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施工、运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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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施工、运行规范要求

目录

一、锅炉房位置要求

1.1燃油、燃气锅炉用房宜独立建造,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1.2锅炉房(独立建筑)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

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1.3锅炉房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1.4当燃油、燃气锅炉受条件限制需与其它建筑相连或布置在建筑内时,严禁布置

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5锅炉房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时,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

超过10,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

1.6由于条件限制锅炉房需要设置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

时,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

1.11.1 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11.2 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1.11.3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1.11.4 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7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1.8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1.9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

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10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

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1.11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1.12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丰连。若与其他

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二、锅炉房布局要求

2.1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1.1 锅炉房为独立建筑物,且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

其出入口可设1个。

2.1.2 锅炉房为非独立建筑物时,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2.1.3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

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2.2 锅炉房内朝锅炉操作间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

窗。

2.3 当锅炉房设有化验室、水处理间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

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2.4 化验室、水处理间的化验台、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

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50046的规定。

2.5 燃油、燃气锅炉间与相邻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

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

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甲级防火门窗);

2.6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2.7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

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三、锅炉房建筑要求

3.1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 燃油、燃气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应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3.3 油箱间(轻柴油)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

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内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

3.4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

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3.5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

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3.6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

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3.7 当锅炉房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时,必须有安全疏散

通道;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3.8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3.9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

墙处设置。

3.10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

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3.11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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