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为了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学生成绩能真实地反映其学习效果,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学生成绩作如下处理。
一、成绩管理模式我院学生成绩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模式各系部负责本系承担课程的成绩登录、报送等工作。
教学管理部负责全院学生总成绩库的管理、数据维护、审核和及时发布学生成绩,同时负责学生成绩存档和审核在校学习期间总成绩单。
二、成绩的登录和报送1、成绩登录任课教师在“成绩录人系统”中录人成绩时,课程成绩不能为空,当成绩为空时,系统将不允许提交该门课程成绩;缓考、缺考、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成绩记为“0”分,并在“备注”一栏中输入“缓考”、“缺考”、“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字样;未经选课私自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者,成绩按无效处理,任课教师不予登录和保留成绩。
2、成绩报送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人“成绩录人系统”,并打印一份成绩单报送教务科归档。
三、成绩的发布任课教师在课程成绩录人完成后,经教学管理部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在学校“教学信息系统”上予以发布;若出现网上公布成绩与纸质成绩不一致的,以教学管理部纸质成绩为准。
四、成绩的查询及更改1、成绩查询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教务科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教务科将申请转交到课程所在系,经教学主任批准后由教学办公室安排教学秘书并通知任课教师共同对试卷进行复核,复核后在试卷复核申请单上出具书面复核结果,经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学主任审批后由系教学办公室通过教务科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学生。
2、成绩更改由于教师在阅卷、评分、登录等过程中的疏忽或学生的错误,致使提交后或报送后的成绩和有关数据需要修改时,由任课教师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并打印“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附上学生本门课程的试卷复印卷(无试卷考核的课程附能证明学生成绩的材料,如论文、报告等)和课程教学日志成绩登记表,一份交教务科审核,另一份交学院存档。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互换管理办法终稿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丰富公共选修课教学内容,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学分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已的特长和爱好,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课程和活动所得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技能竞赛、考取等级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完成网络课程学习等,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或其他成果,经学院认定后均可换取相应学分。
公共选修课学分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和活动不包括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实施的活动。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项目主要包括竞赛类、证书类、实践类、网络课程等类别。
(一)竞赛类项目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本专业之外的竞赛,可按以下规定认定学分:1、学生参加院级及市厅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竞赛等,获一等奖,可取得2个学分;获二等奖,可取得1个学分。
2、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竞赛等,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可取得2个学分。
(二)证书类项目学生在校期间取得本专业之外的、国家承认的各类技术等级证书,每种证书可认定2个学分。
1、普通话证书。
理工类专业达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文科类专业达二级乙等以上(含二级乙等)。
2、驾照。
A、B、C类汽车驾驶执照。
3、英语。
获得英语CET4级及以上成绩单,且成绩为425分及以上;或获得英语应用能力口语测试证书。
4、专利。
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前三名)、实用新型专利(前两名)、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名),每个证书可认定2学分。
5、其他证书。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获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每种证书可认定2学分。
(三)实践类项目1、项目内容:包括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考察与调研、社会服务、“三下乡”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各种文体活动等。
商丘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细则

商丘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细则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学习能力,提高公共选修课的质量,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单位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组织管理。
二、课程设置及开课条件1、公共选修课必须符合我校教育教学培养目标,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校鼓励教师开设新的公共选修课程,丰富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2、公共选修课一般每门课程2学分36学时。
特殊情况,也可以1学分18学时。
3、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
4、原则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平均每1-2学年需承担1门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任务。
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平均每2-3学年需承担1门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任务。
5、各院系(部)每学年应提供若干门选修课程供其它本科专业学生选修。
6、各院系(部)应为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学生选课1、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
本科学生原则上第六学期结束时完成修读任务,专科学生原则上第四学期结束时完成修读任务。
公共选修课应在本专业所属大类之外选修不少于4个学分。
2、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报选一门为宜,至多两门)。
3、公共选修课分为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鼓励学生均衡选课,尤其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4、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公共选修课”的课程,仅面向其它专业学生开设。
5、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
6、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一门课程最多选修人数不超过200人。
四、开课及选课程序1、每学期放假前6周开始公共选修课的申报工作。
拟开课教师按照开课条件从网上下载《商丘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经院系(部)负责人同意后,将《申请表》(包括电子版)报送教务处。
2、放假前5周,教务处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和学校教学实际确定下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及任课教师,并从网上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发授课通知,有关教学单位接到授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认真备课。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各专业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公选课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选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学校对公选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公选课课程体系,同时引入优质网络课程资源作为补充,以保证公选课开出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学生选修学习时间为第2-7学期(五年制2-9学期)。
本科学生(四年制、五年制)在读期间应选修不低于8学分的公选课,专升本学生应选修不低于4学分的公选课。
公选课每20学时计1学分。
第四条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责任心,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学校“XX”在任期内必须开设1门公共选修课;申报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的教师必须开设过1门公共选修课;讲师以上晋升职称的,在同等条件下,任期内开设过公选课程的优先晋升或推荐。
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开设1门公选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好,开课教师美誉度高,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每学期开设2门公选课。
第五条每学期第14-15周,各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提交的相关教学基本文件及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可以开设的公选课。
第七条开课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教学目的、学习要求、使用教材、考核方式、上课时间、地点等,供学生选修参考。
第八条公选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4周开始,第2-3周为学生选课时间。
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九条公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调课。
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要停课,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选修相同课程不重复核计学分。
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

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时间:2012-05-03 作者:教务处点击:356------------------------------------------------------------------------------------------------------为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程的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许昌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院政教〔2009〕26)、《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院政教〔2009〕99)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旨在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全面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和文化品位,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同时满足学生不同兴趣、爱好与特长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的特点是对学生提出若干最基本的学科领域内的学分要求,由学生自主决定所选课程及任课教师,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独立钻研、全面发展。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面向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选题要着眼于学生综合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内容的安排要适应学生跨类选修的需要和普遍接受程度,避免过分专业化。
力争做到教学内容科学精要,教学资料完整齐全,教学手段先进适用,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效果显著。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原则是:合理配置,择优开设,效果首位,动态运行,两级管理,院(部)为基础。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五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分为六类:(一)自然与科学技术(二)文学与艺术(三)历史与文化(四)经济与社会(五)哲学与道德心理(六)语言与写作及其它第六条为优化配置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资源,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综合学生专业构成、选修课程建设状况及我校人才培养定位要求等,对各教学院(部)可开设公共选修课总门数进行分配。
第七条各教学院(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教务处分配之门数,每学期组织本学科专业的我校专任教师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酌量接受新开课程申请并进行集中评审。
XX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XX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本科生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公共选修课管理的规范性、提高开课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开设课程与选修1、开设课程类别(1)人文类: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汉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民族语言等(2)自然科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生态环境等;(3)体育类:体育竞技比赛培训、形体艺术、强身防身技术、棋牌技术等;(4)艺术类:音乐、影视、舞蹈、书法、摄影、美术、戏剧、戏曲鉴赏及作品赏析、艺术史论等;(5)经济管理类:经济学、管理学、旅游学等;(6)外语类:外国语言及语言学、外国文学欣赏等;(7)医学类:医疗技术、医学美容、预防保健等。
2、课程选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结合专业教学的要求,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任课教师资格1、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本校专职教师在学生评教活动中连续两次获得良好以上的评价。
2.校外兼职教师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外籍教师应在我校授课有两年以上的授课经验,并讲授过拟开设的课程。
第三条课程申报程序及要求1、各学院(或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每学年为学生开出不少于2门的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教学内容应科学、精炼、新颖。
2、每学期第4--5周,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填写《公共选修课申报审批表》、《西安公共选修课课程教学指南》《课程教学大纲》,各教学单位对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老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课程设计进行审查。
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于第8周将拟开设课程的申报资料报教务处审核。
3、已批准的课程,主讲教师应提供课程简介,编写教学大纲(含考核方式)、选定教材、制定课程实施进度表,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4、主讲教师须向学生推荐与课程内容、授课对象相适应的教材。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一)每学期第 10 周拟开课教师需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开课申请,填写《湖南人文科 技学院公共选修课新开课申请表》(见附件 1)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授课教师 信息表》(见附件 2),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的大纲要求参照必修课教学大纲模板撰 写)。
(二)每学期第 11 周教学单位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交 教务处汇总。
一、课程设置原则与类别
(一)设置原则 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必须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时代特征;要有利于培 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欣赏能 力;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课程内容要有知识性、应用性和实用性。鼓 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识”性质课程。 (二)课程类别 1.科学素养类:有利于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如学科前沿、科技新成果、科技发展史等 方面的课程,以及有利于拓展学生物理、化学、生物、天文、经济学、地理、世界等科学 知识的新型课程或不同学科交叉渗透的复合型课程。 2.应用技术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应用技术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如了解工程技术发 展史、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野外生存与应急技术等方面的课程,也包括各类专业技能考证 的培训课程。 3.中华传统文化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中华传统文化素养,包括社文化、礼仪、社会、 历史、民族、哲学、新闻传播等方面的课程。 4.创新创业类: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思辨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如培养学生创业意识、 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的课程以及创新科技作品设计、创业项目管理、创业财务管理等 课程。 5.艺术素养类:有利于增长学生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技能与修养,如舞蹈、绘画、美 术、造型等方面的课程。 6.教师素养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师范技能与教师素养,包括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 学生身心发展知识、教与学知识和教育评价知识等课程。 7.其它类:除以上六类外,其它符合前面设置原则的课程,如提高学生心理承受能力、 环境适应能力的课程或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社会责任感的等课程。 (三)课程总量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公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开设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我院强化学生素质,体现我院办学特色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开设公选课,可以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各方面的适应能力,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兴趣,体现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二、开课类型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人文素质类课程、新兴与交叉学科类课程、通用技能类课程,以及拓宽专业知识面、反映科研成果、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介绍学科前沿、跟踪本学科的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系列专题讲座等四种。
三、开课原则和要求1、开设公共选修课应当遵循“打好基础、突出主干、拓宽专业面、加强实践、增强适应性”的原则,有计划,系统地开设。
2、公共选修课的学时数,一般控制在20学时,并在一个学期完成。
3、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出高水平公选课程。
四、新开课程的申请1、从2008级开始,教学计划中已经列出一定量的公共任选课,除此之外,为使所开设课程具有动态性和创新性,各系部根据情况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面对全院开设公共选修课,履行开设一定量公选课的义务。
2、申请开设新课的教师须填写《开设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开课申请。
经教研室和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开课条件和以往运行情况,予以审核确定。
五、开课流程1、每学期第十四周由各系、部按开课程序向教务处申报本学期全院公选课课程。
第十五周,教务处组织审核新开课程,第十六周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公选课的选课目录,包括课程简介、教师简介等内容。
2、每学期第三周由系、部教学秘书和教务处共同确定本学期公选课程上课时间、地点,并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完成预开课工作。
3、每学期第四周学生网上自主选课(第一次选课);第五周进行第二次确认选课结果。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与管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逐步建立配合专业教育、面向全校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管理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有关规定。
(三)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开设并管理,配合专业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由相关院部与教务处共同商议开设。
二、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一)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需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及考核方案等材料以备审查。
(二)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造诣和学术成果。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需通过由教务处、督导办等部门组成的听课小组评审方可开课。
(三)非专任教师己有教学工作量周课时超过4节,或专任教师周课时超过16节,原则上不再开设公共选修课。
三、公共选修课选课原则(一)为避免学生盲目选课,公共选修课在开学第一周设有教师试讲和学生试听的环节。
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可自由听课、了解课程,便于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二)开学第二周进行正式选课。
选课采用“优先制”的形式,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改选两次选课。
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取消不满30人报名的课程(特殊课程酌情处理),由相应学院通知已选该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退选、改选、补选等。
(三)公共选修课教学安排由教务处发布,开学第三周正式开课。
四、课程管理(一)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第7、8节或第9、10节上课。
(二)学生须按时上课和完成规定的作业,凡作业缺交1/2或缺课达1/3者,不计学分。
(三)任课教师须严格管理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及作业等,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的60%+期末成绩的40%组成,考核侧重于学生能力的提升与素质的培养,同时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表现。
大学公共选修课设置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设置管理方法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类课程,其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选课的开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一、课程分类公选课程平台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类(含艺术类)、自然科学类、海洋素质教育类、科研与创新类四类课程模块。
其中海洋素质教育类课程,是指根据我校海洋学科特色的实际, 为全校学生开设表达海洋特色的系列通识教育课程,包括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经济、海洋法律、海洋管理等相关课程。
科研与创新类课程包括创新思维方法、科技论文写作、文献检索与利用、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等课程。
二、课程设置与排课管理.开课管理公选课开设由相应学科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归口管理。
课程归属单位要受理全校其他单位在编教师的申请,并负责教师任课资格审查、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及试卷等教学基本文件管理工作。
公选课一般不安排实验,如需安排实验, 购置消耗品所需经费由课程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已公布的相同或相似的公选课,教师不得重复申请开设(教师可登陆大学公选课网络平台查看已批准开设公选课),但可向课程归口管理单位提出承当该门课程教学任务的申请。
以视听为主的影视鉴赏或音乐欣赏等类型的公选课课程,影视(视频)资料可在网上公布,由学生课外欣赏,教师在课堂内进行点评或组织讨论,教师点评或讨论的时间应不低于总课时的1/3O对于教师不讲评、不组织课堂讨论的欣赏课,将取消该任课教师开课资格,并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对于近2年没有连续开设的公选课,或教学效果不好、日常教学检查出现问题、学生反映较差的公选课,将予以停开。
公选课面向各专业学生开设,调整开课时间或停开课程对学生学习会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公选课教学任务一旦落实并公布,不得随意停开。
请各单位及任课教师统筹考虑,拟外出进修学习或无把握坚持在校上课的教师,不要申报公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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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是我校文化素质教育的一项关键内容,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素质、艺术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学校要求各院系把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工作之中,教务处要充分重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设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对开课教师的资格和水平给予把关和认定,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要与开设必修课和院系内任选课一样考核,同等待遇,现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共选修课的开设
L课程开设应涉及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和艺术素质等学科,有利于拓宽、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和兴趣。
2.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反映地方特色,反映本地经济发展、民情风俗、历史渊源等文化课程。
3.根据专业特点,反映本专业最新研究成果和在本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正在探索的课题等。
4.公共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30人,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
5.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上课。
二、教师任课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2.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3.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
三、教师开课申请
1.期中考试后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院系(部)提出开课申请,由院系(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汇总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师必须在学校公布的课程库里选择课程,新开课程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3.开课申请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材料。
4,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请1门公共选修课,开课班级数根据需求统筹安排。
5.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下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四、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
L本科学生原则上在第3-7学期参加选课,专科学生原则上在第3-5学期参加选课,每学期选修不得超过4学分。
2.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
及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3.学生多次选修同1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4.公共选修课实行两轮选课,学生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具体程序如下:
①每学期第15.16周,各院系组织学生根据教务处公示的拟开设课程进行第1轮选课;
②每学期第17-18周,教务处根据第1轮报名情况,取消未达到最低开班人数要求的班级,并在网站上公布,各系组织落选学生进行第2轮选课。
③两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本人选修结果。
五、授课管理
L课程所属院系(部)负责对本院系(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质量进行管理,通过督导、听课、日常教学检查及听取学生反馈等各种形式,严把教学质量关。
5.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通知选修学生。
6.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认真进行考勤,维护课堂秩序。
7.公共选修课教材由各任课教师推荐,学生自愿购买,禁止任课教师直接向学生销售教材。
六、教师及学生管理
L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所在院系应严格管理,做好出勤、
上课秩序等的检查等,教务处按照督查安排,将选修课管理纳入院系考核。
8.教师管理
教师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所在院系做好教师的出勤记录,负责教师的评教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督查工作,教师严格按照学校的出勤、教学制度等规定上课,出现问题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七、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1.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四分之一;
2.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
3.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训)达三分之一;
4.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3次旷课或教务处、开课院系抽查累计2次旷课的学生;
5.凡未经批准而自行旁听者,不予考核;
6.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形式及档案管理与考查课相同。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送至相关院系(部);
7.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应重新选修,但不计入延长修业年限的课程门数;
8.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
分,不予毕业。
八、附则
L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