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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18〕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学生学科竞赛活动,鼓励学生踊跃参加学科竞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推进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及其他学术团体举办,由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的与学科专业紧密相关的课外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第三条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按照竞赛举办主体、赛事规模及影响力大小而划分,分为超级竞赛、一级竞赛、二级竞赛及三级竞赛。

超级竞赛:指由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织的具有超强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级竞赛,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认定。

一级竞赛:指由国家部委、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竞赛,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认定。

二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或行业学会及

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包括一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省(区)级选拔赛、省教育厅重点支持赛事及其他有关赛事,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与各高校共同认定,学校按年度发布。

三级竞赛:指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科竞赛,及各类各级别学科竞赛的校级选拔赛,具体项目由学校认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为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教务处、科技产业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学科竞赛工作,审核学科竞赛制度,审定全校学生学科竞赛年度计划,裁定学生学科竞赛等级。

第五条校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全校学生学科竞赛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学科竞赛制度建设,负责对系(院)申报的年度学生学科竞赛计划进行初审并提交校竞赛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收集、发布竞赛信息,负责竞赛专项经费管理及相关奖励,负责主办赛事的组织、宣传,确定相关竞赛的承办单位等。

第六条各二级院、系、部是学生学科竞赛的主体和责任单位,成立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组(以下简称“竞赛工作

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为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职,成员为各教研室主任,主要职责为:研究、制订并申报年度学生学科竞赛计划,确定各竞赛项目具体负责人,制定、报备竞赛方案,起草、报批经费预算,开展竞赛宣传发动,负责及本单位参赛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指导教师的选派和竞赛团队的辅导培训,负责竞赛设备、场地、材料和其他条件的准备,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负责竞赛结果的报道及竞赛工作的总结,承办学校安排的相关赛事。

第七条学生学科竞赛实行计划报批(备案)制。一般情况下,各二级院、系、部除参加一级及以上相应学科竞赛的省(区)选拔赛及其他教育厅重点支持赛事外,可再确定1-2项高水平学科竞赛报学校认定后,列入二级竞赛。以上竞赛由学校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资助。

二级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本单位相关经费参加的学科竞赛,列入年度学生学科竞赛计划,报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备案。

各二级院、系、部学生学科竞赛计划须经本单位竞赛工作组研究通过,报校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生学科竞赛实行项目负责制。学科竞赛由各二级院、系、部竞赛工作组确定专门教师负责。

第九条面向两个教学单位以上的校级学生学科竞赛由

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主办,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第十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由各二级院、系、部组队或跨系组队参赛,允许学生自愿组队参赛。各团队指导教师不超3名,同一教师同一赛事指导的团队不能超过2个。

第十一条竞赛组织程序

(1)制订计划。各二级院、系、部竞赛工作组制订年度参赛计划并报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初审,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初审同意后报校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2)项目申请。各二级院、系、部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填写《运城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预算申报表》,经本单位竞赛工作组长审核同意后,报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审定,并向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提交竞赛方案。

(3)竞赛实施。各二级院、系、部开展竞赛宣传发动、竞赛报名、参赛选手的选拔与培训、参加比赛及相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等竞赛组织工作。

(4)竞赛总结。竞赛结束后,各二级院、系、部及时向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报送竞赛结果、竞赛总结、教师学生获奖证件复印件,发布新闻报道,整理归档与竞赛相关的资料。

参加二级竞赛必须预先组织校内选拔赛。一般情况下,参加二级竞赛团队数应在参加校内选拔赛团队总数二分之

一以内,特殊情况经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凡由学校资助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竞赛作品由学生所在单位存档。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学科竞赛经费来源于学校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参赛报名费、资料费、差旅费、评审费、报告费、监考费、阅卷费、耗材费、教师工作量津贴、学生补助及学生相关奖励费用等,各二级院、系、部竞赛工作组长对经费使用要严格把关审核。

第十五条二级及以上竞赛的教师工作量为每队(组)10个(每个工作量津贴标准为50元,此工作量不再计入各二级院、系、部计算教师超工作量的基数,下同)。除下列情况外,每项赛事教师工作量总额最高不超30个:3个及以上教学单位参与的二级及以上竞赛的教师工作量总计不超100个;超级大赛的省(区)选拔赛教师工作量按参赛队(组)实数统计;体育类等教师指导训练周期较长赛事的教师工作量,经相关二级单位据实统计,经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行。

耗材购置严格实行出入库管理,制定预算时列出详单。

第四章竞赛奖惩

第十六条学生竞赛荣誉属于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学校共有。

第十七条参加学科竞赛取得成绩的学生:

1、可获得一定的创新实践学分奖励,可与教学学分进行置换互认;

2、学校发放专项奖励资金或专项奖学金予以奖励;

3、对在二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在评奖评优等环节给予相应加分;

4、对在一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或团队第一负责人,授予“大学生创新创业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参加学科竞赛取得成绩的指导教师:

1、在二级及以上等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校予以奖励;

2、在一级及以上等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在教学评优、职称评审及年度考核等方面予以相应加分或优先考虑;

3、对在一级及以上等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其相关研究成果符合省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九条对未按时提交学生学科竞赛计划,或竞赛计划未审核通过,应备案的竞赛计划、竞赛方案未备案,或使

用学校专项经费但经费预算未审批通过而参加的竞赛,学校不予支付费用(包括各单位的经费),竞赛结果不纳入学校奖励之中。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情况纳入对各系的创新创业工作考核之中。

第二十一条学生和指导教师在学科竞赛活动中,要遵守竞赛规则和相关章程,要讲求诚信,坚守学术道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于违犯学术诚信原则其他社会规范行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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