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作废、发票红冲操作说明

1、发票作废、发票红冲操作说明
1、发票作废、发票红冲操作说明

发票作废、发票红冲(即开具红字发票)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作废

●作废操作:作废只能当月开具当月作废,需要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作废操作。开票人员收回后需要在全部联次盖章或者手写“作废”字样并留存。

●作废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

(2)我方收到退回的当月开具的发票联、抵扣联(满足“当月开出,当月作废”的原则)比如:2018年12月开具的发票需要作废,必须在12月期间退回作废;

(3)受票方未进行发票认证(包括:尚未认证、认证没有成功)

●需要材料:退回的原始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对方拒收证明(写明拒收原因、发票未认证或者认证未通过、退回的发票号码及金额)

●依据参考:国税发[2006]156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二)发票红冲(即开具红字发票)

●红冲操作:若发票不符合前述作废情况的(实际中,通常是因为发票跨月了),或者部分销售退回、折让,应该进行红冲操作(销售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红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且不符合前述作废情况的发票;

(2)销货部分退回、售后质量/服务等不满意发生价款折让;

●需要材料: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对方证明(拒收证明、退货证明、价款折让证明等)

(1)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情形:(需要购买方提供)

①已经成功将收到的发票认证

②发票未认证、又因各种原因无法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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