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内政发[2007]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一)试点工作的目标2007年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同步启动自治区试点。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海市为国家试点城市;自治区确定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整体启动,其他盟市选择1至2个旗县统筹区作为试点。
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启动。
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3-19 14:3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 〕2605 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 〕277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要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代理承办,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单位,合作期限为三年。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根据规定商业保险公司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使用第四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确定,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 元,参保人员个人不另行缴费。
第五条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 3 月底前按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筹资标准,从上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按协议规定将基金的80% 向承办的保险公司一次性划转,其余20% 作为年度考核预留款,经考核后再予以结算。
第六条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保费盈利率应控制在5% 以内,超出部分应全部返还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实行统筹前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实行统筹前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实行统筹前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为了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我们在市委、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一、一再降低参保职工进入医保的“门槛”。
按照有关测算, 3个在职职工带工带1个退休职工才可以满足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运行政策。
但是,为解决我市困难企业的参保问题,我们在医疗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积累之后,逐步将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由启动之时的4:1降至目前的1:1,这也是全国最低的参保比例。
二、市劳动保障局以包劳社办字〔2004〕20号《关于解决包头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批复》,同意困难企业可按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1:1的比例参加医疗保险,其余退休职工可比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交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这一政策出台之后,我们随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深入到企业做工作。
同时,我们还与部分企业法人积极沟通,说服他们解决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对一些难以说服的企业,我们还会同法院执行厅强制企业拍卖资产,解决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按照1:1的比例,我市已解决了210户退休人员大于在职工企业计34907人的医疗保险问题。
三、我市对困难企业出台了相关的医疗保险政策。
2005年8月,我市出台了《包头市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05〕90号)和《包头市原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2005〕91号)两个文件。
这两个文件对国有困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于2001年2月由市政府正式批准成立,隶属于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位于昆区市府西路3号写字楼,是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
包头市医保中心下设七个科室:综合科、缴费核定科、灵活就业科、医管科、生育保险科、基金管理科、信息处理科。
综合科,负责医保中心的日常党务、政务、事务、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事宜,协调各科室顺利地开展工作。
缴费核定科,负责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讲解,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参保、自觉缴费;搞好参保扩面工作,对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准确核定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及缴费基数,负责办理参保单位及人员的各项变动事宜。
每月制定征缴计划,报各地税分局进行征缴,及时统计、汇总各项数据报送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提出加强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等项工作。
灵活就业科,负责对全市工商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的讲解和答疑,负责全市工商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负责办理工商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农民新参保和医保接续业务;负责办理工商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停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销户等有关业务;每月按要求向中心基金科报送相关数据。
医管科,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管理、考核,规范医疗行为,同时做好定点医院的管理工作;负责异地安置人员的审核;负责急诊、转院有关手续的审核;负责医保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负责慢性病相关手续的登记;同时负责探索和制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制度。
生育保险科,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自治区)、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受理审核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参保人员临时出差急诊(分娩、早产等)住院的登记工作;开展生育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负责对参保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审核;负责探索和制定生育保险管理的有关制度。
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

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以下是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城镇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以下是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包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城镇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单位及其职⼯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统⼀政策,实⾏基本医疗保险基⾦的统⼀筹集、使⽤和管理。
铁路、电⼒、远洋运输等跨地区、⽣产流动性较⼤的企业及其职⼯,可以相对集中的⽅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基数怎么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资总额的6%左右,职⼯缴费率⼀般为本⼈⼯资收⼊的2%。
随着经济发展,⽤⼈单位和职⼯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要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和个⼈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由统筹基⾦和个⼈帐户构成。
职⼯个⼈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个⼈帐户。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部分⽤于建⽴统筹基⾦,⼀部分划⼊个⼈帐户。
划⼊个⼈帐户的⽐例⼀般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帐户的⽀付范围和职⼯年龄等因素确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117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降低起付标准(一)住院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统筹区外转1400元。
特殊慢性病患者一个年度内在统筹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二)门诊起付标准加强统筹区外门诊就医管理,对在统筹区外就诊的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检查治疗单次起付标准为1000元,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70%支付,不单设统筹支付限额,计入年度累计统筹支付限额。
(三)连续计算起付标准统筹区内双向转诊患者起付标准连续计算,患者从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转出医院正常结算扣除起付标准费用,转入医院扣除差额部分;患者从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转出医院正常结算扣除起付标准费用,转入医院不扣除。
二、提高待遇支付比例(一)住院待遇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
比例项目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90%88%86%92%90%88%大额医疗保险95%(二)门诊待遇在本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急症、急救、危重疾病)、抢救的门诊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按50%比例报销;由急诊转住院的,按照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内政发[2007]8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一)试点工作的目标2007年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同步启动自治区试点。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海市为国家试点城市;自治区确定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整体启动,其他盟市选择1至2个旗县统筹区作为试点。
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启动。
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21日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为了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提高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是集体土地被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征用,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人员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并报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二、缴费标准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标准缴费,其中:个人负担4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3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补贴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没有集体补助的,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三方负担的费用由征收土地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比例统一缴纳。
三、缴费办法被征地农牧民从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征地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35周岁的农牧民,缴纳1年养老保险费,以后年度由本人继续缴费,不再享受缴费补贴,全部由本人承担。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
2020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xx〕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7-11-21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为减轻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给参保人员带来的负担,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市中专院校、中技、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特殊学校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我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无从业经历的居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重症残疾人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
第六条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学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办部门。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缴费标准、特殊群体情况等基本信息。
参保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和重症残疾人员需提供《包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包头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各代办部门要按月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以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各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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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62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7〕1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4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人员缴费方式有关事宜
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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