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南京“620”肇事逃逸案件的法律思考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法学研究,是我国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依法治国提供着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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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
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
“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
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一)学习平台的开放性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
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因此,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经典法律案例作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它如同一把利剑,守护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律史上,有许多经典案例,它们不仅展示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更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以南京彭宇案为例,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二、案情简介南京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9月,原告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彭宇将肇事司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司机却称彭宇是其撞倒的,并表示愿意赔偿。
这一反转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三、争议焦点1.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关系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道德规范要求人们在面对他人的困境时,应伸出援手,承担社会责任。
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取舍?2. 证人证言的效力在南京彭宇案中,被告司机称彭宇是其撞倒的,并表示愿意赔偿。
然而,这一说法与原告彭宇的陈述存在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效力,成为案件的关键。
3. 社会责任感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社会责任感与个人权益的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南京彭宇案中,原告彭宇和被告司机都具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感。
彭宇在遭受车祸后,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司机在事发后,表示愿意赔偿。
然而,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2. 证人证言的效力在南京彭宇案中,证人证言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合法。
在本案中,法院对证人证言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司机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疑点,而原告彭宇的陈述更具可信度。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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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法律法规逃逸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逃逸,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
在我国,逃逸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对逃逸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逃逸后果的角度,探讨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法律法规对逃逸行为的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逃离现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具体到各个罪名,如交通肇事逃逸、故意伤害逃逸、抢劫逃逸等,刑法均有明确规定。
2.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藏匿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追捕归案。
对于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刑事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逃逸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后逃逸的,从重处罚。
(3)抢劫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案例分析征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我国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为我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当晚,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道路行驶,与前方行人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救治伤者,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次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王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在夜间行驶过程中,与前方行人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救治伤者,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2. 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2)证人证言:附近居民王某证实,当晚他在现场目击了事故发生,并看到了李某驾驶的车辆。
(3)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车辆在逃离现场。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事故发生后,他害怕承担责任,所以选择了逃离现场。
三、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1.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2.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法律适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法律专科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为案例,分析了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案例学习,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案件也日益增多。
作为法律专业学生,了解并掌握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分析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法律专业学生有所帮助。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省道由东向西行驶。
当行驶至某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死亡,摩托车乘客王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三、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张某某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发生重大事故:本案中,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李某死亡,王某受伤,属于重大事故。
3. 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李某的死亡和王某的受伤是由于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二)刑事责任1.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某某的行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事责任1. 张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张某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个人看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理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
随后,受伤的电动车驾驶员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追踪到轿车驾驶员,并将其抓获。
经调查,轿车驾驶员承认肇事逃逸,并承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三、案例分析1. 轿车驾驶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也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轿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轿车驾驶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案中,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造成他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关于法律的案例以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当事人王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将一位行人撞成重伤,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警方经过多方调查,最终将王某抓获归案。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谴责王某的恶劣行为,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责任等方面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当晚,行人张某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黑色轿车撞倒。
张某当场昏迷,王某见状,惊慌失措,驾车逃离现场。
2. 警方调查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行驶至一偏僻路段,王某弃车逃走。
警方随后在附近抓获王某,并将其带回警局。
3. 侦查取证在警方的审讯下,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他承认,当晚驾车回家途中,因疲劳驾驶导致注意力不集中,撞倒行人后,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表示,自己深知逃逸的严重后果,但当时害怕承担责任,才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4. 法律审判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感想1. 法律的力量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充分展示了法律的力量。
王某在逃逸过程中,深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在法律的震慑下,王某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2. 道德与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这种行为既违背了道德,也丧失了责任。
在我国,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一个人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要时刻牢记道德与责任,关爱他人,珍惜生命。
3. 交通安全意识此案再次提醒我们,交通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王某因疲劳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这是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我们要时刻关注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4. 社会关爱张某在事故中受伤,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关爱的力量。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在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受害人王某(男,35岁,无业)在过马路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轿车撞倒,造成王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张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直接驾车离开现场。
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一个月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肇事逃逸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救助受伤人员,直接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张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救助受伤人员,导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王某的伤情,可认定本案为重大事故,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某在事故中造成王某重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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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南京“620”肇事逃逸案件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 随着机动车辆特别是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大幅增长,以及驾驶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我国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愈来愈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逐步增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不仅仅是正常的交通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及财产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在学术界学者之间对应怎样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没有统一的意见。本文从南京“620” 肇事逃逸案件入手,探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及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 交通肇事 责任认定 法律规制 逃逸行为 2
目 录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1 (一)肇事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发了重大的交通事故-----------1 (二)肇事者主观上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2 (三)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实施了逃逸行为-------2 二、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3 (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政责任--------------------------3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责任--------------------------4 三、完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考--------------------5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引入罚金刑与吊销驾驶执照等附加刑------------------------------------------------------5 (二)在行政法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进行立法完善的构想----6 (三)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规制之统一性、协调性------------6 3
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发生“宝马”轿车与“马自达”牌轿车相撞事件,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经警方鉴定,宝马车在事发时行驶速度过快并且违章闯红灯,造成二人死亡且事发后弃车逃逸,认定“620案件”属于交通事故案件,宝马车主应承担全部责任。目前,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刑事拘留,但最终肇事者以何罪名被处罚暂时还不能确定。针对王某患有精神疾病的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王某没有精神病,那么他就像正常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有精神病,那么就可能减轻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民事赔偿。本文从南京“6-20”案件入手,通过阐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条件,较为深入的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认为应该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单独定罪量刑,加重对逃逸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达到维护人们的人身健康安全与生命安全的目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与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肇事行为人在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且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①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要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就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肇事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发了重大的交通事故 肇事者的行为造成了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者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基础条件,如果肇事者没有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逃逸的,并不能构成立交通肇事逃逸,所以,首先要确认的是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解释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要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则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时,行为人还具有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等情节,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行为人逃跑的则也构成了肇事逃逸了。如果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者也只是轻微的伤害,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也就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了,也+用负刑事责任了,则不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即使其逃避其他责任,也就无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了。但是,笔者认为,
①扈晓芹.《交通肇事罪理论争议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55-56. 4
立法应把行为人造成了他人伤害或者物质损失后逃跑的,也应规定逃逸。这就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肇事者主观上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从犯罪角度来说,包括了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依照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者是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引发了交通事故,此时离开事故现场就是明知的。这样,肇事者的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也就有了一定的目的性了,即为逃避现实法律责任或相关的法定义务。①如果肇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引发起了交通事故,肇事者离开了故事现场,也不会构成逃逸行为,而也只能按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罪过,我国刑法对于交通逃逸行为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而交通肇事罪的整体罪过形态是过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罪过形态也只能说是过失。但是笔者认为,所谓故意犯罪行为人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逃逸的,明知而为之则是故意。行为人自己是知道自身的行为会发生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这一结果采取的是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这种结果构成犯罪的,则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就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造成的严重损害结果,在这样情况下采取逃逸的行为,则应是故意。所谓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各种主观心理活动,从行为人所做事情的是否有过错等。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可能具有各种各样的心理状况,出现害怕、惊慌失措等反应是正常的。但从当事人的逃逸心理进行考察,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故意心理状态的指引下实施的逃逸行为,之所以逃逸,也有其特定行为目的或动机的。其特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其他责任而有意为之,希望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法律义务及相关责任。交通肇事者也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甚至于也知道此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肇事者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为逃避法律责任或相应的义务而实施的逃逸行为,则为故意。 (三)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实施了逃逸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逸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或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定
①王振民,吴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2-104. 5
义务。逃逸,在交通肇事中,是指行为人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对于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就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肇事者如果离开事故现场可能是为了请求援助、送受伤者去医院或自首,也可能是逃避责任,一般来说,很难认定为是逃逸行为。如果肇事者担心被害人家属的打击报复而离开事故现场,并且立时去归案,其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此,对于离开事故现场是否逃逸,在下文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具体认定中论述。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条件是,肇事者的行为必须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肇事者对于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明知的;肇事者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实施的逃逸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政责任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尤其要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要作出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给予当事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表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中,抢救伤员和听候处
①王志祥.《刑事和解制度的多维探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78-79. 6
理是这些法定义务中的核心义务,其余的义务是核心义务的附随义务。在我国,保护现场义务和报告义务均只具有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的性质,所以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履行的各项义务就是行政法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作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肇事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对交通肇事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根据此规定,说明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并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实施逃逸,只承担行政责任,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现实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行为人作出顶格处罚也不过是记12分,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拘留。对于此行政规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满不在乎,认为即使被抓回来也就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而已,由于实施逃逸成本比较低,所以逃逸的比例很高。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太轻,并不能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起到惩戒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对相关的行政法规作修改,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要求。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的立法发展过程中,最早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是1957年6月的刑法草案,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1963年刑法草案、1979年刑法中又分别对此作出了不同的修订。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①1997年刑法修改时,立法机构对1979年刑法做出重大修改,明文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将逃逸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也就是现行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