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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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合办[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办〔2006〕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搬迁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97号令)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通知: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将搬迁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做好搬迁单位移交资产的接收工作,聘请保安公司进行日常看管,及时落实移交资产监管费用;结合日常财务监管,督促搬迁单位调整相关帐务,切实做好搬迁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公安局要督促保安公司切实承担起已移交资产的日常看管工作,确保移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要继续做好原大院的保安工作,确保大院内移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移交过程,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五)行管局对于搬迁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政务新区办公楼的启用手续。

(六)有关部门在搬迁中要继续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行办法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行办法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一、性质与宗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省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累计出资5亿元以上,同时与有关金融机构或国家部委等合作,争取增加5亿元以上的出资,设立1只总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省引导基金。

三、运作原则省引导基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参股设立3—5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每只规模为4亿元左右。

其中,省引导基金2—3年内分批注入每只创业风险基金资金额累计不少于1亿元,每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募集3亿元左右的资金,且在基金总规模中所占比例不少于70%。

省引导基金的剩余资金以出资参股方式,配套支持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成立的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引导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在同一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和市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为1∶2,其中省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相关权益委托市引导基金代表行使。

四、基金管理省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

省引导基金成立理事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的代表,以及省内外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专家(独立理事)组成。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省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对外行使省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负责筛选、监督、考核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对省引导基金实施监管、指导。

省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由省引导基金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

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省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负责省引导基金支持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参股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定期向省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考核分析报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本目录范围以内的下列项目,应当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事宜:(一)市及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二)市及各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四)市及各县(市)区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五)市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六)市及各区国有(集体)房屋租赁项目;(七)市及各县(市)区特许经营权和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项目;(八)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项目;(九)市及各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和排污权交易项目;(十)市及各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项目;(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一、建设工程(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市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投资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三)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四)各县(市)依法应当招标的投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项目除外)二、政府采购(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各区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四)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支农政策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单位的选定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三、产权交易(一)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全部(二)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全部(三)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四)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全部(五)各区街道(乡镇)、村(居)集体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五)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市属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全部(六)市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七)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使用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八)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九)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全部(鲜活商品除外)(十)市及各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全部(十一)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全部(十二)市及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全部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一)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二)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三)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全部——结束——。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合高管〔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高管〔2018〕195号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管委会2018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2日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 号)、《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引江济淮办〔2017〕6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合肥段征迁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61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引江济淮工程高新段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资金、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市财政资金、市引江济淮公司筹集资金和区本级承担的资金等。

第三条征地拆迁资金主要用途:(一)征迁补偿费。

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迁坟及公墓建设补助费,企业搬迁等个案补偿费,环境影响、专项设施恢复改建费,安置房建设费,临时用地补偿、土地流转费及复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等。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合政[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建设、规划、市容、交通等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市建设、规划、投融资管理等部门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文件(含杆管线工程、征地拆迁及道路绿化等),并抄送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7•【字号】合政办[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变更内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资金,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单位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收入收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协调小组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6]4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6【实施日期】2016.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6日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协调小组工作制度为加强安徽产业发展基金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促进基金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实施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根据《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工作方案》、《安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安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运作进行政策指导,对安徽产业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

(二)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区域规划、重要产业规划,引导安徽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方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等多种方式,积极对接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争取国家支持。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引导和支持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发起设立专项子基金。

(四)听取省投资集团、省信保控股集团关于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及各子基金投资进度、基金投向、规范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汇报,对投资进度明显滞后或投资方向偏离协议约定的,责成省投资集团、省信保控股集团按照《安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及时调整改正。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引导协调小组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投资集团、省信保控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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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
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应急周转投资基金”),是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企业融资
环境,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满足企业短期性、
阶段性、流动性应急融资需求的基金。 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由市
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以政府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通过合伙或入股方式,委托基金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引导社
会各类资本投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第三条 应急周转投资基金设立与运营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
金的市场化运作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政资金的
放大效应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三)基金的规范高效、
安全运行原则,确保基金管理合法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由市财政、社会投资者及基金
管理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市财政出资在每期基金中占比不超
过30%,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市投资集团”)作为劣后级合伙人注入本基金,其余部分由
社会投资者和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完成。市财政注入的资金不计投
资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以债权方式投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现金
流量相对稳定的中小企业短期性、阶段性、流动性应急融资需求。
第二章 基金管理和运作程序
第六条 本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及企业: (一)政府性投
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政府认可由社会资本参与主导的棚
改项目投资人; (三)政府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
第七条 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期货、商业房地
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
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八条 中小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基金管理机构对
被投资项目或企业进行考察、论证,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应急周转投资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
组成,其中市财政部门、市投资集团各委派1名成员,社会投资
者中选派2名成员,基金管理机构委派1名成员。项目投资需经
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资,由基
金管理机构执行。
第十条 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具体实施投资运作,结合项目情况落实股权质押、财
务监管、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资产抵押等风险控制措
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到期退出。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单个企业的投资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政府引导资金拨付及回收。 (一)应急周转投资
基金中社会资本到位前,市财政部门按程序以借支方式拨付财政
出资部分,由市投资集团专项用于认购当期基金份额; (二)
基金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投资集团负责及时收回并归还市
财政出资资金,若不能及时收回,则由市投资集团先行代偿。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实际到位额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费率不超过1%/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本基金委托四川兴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元基金”)作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募集、投资、
日常管理和退出工作。
第十五条 市投资集团作为应急周转投资基金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认购基金份额并作劣后保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按期退出。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引
导资金调度计划,对应急周转投资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
分局负责对应急周转投资基金日常运行进行行业监管;市审计局
定期对应急周转投资基金资金管理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基金考核
第十八条 基金运营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兴元基金应于每年
2月底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应急周转投资基金运行情
况及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对应急周转投资基金运营情况进
行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基金管理机构运用财政资金吸引撬动金融
和社会资本的杠杆率、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被投企业成长
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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