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9月28日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
第五条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地勘作业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查安全生产与监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勘单位是地勘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事矿产地质勘查、管理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作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勘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矿坑勘探工程作业的地勘单位应当具备钻探能力(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持有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查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报工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程序:(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及各类作业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检测和监测系统;(六)事故隐患排查处理系统;(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战救生用品和野战专用家居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才能够在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满足防治工作的要求,从而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资质管理可以筛选出有能力、有信誉的单位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盲目参与,造成资源浪费和防治效果不佳。
二、资质分类与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四个类别。
每个类别又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具备承担大型、复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能力;乙级资质单位则主要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不同等级的资质在人员配备、技术装备、业绩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甲级勘查资质单位需要有更多的高级技术人员和丰富的大型勘查项目经验。
三、资质申请条件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具备相应的职称和从业经历。
3、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具备一定的业绩,能够证明其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能力和水平。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1、申请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人员证明、设备清单、业绩证明等。
2、向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有需要,会进行现场核查。
4、初审通过后,报送自然资源部审批。
5、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整个审批流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质审批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五、资质的监督管理1、获得资质的单位需要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项目。
2、主管部门会定期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中给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一种现象。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地质灾害资质的分类地质灾害资质通常分为以下几类: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主要用于评估特定区域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负责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地质条件进行详细勘查和分析。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工作,制定合理的治理方案。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负责具体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任务。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二、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资质的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并且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有一定的技术装备和设备。
这包括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所需的仪器、工具和设备等。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过去承担的相关项目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
三、资质申请的流程1、准备材料申请单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装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
3、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者修改。
4、专家评审对于通过初审的申请,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会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装备、管理体系、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4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宣布正式废止!而此前国土资源部根据此条例制定公布的《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是否也会随之废止?目前还未看到正式文件通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至今历经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多头管理阶段和资质统一归口管理阶段。
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建国初期—1982 年)从建国初期到1982 年期间,中国对地质勘查实行完全以行政命令和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管理。
1980 年地质系统开始试点地勘单位企业化管理。
在这一阶段,地质勘查单位为事业单位,接受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查任务,并领取国家工资,地质勘查市场没有形成,国家没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地质勘查不需要任何资质。
多头管理阶段(1982—1991 年)1982 年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后,赋予地质矿产部新的职能之一就是“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
“协调”说明不是“主管”,在当时情况下地质勘查处于“多龙治水”的局面,地矿、冶金、黄金指挥部、有色金属、煤炭、石油、核工业、化工、建材、轻工等部门均有地质勘查队伍。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1988 年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
”从此开启了地质勘查行业统一管理的新局面,为全行业统一的政策法规及行业规划、管理协调奠定了基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犹如隐藏在大地深处的“猛兽”,随时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破坏。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资质分类与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五类。
每类资质又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代表着最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能够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乙级资质次之,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丙级资质则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不同等级的资质在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业绩要求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标准。
例如,甲级资质的单位通常需要拥有多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先进的勘查设备以及丰富的大型项目经验。
二、资质申请条件想要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首先,申请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在人员方面,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包括地质、岩土、水文等相关专业的人员。
对于不同等级的资质,人员的职称、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也各不相同。
比如,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年以上。
此外,申请单位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单位营业执照、人员职称证书、业绩证明等。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会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
经过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将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如果没有异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颁发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注意事项
一、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程序和资料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目前仅对承担探矿权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资质备案,对于在采矿权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地质勘查工作或从事诸如实验室测试、钻探服务、探矿权项目中的单项物化探工作等协作地质勘查工作暂没有要求进行单独资质备案。
要求签订勘查合同后10日内进行备案,具体提交资料如下:1、《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纸介质备案表一式两份,word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3、勘查合同复印件一份;4、已备案项目再次备案的需交回原备案表原件及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变更勘查单位的还需提交解除勘查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5、承担新立探矿权项目的需提交探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6、承担国家项目的需提交任务书复印件一份。
备案资料交新疆国土资源厅办证大厅探矿权窗口,地质勘查处在重大集体活动情况下,2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手续或告知存在问题。
二、资质备案应注意问题(一)备案表中“工作时间”的填写第1种情况: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当前时间至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止的时间(如预计发证时剩余时间不足6个月的,同时考虑申请延续);第2种情况:勘查许可证即将到期,准备办理延续手续,工作时间填当前时间至相应拟申请年限时间(这个时间可以不是整年度时间)。
(二)光盘内容为本次备案项目的备案表电子文档,每个项目一个word文档,文件名为备案项目顺序号+项目全称(顺序号可以在每个月初在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公告的备案表中可以查到),切勿每个项目刻一张光盘,或所有备案表放在一个word文件中。
(三)备案资料如每次备案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所有资料放在一起,可以用曲别针区分,切勿使用订书针装订,资料只需按顺序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即可,切勿每个项目装一个档案袋。
每次备案只需1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无需每个项目后放一个;每次备案后光盘和资质证书复印件都会退换给备案单位,均可以重复使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果和效益。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勘查与设计(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稳定性和危害程度等,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查成果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提出合理的治理方案和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施工(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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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10〕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2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3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 4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3)。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用信 5
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件1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1 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 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3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4 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5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6 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7 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8 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详细情况及检查结论: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组成员 (签名) 检查组长 (签名) 7
附件2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经济类型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资质类别和 资质等级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资金来源 工作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协作单位
备 案 人 登记单位: (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登 记 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1.1个项目填写一张表,一式两份,加盖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后一份存备案单位,一份存登记单位。 2.应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有协作单位的,还应附协作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地质勘查资质或地质勘查项目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备案。 4.编号由登记单位填写。 8
附件3 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 ( 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9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多份(视报送单位数量而定)并附电子文档,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一律打印,不收复印件。 2.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应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有关内容填写。 3.经济类型:事业单位应填写国有;企业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填写。 4.单位自检:检查结果用“√”表示,应填写在相应栏内。 5.主要地质勘查工作进展:“项目名称”应填写全称;“资金来源”应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其他投资填写;“勘查程度/比例尺”,矿产勘查项目应填写勘查程度,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地质调查项目应填写比例尺,如1:25000、1:10000等;“工作时间”应填写项目工作起止年月;“本年度投资”应按本年度实际投资填写;“本年度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本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本年度主要成果”应填写本年度实际取得的主要勘查成果;“质量评述”应按本年度勘查质量实际状况填写,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6.职业信誉:应填写本年度从事地质勘查项目或者承担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履行合同/计划、职业道德水准、保守商业秘密、投资人验收意见及满意程度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7.检查评议:应填写本年度各次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评议意见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8.社会投诉:应填写本年度各次投诉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调查和投诉处理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9.违法行为:应填写本年度各次违法时间、违法人、违法内容、案件调查、案件处理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10.获奖情况:应填写本年度获厅局级及以上奖的情况。包括获奖时间、获奖内容、奖项及等级、颁奖单位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11.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本年度获奖证书、处罚通知、处理意见等彩色扫描电子文档。 10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自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是/否 有/无 1 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 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4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延续手续? 6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补证手续? 7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8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重新申请手续? 9 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10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11 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12 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13 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