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以下简称学术会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术会议的水平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会议是指以山东大学以及院、部、所中心名义举办的哲学与社会科学方面的以进行学术研讨为核心、目的明确、有多人参加的国际、国内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坛、沙龙等。

第三条各院、部、所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导向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院、部、所等单位举办学术会议及相关学术活动,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明显的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要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第五条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交由社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

会议,一经发现将追究主办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学术会议的申报办法

第七条申请、举办学术会议的单位,必须在会议研讨的学术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其研究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显著特色。

第八条申请举办学术会议的单位应积极组织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同行向会议提交高质量的学术论文,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出席会议,并对拟邀请相关专家的政治倾向及学术背景充分掌握和了解。

第九条申请举办学术会议,必须落实会议经费,并具备承担会议接待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申请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认真填写《山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申报表》。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时间应在会议开幕前一年;国内重要学术会议申请时间应在会议开幕前六个月;国内一般性学术会议应提前三个月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报告内容

(一)举办学术会议的必要性及具备的条件;

(二)会议的主要议题;

(三)会议的其他主办单位和主要报告人;

(四)会议组织机构的主要成员;

(五)会议举办的时间、地点和拟邀请参加人员;

(六)会议经费的来源及使用预算;

(七)考察的地区、范围和路线。

第三章学术会议的审批

第十二条学术会议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社科处和国际交流处。国

际学术会议由社科处和国际交流处分别履行相关职能,国内学术会议由社科处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在接到有关单位会议申请半个月内对申请报告及表格的内容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涉外事宜应报告学校国际交流处,并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章学术会议的组织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承办单位应组织精干的筹备班子,明确分工,精心准备,抓好细节,做好会议接待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一般在会前30 日,由校办牵头召开主管校长及社科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筹备组织应向协调会议汇报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需要各部门配合做好的事项。

第五章学术会议经费的筹措、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自筹解决,学校将酌情资助部分启动经费。

第十八条会议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社科处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本着“节俭办会”和“以会养会” 的原则做好预算和决算,做到收支平衡。会议结余经费,除按学校投入经费比例返还学校外,其余部分由社科处给予单独立项,用于承办单位开展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的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学术会议的总结汇报

第二十条学术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认真填写《山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小结表》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会议结束15 日内交社科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在上交总结的同时,须将学术会议的相关材料,包括会议批文、通知、日程表、与会人员名册,提交的论文、照片和会议报道等交社科处存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术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需要社会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联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

二00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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