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及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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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无锡市及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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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

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审核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选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选用的,能够为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

量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节能量审核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具有与节能量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计量认证资质、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质、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综合经济专业)有效证书至少一项,能够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近三年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项目不低于10项。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技术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或者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人。

(五)具有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等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专业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由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定,网上公示。

第七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对通过公示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八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第九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每年一季度应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十一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实的,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

及时撤消或收回其证书并网上公布。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明显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项目节能量审核的规定和要求;

(二)节能量审核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审核意见失实的;

(三)收受项目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节能量审核任务或不能完成审核任务的。

第十二条对承担项目或为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再委托其承担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十三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切实履行对节能量审核机构日常管理职责。结合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平时检查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可向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整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建议,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十四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理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检查核实,报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

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2008年无锡市及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的公报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现将2008年无锡市及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布如下:

地区

单位GDP能耗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

单位GDP电耗

指标值

上升或

下降

指标值

上升或

下降

指标值

上升或

下降(吨标准

/万元)

(±%)

(吨标准

/万元)

(±%)

(千瓦时

/万元)

(±%)

全市0.7990 -5.86 1.0770 -11.01 1164.14 -5.91 江阴市 1.0844 -5.86 1.5579 -8.82 1364.21 -14.03 宜兴市 1.1924 -5.87 1.5136 -8.81 1250.66 -7.63 崇安区0.4554 -5.99 1.8539 -8.75 521.91 -11.99 南长区0.5779 -6.03 0.2427 -4.89 922.57 -24.98 北塘区0.7776 -4.79 1.3531 -22.51 1178.52 3.25 锡山区0.7609 -5.87 0.4825 -24.09 1449.50 -6.27

惠山区 1.3444 -5.79 1.2842 -16.72 1657.36 -11.25 滨湖区0.4759 -5.95 0.3694 -4.41 665.54 -13.31 新区0.4548 -3.40 0.2677 -23.59 942.83 -2.43

说明:

1、计算公式

2、计算单位GDP能耗上升或降低率时,两年单位GDP能耗数据均

保留4位小数。

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GDP和工业增加值均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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