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4年是什么

广州市的公租房政策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推行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到相对较低的租金,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以下是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4年)的详细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和就业,并参加社会基本保险;
3.本人及家庭成员无购买、拥有或者依法用房的情况。
二、家庭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含同居关系)、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养女)、被法院判决监护人或者其他经政府指定机构提供监护的其他近亲属;
2.申请人所在家庭的户籍户口应在广州市,且家庭成员应在广州市居住满2年以上;
3.家庭总人数不超过限定的人数。
三、收入及资产条件:
1.家庭共有收入应小于或等于广州市规定的低保线收入;
2.家庭不应拥有其他房产,包括商品房、公房、自建房等;
3.家庭成员不得拥有私人车辆。
四、其他情况:
1.惩处期满的服刑人员、被判终身监禁、死刑犯、恶势力犯罪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申请公租房;
2.具有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申请公租房;
3.具体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可根据广州市房屋管理部门的公告进行了解。
广州公租房申请标准

广州公租房申请标准在广州,公租房是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住房困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而采取的一种公共住房管理制度。
符合条件的人士可以通过申请来获得公租房资格,从而享受政府租金补贴的住房保障政策。
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广州公租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条件1. 年龄限制。
申请人必须满18岁,且未满60岁。
2. 居住年限。
申请人在广州市本地的居住年限不得少于3年。
3. 房屋面积限制。
单身申请人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60㎡的公租房,家庭申请人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公租房。
4. 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的3倍。
5. 没有其他房产。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广州市无任何住房产权或使用权。
6. 没有其他住房来源。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借用、承租等方式。
7. 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8. 没有被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滞纳金等拖欠行为。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滞纳金等拖欠行为。
二、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2. 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审核。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4. 面试。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参加公租房面试。
5. 公示名单。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公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名单。
6. 竞选选房。
已入选公租房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竞选选房。
7. 签订合同。
竞选成功的申请人需与房屋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三、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否则申请将被取消。
2. 审批期间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变动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
3. 一旦申请成功或入选公租房,申请人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4. 如申请成功后,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公租房资格,将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广州公租房申请流程(一)

广州公租房申请流程(一)广州公租房申请流程1.资格审查•提交申请:前往广州市公租房管理局申请公租房。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成员情况等。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近期个人照片等证明材料。
2.资格初审•审核材料: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身份信息和资格条件。
•电话或短信通知: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收到通知,通知方式可为电话或短信。
3.资格复审•面谈: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被安排面谈,与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面谈内容包括家庭收入情况、住房需求等。
•家访:部分申请人可能会接受家庭访问,工作人员会实地核查住房条件。
•审核结果:经过资格复审,申请人将收到审批结果通知。
4.房源匹配•根据批准的申请,工作人员将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住房情况进行房源匹配。
•通知租赁信息:匹配成功的申请人将收到公租房租赁的相关信息通知,包括房屋位置、租金等。
•签订合同: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与公租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5.缴纳押金和租金•缴纳押金: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
•缴纳租金:每月按时缴纳规定的公租房租金。
6.入住公租房•收取钥匙:在完成相关缴纳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公租房的钥匙。
•搬迁入住:申请人将按照约定的时间搬迁入住公租房。
7.履行租赁合同•守法守规:申请人在租住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违法违规。
•缴纳租金: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不得拖欠。
•维护秩序:申请人需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住户。
以上是广州公租房申请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广州市公租房管理局的通知和要求。
公租房资源有限,申请人需按要求如实提供信息,配合工作人员的审核工作。
公租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将依法公正进行,确保住房资源公平合理利用。
202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 202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a. 申请资格① 申请人须为广州市户籍居民;②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③ 申请人须具备稳定收入,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广州市规定的公租房收入标准;④ 申请人须无房产、无车,且无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享受资格。
b. 申请材料① 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② 申请人须提交收入证明、明等收入证明材料;③ 申请人须提交无房产、无车证明材料;④ 申请人须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c. 申请流程①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在线申请;② 申请人须按照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相关证明材料;③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④ 申请人须关注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布的审核结果。
第二条 2024年广州公租房分配原则a. 公平原则① 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② 申请人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排序;③ 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进行排序。
b. 优先原则① 优先保障无房家庭;② 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③ 优先保障特殊困难家庭。
c. 随机原则①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分配顺序;② 随机分配结果由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公示。
广州公租房换房?公租房申请有哪些条件?

广州公租房换房?公租房申请有哪些条件?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很多大城市都推出公租房的政策,主要就是低收入的人口比较多,为了减少这部分人群的压力,会提出大量的优惠措施以及租房的措施,而公租房就是非常主流的一种方法。
大家如果想要做公租房或者是换房,可以了解一下广州公租房换房以及公租房申请有哪些条件,然后再做出合适的决定。
广州公租房换房?1、公租房是可以换房的。
在租户申请到公租房后,为满足租户的各类需求,如职住失衡,租客数量变化,赡养老人,子女就近上学等问题,租户可向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局提出租住申请,然后按流程进行换房操作。
2、公租房换房换租规定,因公租房租住者生活要进行房屋面积或地点的调整的话,可以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换租面积必须满足标准规定的配租面积。
3、申请换租者需要变更地点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租客,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租户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4、换租完成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承租的住房需要租客按规定腾出并退还。
公租房申请有哪些条件?1、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2、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3、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上面的内容介绍就是广州公租房换房以及公租房申请有哪些条件,有些人在选择公租房时,都会特别纠结,因为有些公租房的质量不是很好,因此想要换房子,但是又不知道到底有哪些换房子的条件和具体流程,有时候确实是很迷茫。
202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4 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1.户籍要求:1.一般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有例外情况。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 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住房条件: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 平方米(含)以下。
2.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 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 平方米)。
3.收入标准:1. 3 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 万元(含)以下、4 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 万元(含)以下。
申请之月前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如 1 人户低于24795 元、家庭资产净值低于13 万元等不同标准。
4.购房优惠政策限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5.其他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 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 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二、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8 月16 日- 9 月4 日):1.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广州市2024 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等资料,也可登陆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2.提交材料:1.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诚信承诺书等。
2016年广东省高校宿舍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广东省高校宿舍管理办法全文从7月1日起,广东大学生可能要和楼下的宿管阿姨说再见了。
广东省所有高校宿舍都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网线、洗衣房都将成为标配,新建宿舍生均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不过广东学生最关心的空调问题还是没有纳入硬性规定。
首次出台标准有效期三年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提升学生公寓服务育人功能,推进学生公寓标准化建设,广东省教育厅出台了首个《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四条。
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公寓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定义、公寓管理服务原则要求、公寓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能、公寓条件与设施、日常管理与服务、安全管理、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等.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寓要智能化信息化管理该《办法》规定,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积及居住人数应达到如下标准: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硕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
《办法》督促学校加大学生公寓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应达到如下标准: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办法》规定了学生公寓需达到的基本条件,要求学校应推行学生公寓智能化、信息化管理,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不少细节规定相当贴心,比如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每栋学生公寓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每栋学生公寓应设置专用的会客室(区);公寓内或临近区域设有洗衣房或洗衣设备;每栋公寓楼底层设置无障碍房1-2间,并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伤、病、残疾学生的生活.不过广东学生最为关心的空调问题并没有硬性规定,《办法》表示,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内须配有公用电扇满足学生纳凉需求。
公租房能住一辈子吗_最长可以住多久
公租房能住一辈子吗_最长可以住多久公租房能住一辈子吗不能住一辈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1、公租房和廉租房是不一样的,廉租房只要条件符合,可以长久的一直居住,但是公租房是不能一直进行租赁的。
2、公租房是保障房的一种,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目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
市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联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被取消保障。
3、公租房租期确实有一定年限。
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可以重新申请,但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而新就业职工承租的公租房租期不应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续租,领取租赁补贴的新就业职工,领取满5年后补贴终止。
公租房多少钱一个月1、公租房的月租金一般是按建筑面积乘以单价确定,各地的标准不同。
2、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3、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5、各地公租房租金远低于市场价,但政策各不相同。
广州的公租房租金实行“租补分离”的模式,保障家庭在全额交纳市场租金后,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租金补助。
政府根据收入高低给予分档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的50%至80%。
广州市解困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doc
广州市解困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发文单位: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文号:穗国房字[1995]第135号发布日期:1995-10-1执行日期:1995-10-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多层次解决我市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解困房出租,是指政府以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所建造的解困房,按准成本租金短期出租给住房困难户的行为。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解困房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在本办法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解困办可委托物业公司具体负责解困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解困房的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双方当事人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条款。
第五条解困房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应申请购买解困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
租赁期满应退出所承租的解困房。
第六条凡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工作,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可申请承租解困房:(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无房居住的;(二)住房困难状况已在其上级主管机关和市解困办登记备案的;(三)所在单位和申请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储的;(四)单位或个人能够为申请人担保的;(五)市解困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市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解困办提出承租解困房申请,经市解困办审核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解困房可由困难户所在单位代租。
代租单位应与市解困办签订代租合同。
第九条解困房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二)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面积、装修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租赁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变更、解除合同条件;(八)担保方式、范围;(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解困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制作。
广州公租房2024年申请条件及流程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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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政府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细则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