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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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科委拟订的《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3月4日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完善本区创新创业环境,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

第三条引导基金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实现“集聚、创新、提升”三大功能,吸引社会创业(股权)投资资本和投资机构向我区集聚,激活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引导社会创业资本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分期设立,滚动发展。

每期基金设定基金总规模,逐年分步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营产生的收益;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常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市财政局发起设立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

市财政局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政府基金主要来源为整合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四条政府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集聚融合,创新政府产业扶持方式,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为提高政府基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分别设立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政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政府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监委会、咨委会)。

第六条管委会为政府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审定政府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三)选聘监委会和咨委会成员;(四)审定政府基金年度报告;(五)审定子基金设立及出资计划;(六)审定子基金的管理办法;(七)审定子基金的清算方案;(八)对政府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九)协调解决政府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六)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川府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省政府决定逐步建立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

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省财政出资在年度预算中的新增财力和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相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设立或增加投资基金。

第四条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第五条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一般不设立子基金。

第六条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双方通过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中府办〔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专门用于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或者“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的基金(以下统称“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领域,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以货币出资的方式组建,规模为20亿元,采用分期缴纳制度,原则上出资期限为5年,每年出资额度根据投资协议或项目需要确定。

第四条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2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

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1、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的方式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特点和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基金采用4 种不同方式支持企业创业投资:第一种:阶段参股,即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并按事先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

主要支持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

第二种:跟进投资。

即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

此种方式主要支持已经设立创投机构,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三种:风险补助。

即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投公司予以一定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种:投资保障。

即创投机构挑选出有潜在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此时由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先期予以资助,同时,由创投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辅导结束后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再给予第二次补助。

这种方式主要解决创投机因风险而不敢投的困惑,适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2、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政府引导基金普遍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如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引导基金等。

政府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通过以下方式与优选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1)与专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契约合作关系,以此作为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方式。

如愿意到当地开展业务的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确定投资比例与合作关系,由其管理机构决策,共同向当地的高科技企业及项目投资。

(2)作为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

依据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引导基金以一定的比例关系,与海内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优先投向的专业创业投资子基金,并共同委托优良业绩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3、引导基金的层次定位政府引导基金分中央、省、市、县四级,中央一级的政府引导基金,如工信部在筹建的信息产业基金、团中央筹划成立的中华青年创业投资基金,各地为区域型基金。

4、引导基金的分红机制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引导基金的分红机制有三种:第一种不参与分红,只要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安全;第二种可承担风险,参与分红,在约定几年内给享有回购权利,回购后政府相当于不参与分红;第三种承担风险,参与低比例分红。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丹政办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则》和《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4日丹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日常事务性管理,规范引导基金正常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章程》(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丹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策,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和日常事务性管理机构。

管理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及业务运作,对引导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进度、增值服务、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的基金投资于符合丹东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达到市政府政策目标,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市发改委受理事会的委托对管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市财政局对管理中心实施监督。

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各项管理规则,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按照理事会对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建立完善、规范的引导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7日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企业股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助推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支持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二级母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及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聚焦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并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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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烟台市)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有限合伙、基金)委托乙方(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向乙方支付管理费、业绩奖金。 约
定乙方应接受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督。
基金与 基金管理公司

之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名称: (有限合伙)(基金)
注册地址:
授权代表:
组织形式:

乙方名称: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
授权代表:
组织形式:

甲乙双方基于《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着
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管理甲方经营及投资活动
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的日常经营及投资活动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委托给乙方运营和管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运营及管理服务。乙方
的具体管理职责内容均按照甲方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基金的期限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方将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和业绩奖励作为管
理报酬。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确定,具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执行。

第四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
乙方应根据甲方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其自身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具体清单按照合伙协议约定
执行。乙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甲方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甲方
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运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亏损及债务的承担
1、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造成甲方财产亏损,
则乙方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财产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乙方以其对甲方的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
分由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其对甲方的认缴出资额按比例承担,超出甲方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
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举债和对外担保。甲方的债务应先以甲方财产偿还。当甲方财
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责
1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和烟台市政府关于引导基金的管理政策及措施等规定、甲方合
伙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运营和管理甲方的财产并代表甲方从事甲方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2、乙方受托代表甲方经营管理的所有风险及业务收益归属甲方,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用。但乙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违反甲方合伙协议或本协议、及其他
过错或不作为给甲方导致的经营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接受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督,向甲方及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定
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该等赔偿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得知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守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以及合伙协议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
有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济南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所产生的仲裁相关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合伙协议中设定的乙方执行委托事项的限制性约定均对乙方适用。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应按照甲方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与甲方合伙协议相关条款冲突,以甲
方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十份,签约双方各持一份,烟台财金投资存档八份。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有限合伙)(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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