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府〔2006〕72 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申请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莞港科技合作项目。

(三)专利实施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

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 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 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 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 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 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 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专利技术实施费:指专利技术转让费、许可费、产 业化费用、质押作价投资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 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 鉴定等费用。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企

业的开办费用。

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生产设备的购

置开支。

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广告和销售费用。 行政办公开支。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标准: (一)培育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企业, 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 5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二)小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

四)

五)

六)

高于3000 万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4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3000 万元且不中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高于3 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3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四)大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 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2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已获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资助额应扣除其当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贷款相应的贴息金额。

第九条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研发投入资助与科技贷款贴息、配套国家/ 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企业须进入东莞科技网(),登录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清单和凭证;

(三)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

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条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二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

2 名或以上。现为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

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 天。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

处理; 项应付款科目入帐, 资产

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

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 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 3 年内取消 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 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第 427 号令)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 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 其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 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 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

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

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其他企业可按专

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

局) 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 (东府办〔 2006〕 60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 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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