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和临时措施(蒋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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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各种创新性工作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权利,也就是在法律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

如今,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互联网上有很多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牵扯到许多国际贸易往来,对于其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是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文件,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也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首先,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其所创造的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密权、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这些权利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未经授权而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法律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需要对于侵权者进行追究和处罚。

其次,专利权是指发明者或者其权利人对于其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秘密、实用新型、发明创造等几个方面的专利权,也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在认领专利权的同时,对于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或者商业机密进行保护,防止被他人盗用和侵犯。

最后,商标权是指为了区分商品而在商品上使用的标志,商标优于其他标志的主要特点就是具有独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以及该怎么样去申请商标并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以及各自的权利保护,这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和保障。

二、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外,还有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

这些实践经验既可从法律角度、也可从企业管理角度和市场角度进行分析。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

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诉讼审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被告是一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法院及时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巨额赔偿金。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软件公司,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软件。

法院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服装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国外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5.成都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被告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其版权的教育课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责令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这些案例只是5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果。

通过积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科学制定鉴定程序、依法判决赔偿等手段,中国法院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中国法院还推进了案件审理速度、规范了裁判文书、提高了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中国法院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取得了广泛认可。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范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一、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创造的各种独创的思想和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成果的法律制度。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范围,包括著作权的登记、转让和终止等内容。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活动的开展。

三、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根据专利法,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持有者享有在一定时间内对发明进行独占的权利。

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如商号、商品名称、标识等。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内容。

商标的注册可以确保商标的独占性,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五、专有技术法专有技术法是保护技术秘密的法律制度。

技术秘密是指具有实际经济价值并且对于外界不易获得的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法规定了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专有技术法的目的是保护技术创新和商业机密。

六、知识产权的维权与救济知识产权的维权与救济是指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假冒、侵犯专利等。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行政救济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通过智力创造的各种独创的思想和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2.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成果的法律制度。

3. 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4. 商标法: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

5. 专有技术法:保护技术秘密的法律制度。

范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一、前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且能对社会有益的各种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一)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早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来进行协调,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现。

因此,早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差别较大。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大,单靠国内法并不能解决对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问题。

这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就日益显现出来。

1883年,各缔约国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

《巴黎公约》的目标不是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而是旨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在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协调,在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别差异的基础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仍然是通过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即确立其保护范围的最低标准。

但是,这并不是说,《巴黎公约》为缔约国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国际工业产权制度,而是说公约以“国民待遇原则”为条件和前提订立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标准最终仍应通过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体现出来。

1991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GATT 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

TRIPS协议是WTO协议的附件,除了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之外,还坚持“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是,在尚未制定出可以在各缔约国统一适用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未影响“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地位,“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

TRIPS协议的内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把关贸总协定(GATT)有关有形产品贸易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详细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同时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48页)。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扩大化的影响因素随着国际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自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有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全球信息化程度加深以后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义务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义务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义务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鉴于甲方拥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为保护其知识产权并确保其合法权益,甲方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作品、发明、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的法律保护范畴。

甲方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甲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第二条保护措施1. 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出仲裁等。

甲方有权选择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相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的支持,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义务1. 乙方承诺不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不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传播、修改、出版或销售等行为。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知识产权信息,防止泄露或被他人获取。

如有发现泄露或被他人获取,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紧急措施。

3.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方的损失等。

第四条保密性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执行过程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2. 甲乙双方互相承诺对对方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2.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不构成违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

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鳄鱼”商标案(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 TIONAL PTE LTD)、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制售假冒洋酒案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3、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4、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中威日用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上威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978号民事裁定书)5、浙江黄岩塑料机械厂、俞晟诉深圳市恒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6、蔡少兴诉刘建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7、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8、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9、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诉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10、程润昌诉龚举东、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11、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13、李长福诉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14、株式会社万代诉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黄士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15、李强诉于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16、白广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17、何瑞东诉李向华、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18、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赵殿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蔚蓝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20、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于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21、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22、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2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24、株式会社京滨诉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重庆凯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李艳超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25、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6、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朱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2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口正合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8、陈建诉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29、张恒诉陕西攀峰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30、李惠廷诉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31、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梅朝辉、上海皓柏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柏尔豪工贸有限公司、安吉县白天鹅制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32、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朱春兰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33、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34、镇江市醋业协会诉安徽腾飞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35、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3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37、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38、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东莞金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39、株式会社尼康诉西安太华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朱国平、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0、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41、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42、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43、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天津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高启萍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4、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九龙制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5、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46、(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二)商标行政处罚案件47、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49、仇海营、崔留芷等六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刑知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50、李兵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文号】法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法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与人民生活幸福的关系,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关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在2003年11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省高院民三庭和各中院的业务庭领导及部分审判人员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涉及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商标权的跨领域保护、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后各中院和省高院民三庭又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现将经过讨论后认识比较一致的有关问题形成综述,供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二00四年一月二日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若干问题一、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依据交换制度具有固定争点、固定证据和促成和解的功能,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往往导致当事人之间在争点问题、证据的证明力上形成很大的分歧,故庭前证据交换成了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都较复杂疑难或者证据较多,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多采用庭前证据交换的形式。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要达到:1、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争点。

庭前证据交换时,应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于无争议的事实。

主持人要予以归纳,在以后的庭审中不再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强化当事人辩论主义意识,主持人可以将拟定的案件争点,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确定。

2、庭前证据交换中涉及的具体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由合议庭作出评议,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争议较大,且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的证明责任分就无明确规定的,主持人可以仅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原则释明。

3、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能力一般较弱(如有关公知技术的证据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注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以提高质证能力。

4、庭前证据交换可以由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主持人也可依法主持调解。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格 的 法 律 , 一 方 面 为 个 别 化 地 实 现 个 案 正 另 义。 2 J正义 女 神 手 持 衡 器 , 其 闭 上 双 眼 时 , 当 一
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 专利权 的诉讼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受 理 。
尽 管 只是针 对 专 利 权 , 管 只涉 及 案 件 受 理 尽 条 件 , 已是迄 今 为 止 我 国立 法层 面上 关 于 知 识 这 产权 确 认不 侵权 之诉 的全 部 规定 , 是 自 20 也 00年 9月 苏州龙 宝 公 司案①之 后 近 十 年 来 我 国司 法 实 践在 知 识产 权确 认不 侵权 之诉 领域 所 取得 的重 要 成果 。这一 司 法 解 释 的 出 台 至 少说 明 了两 个 问 题: 一是 直接 昭示 了知识 产 权 确 认 不 侵 权 之 诉 的
— —
制 度 内容 分 析
国, 针对外 国权利人借助知识产权肆意侵 占我 国
市 场 的严 峻形 势 , 须 充分 利 用 确 认 不 侵 权 之诉 必 这 一价 值 功效 , 制止 权利人 滥 用权 利 。
3 提 供 了一种预 防性 的 法律救 济措 施 .
知 识产 权确 认不 侵权 之诉 受理 制度 的核 心 内 容 就是受 理 条件 , 即满 足 了什 么 条件 法 院就 应 当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 侵 权 之 诉 ; 理 条 件 ; 利 滥 用 ; 权 警 告 知 不 受 权 侵
中图分 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09 (0 10 0 4 17 6 5 2 1 )3— 0 3—0 7
20 09年 l 2月 2 1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审判 委 员 会第 18 4 0次会议 通过 了《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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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和临时措施蒋志培上传时间:2002-6-152001年12月我国进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入世前我国已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达到了WTO规则的要求。

2000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完成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于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决定。

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正案已分别于2000年10月和12月施行。

这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上方面所作的重要准备之一,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入世前、后的一年多来,人民法院积极做好入世前的准备和入世后的法律适用工作,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设立和完善了各类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及时审判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

为了回顾工作、总结经验和研究问题,以下介绍三个问题:一、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临时救济措施的要求1、TRIPs协议第42条对应当设立和提供公平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涉及诉讼主体及其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使。

该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权利人提供该协议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全部的民事司法救济措施,权利人包括有合法地位的主张权利的联盟与协会,例如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二,被告应获得及时、足够详细,包括权利主张依据的书面通知;第三,各方当事人能够委托独立的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不得强行规定当事人亲自出庭以增加额外支出;第四,当事人各方享有证明其权利主张和出示一切有关证据的权利;第五,提供措施识别和保护秘密信息,但所采取的措施与现行宪法的要求相背离的除外。

2、TRIPs协议第43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谁主张权利谁对该权利主张首先负举证责任;第二,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足够支持其权利主张、并能合理取得了证据的情况下,同时指出其权利主张的某些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控制,司法机关在适当场合确保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条件下,有权责令该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及案件事实的必要信息,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必要信息,或者明显妨碍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可以在当事人对有关主张、证据陈述意见的前提下,就已经出示的信息,做出初步或最终的肯定确认或者否定的确认。

已经出示的信息,包括受拒绝接受信息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起诉或陈述等。

3、TRIPs协议第44条对民事诉讼的停止侵权措施作了规定,其内容包括:第一,司法当局对停止侵权有权做出决定,特别对海关一旦放行,有权立即禁止含有侵权进口商品在该领域管辖内进入商业渠道;第二,对于当事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经营有关商品会导致侵权知识产权前即已获得或已预购的该商品,各成员无义务赋予司法当局停止侵权措施的权力;第三,对知识产权无权许可的政府使用或政府授权使用,在考虑经济价值前提下,仅适用支付使用费的措施;第四,在其他使用情况下,应当适用该协议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规定救济措施,如果此类救济措施不符合国内法,则应当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属并给以适当补偿。

4、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已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系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行为人对权利人损害赔偿的范围为足以弥补因侵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第三,行为人还应当支付权利人因此而支付的开支,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第四,在适当的场合,即使行为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侵权行为,司法当局还可以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金,或者两者并处。

5、TRIPs协议第46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其他救济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对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排除的程度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害为限,并且不对其作任何补偿。

也可以在不违背现行宪法的规定,责令销毁该商品。

第二,在不作任何补偿的请况下,将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商品的原料与工具排除出商业渠道,排除程度以尽可能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为限。

采取该类措施时,应当考虑第三方的权益,并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和所使用的救济措施相协调。

第三,除个别场合,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仅将非法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去掉,不足以允许此类商品投放市场。

7、TRIPs协议第47条,对知识产权人获得涉及侵权信息权作了规定。

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销售侵权商品或侵权服务的第三方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人。

适用的条件,是该项措施与侵权严重程度相协调。

8、TRIPs协议第48条规定了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

实际上,此条规定的精神与该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合理限制贸易或反影响行为的原则是一致的。

该条则为体现上述原则的具体规定。

其规定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对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措施已经采取,但该申请人滥用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司法当局应当责令该申请人向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对方当事人就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

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为被告支付由此引起的包括适当律师费的开支。

第二,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只有在善意采取或试图采取特定的救济措施时,才能免除他们对采取该措施的过失责任。

这是界定行政赔偿的一个标准。

9、TRIPs协议第3节第50条用了8款对临时措施进行了规定。

该条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临时措施的各项要求主要针对各成员的司法机关和各成员的民事诉讼程序;同时要求如果行政程序可以采取任何的临时措施,应当执行该节规定的相同原则。

第二,司法当局应当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第三,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1、制止行为人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包括由海关放行进口商品在内的侵权商品进入所管辖的商业渠道。

2、对证据的保全。

制止侵权发生,特别是制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可以适用停止某些侵权行为的裁定,也不排除做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如对一批将要进入商业渠道的侵权商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TRIPs协议要求采用的是一种综合性的临时措施。

第四,司法当局有权在开庭前采取临时措施,特别是在迟误采取该措施,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或者有关证据显然存在被销毁危险的情况下。

第五,申请临时措施的证据、保证金或担保的提供。

司法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合法取得的证据,使司法当局本身就足以确认申请人享有权利、其权利被正在侵害或侵权活动发生在即。

司法当局还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诉讼保证金或者与之相当的担保,目的是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

第六,肯定在开庭前事前不通知被告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因此受影响的各方当事人,至少执行该临时措施后不得延误该通知。

对被告请求对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复议的,应当在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复议机会,在复议中应保证被告陈述的权利。

经过复议,司法当局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变更、撤销或维持原决定复议决定。

第七,申请人为司法当局须认证有关商品提供其他必要信息的义务。

第八,在合理期限内,申请人未就判断案件的是非提起诉讼,根据被告的请求应当撤销或中止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所谓合理的期限,应依据国内法由作出临时措施的司法当局确定;没有司法当局的确定,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两者中以期限长者为准。

第九,对被告的适当赔偿。

对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损害,司法当局根据被告的请求有权决定予以适当赔偿。

其条件是,临时措施被复议撤销;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失效;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

二、中国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和临时措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自2000年12月至2002年2月共制定公布司法解释10件[2],健全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举证责任和诉前禁令,以及行政司法复审等诉讼制度,全国法院从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265件,审结5041件;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19件,审结314件。

(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的特点1、覆盖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等。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与适用新型。

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或者权益都能够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计算机软件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得到诉讼的保护。

上述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措施。

2、设置了永久性禁令、法定赔偿、认定等同侵权等有力完善的民事救济措施。

专利法[3]、商标法[4]和著作权法[5]等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将立即停止侵权规定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将停止侵权(即永久性禁令)作为一审和终审判决的第一项予以判处,并经申请可予以强制执行。

商标法、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坏 獬ヒ蚯秩ㄐ形 斐傻氖导仕鹗Щ蛘呋窭 挂 獬トɡ 艘蛑浦骨秩ㄐ形 暮侠碇С?script>WriteZhu('6');。

这两部法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难以确定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7]。

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专利使用费倍数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8]。

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有人民法院在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9]。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使人民法院在认定等同侵权行为时有明确依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等同原则明确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司法原则。

该规定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提出该条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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