准要求,确保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合规性,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毛皮、皮革产品认证规则

毛皮、皮革产品认证规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毛皮、皮革产品认证,毛皮、皮革产品包括:羊毛皮、兔毛皮、羊剪绒毛皮、狐狸毛皮、水貂毛皮、貉子毛皮、滩二毛皮/滩羔皮、牛皮、牛皮纤维革、汽车装饰用皮革、移膜皮革、毛革、服装用皮革、鞋面用皮革、鞋底用皮革、聚氯乙烯人造革、聚氨酯干法人造革、家具用皮革等。
2 术语和定义2.1 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也称获证组织(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制造商: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或持有产品注册商标的组织。
2.4 生产厂(场所):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加工/装配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认证单元及认证依据标准4 认证模式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5 认证实施流程及要求认证实施流程包括:认证申请、申请受理、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5.1 认证申请5.1.1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认证申请人按照表 1 中认证单元进行认证申请,不同认证申请人、不同制造商、不同生产厂(场地)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进行认证申请。
5.1.2 申请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认证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时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产品认证申请表》及附件;(2)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场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适用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3)认证产品近一年内的产品合格相关检验报告;(4)认证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料清单;(5)制造商、生产厂的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文件;(6)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其差异性说明;(7)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注:《产品认证申请表》表格可从中心网站下载,也可与中心市场部门联系获取。
5.2 申请受理本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认证申请表及书面资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完整性及符合性的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将向申请人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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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100-2009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用猪、牛、羊及其它各种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剂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种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软包袋用皮革可参照使用。
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二、检验依据
QB/T 1873-2004 鞋面用皮革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QB/T 2725-2005 皮革气味的测定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同批次、同色别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同批次、同色别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样品开张在1.4m2以下,抽取样品6张,其中3张为检验样,3张为备样;样品开
张在1.4m2以上,抽取样品3张,沿背脊线剖开为6片,分别从每张中抽取一片,共3
片为检验样;其余3片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及特殊风格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
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样品应有包装,标识和封条必须粘贴在外包装上;
——防止曝晒、雨雪淋;
——保持通风干燥,不得重压,防蛀、防潮,避免高温环境;
——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
——避免尖锐物品的戳、划。
注: 1、对于生产企业的样品,按照表格内容全项目检测;于经销企业的样品,可以选择检测项目,但不得少于表格中标有“★”的项目检测。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条款),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样品均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的检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 主编单位: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联系人:黄新霞、
2. 评审人员及单位: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官敏键
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丁友新
浙江卡森实业有限公司:祝妙凤
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莉
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朱广忠
3. 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