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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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9

山东海龙: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9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受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易朝蓬律师、王先东律师(下称“本律师”)见证公司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核查和验证。

同时,本律师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核查、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10年9月11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15日,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华股份: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9-08

大华股份: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9-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7日上午10:00起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股份数82,737,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8%。

沃尔核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2

沃尔核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O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0一O年十一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O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曦律师出席并见证于2010年1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予以公告。

东南网架: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2-14

东南网架: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由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2010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下午14:30起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的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郭明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 力 士: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2-28

三 力 士: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网址)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7日上午十时在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余渚村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9,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2%。

远光软件: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3

远光软件: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0年12月22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0年12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141,754,18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5.16%,以上股东是截止2010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张 裕A: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9

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8日在烟台市大马路56号公司博物馆会议室召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ST零七: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7

证券简称:ST零七证券代码:000007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召开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于2010年7月26日09: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8131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 %。

广弘控股: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9-1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1、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10年8月21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3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的股份为【295,081,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5】%。

中联电气: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1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二O一O年九月十日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苏经法码律证字(2010)第004号 致: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受贵公司的委托,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2010 年8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前述公告,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议案二、《关于因变更公司经营范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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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9月30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2010年10月1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10月20日下午13:00在贵公司行政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建龙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19日15:00至2010年10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0名,代表股份38433.31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5.50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5名,代表股份216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为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实施年产1.6亿片8英寸太阳能硅片生产项目暨收购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颜华荣
负责人:吕秉虹 王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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