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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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壹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于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和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运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于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运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壹特定技术领域,于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壹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壹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地级之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于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之上学历的占70%之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于10000平方米之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之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之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和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于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且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关联统计数据;

6.于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于孵企业达80家之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于孵企业应达50家之上);

7.累计毕业企业于25家之上,毕业企业及于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之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于15家之上,毕业企业及于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之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之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且和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于3年之上,运营情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且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于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于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壹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壹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壹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壹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俩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之上的运营期,运营情况良好,主导产品有壹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之上,且有100万元之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且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壹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壹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关联部门应于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且对于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第三章制定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孵化企业入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于孵企业的管理,统壹于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的健康发展,

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于孵化园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技术成果或正于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

目。本办法所称的于孵企业是指孵化园按壹定程序和标

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三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才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

纷;

(三)项目技术先进,和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和进步;(四)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

经提出申请或具备申请条件;

(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于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壹)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为主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运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壹支素质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运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五条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哈密科技企业孵化园创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壹)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孵化园孵化的愿望及理由,要求的孵化面积和孵化条件等。

(二)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简介,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运营范

围、组织结构等。

(三)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

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

性及需要进壹步开发的情况等。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

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

具体措施等。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四)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于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五)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六)环保措施。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孵化园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壹般应于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

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

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对于需要办

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孵化园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孵化协议是孵化园和于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壹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

的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孵

化期限壹般不超过三年。孵化协议示范文本由孵化园制

定。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孵化园应当将于孵企业(项目)的入驻条件、申办程序等张贴于显著位置,且向申请者免费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

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九条孵化园应当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所成立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等证照复印件,孵化过程中年度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的

有关记录等文件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能够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于孵企业提出其他要求,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细则,且报哈密

地区科技局批准、备案。

第十壹条本办法自哈密地区科技局批准、备案之日起执行。

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简介

2009年哈密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82个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之壹,为有效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市委、市政府通过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等措施,实现了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提高哈密市创业科技含量,哈密市政府和地区科技局,各投资500万元于北郊路合建占地面积23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科技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孵化中心建成后,其中2500平方米用于哈密地区科技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基地,2500平方米用于哈密市建立科技创业孵化园。

创业孵化园的功能:创业者可享受“俩免费、三优先”的优惠政策,即“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优先给予创业指导、优先办理开业手续、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实现创业者、创业项目、创业环境等要素的优化组合,对符合条件入驻的

企业免除办公场地租金,且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证照办理、运营管理指导和贷款扶持等壹系列的支持服务,有效解决创业者于创业初期遇到的场地、资金和管理三大瓶颈问题。

创业孵化园设有管理办公区、创业孵化区:

1、管理办公区:协调工商、税务、人事和劳动等部门,为创业者提供便利,协助入驻企业办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论证、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等全程服务。

2、创业孵化区:重点孵化文化创意产品、民族特色产品、软件外包及开发、电子商务、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设计制作、现代物流等具有科技含量的项目。

入驻科技创业孵化园的流程

壹、提出申请:入驻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申请表、项目资料、

各种证书及有关材料等。

二、申请受理:各街道(乡镇)创业服务工作站进行初审,初审

合格推荐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审查。

三、项目审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或

评估。

四、签署意见: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论证或评估意见,

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五、签署协议: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批准入驻企业签署入驻协议。

六、正式入住:签署入驻协议的人员正式入驻科技创业孵化园。

科技创业孵化园服务项目

1、以创业人员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免租、低租、

廉租的办公和运营服务场所。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3、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

设计、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投资服务;

5、协调关联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享受鼓励

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6、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7、做好创业项目库的动态维护,畅通项目信息,降低创业

成本,加快创业速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和氛围,通过哈密市创业网站

开辟宣传专栏;

9、孵化园设立管理办公室,采取和企业实体合作,引进市

场化动作模式,为创业人员提供部分创业项目支持,培训、扶持和服务。

科技创业孵化园入驻条件

壹、尚未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的创业团队应具备:

1、从事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等、具有较好的潜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开展运营的;从事网络、通讯运营和服务的;数码产品的销售、维修和技术服务的;

2、具备壹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4、自愿遵守科技创业孵化园的关联管理制度,且接受管理。

二、已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的创业团队应具备

1、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及之上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2、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规章制度;

4、实行独立核算、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5、市场前景好的科技产品,或为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公共服务企业;

6、自愿遵守科技创业孵化园的关联管理制度,且接受管理。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科技创业孵化园管理守则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运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3、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基地公用设施,保持正常运营秩序。

4、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运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运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运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5、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关联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且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6、入驻企业违反科技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或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经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终止入驻协议,企业退出科技创业孵化园。

7、入驻企业孵化期为2年,孵化期满后,退出科技创业孵化园。

科技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自治区、哈密市创业扶持政策,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对各入驻企业工作进展情况、主要运营和存于问题,及

时进行汇总、分析、上报。

3、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完善的创业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

4、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做好各有关部门的衔接联系及重大活动安排

5、负责起草创业孵化园文稿、文件,撰写工作总结、汇报,且负责办公室文件收发、文书立卷、档案管理等;

6、完成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创业孵化园门卫管理制度

为保障科技创业孵化园的正常工作秩序,强化门卫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壹)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

(二)门卫值班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如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案,且作好记录。

(三)凡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园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孵化园入驻企业人员需佩戴《科技创业孵化园出入证》出入。来访及会客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且填写会客登记单后,方可入内。

(四)值班室要保持干净,严禁于值班室内饮酒、打牌。无关人员不得于值班室逗留,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班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壹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负责做好邮件的登记、签收、分发工作。

(六)火警:119.盗警:110.市政法委:2259542

科技创业孵化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壹.科技创业孵化园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爱护消防器材,做到三懂三会。

二.入驻企业应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且制定关

联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入驻企业的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

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四.入驻企业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线,以防火灾。

五.入驻企业使用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管理中心

申报备案。不经批准,禁止使用和存放。

六.入驻企业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线路或新安装线路的,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且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上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批准后再行实施。

七.入驻企业负责人必须安排企业消防安全人员于每个工作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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