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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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的

通知

宜人办发[2010]57号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报送的《宜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进行了备案审查,认为这三个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无修改意见。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9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

(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三)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证件(批准文件)上未载明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

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2.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上(不含偏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同时,对人均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部分,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中同类房屋的60%给予补偿。

3.实际建筑面积超过人均8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户的房屋既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又不能提供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但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定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

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2.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上(不含偏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对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要对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户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住房安置:

(一)被拆迁农房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住房安置采取货币方式安置或还房方式安置。

(二)被拆迁农房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外的,全征解体社采取住房货币方式安置或还房方式安置;部分征地社采取住房自拆自建方式安置,其中被拆迁户的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户籍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可采取住房货币方式安置或还房方式安置。

每户被拆迁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住房的具体安置方式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五条选择住房货币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门应根据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以及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标准,一次性计发购房费。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第三条规定的拆迁补偿。不享受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标准为:南岸、赵场、西郊、安阜、白沙湾、象鼻等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和菜坝镇、沙坪镇、南广镇范围为每平方米3500元,即每个应安置人员105000元;其他乡镇范围为每平方米1800元,即每个应安置人员54000元。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后,由被拆迁户通过市场自行购房解决居住问题。政府不再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也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六条选择住房还房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门应根据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

不享受第三条规定的拆迁补偿。不享受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第七条在实施住房还房方式安置被拆迁户住房时,以建筑面积人均30平方米为基本住房安置面积。

因户型设计原因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每户超10平方米以下(含10

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1700元的标准支付购房款;超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对超过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支付购房款。每户最多不得超出20平方米。

因户型设计原因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由征地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标准,向被拆迁安置户支付未达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费。

安置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安置房建设单位办理到户,所需费用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外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由翠屏区政府负责,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编制预算,由征地部门按程序送审和报经批准后,列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拨付给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后,由征地部门与建设业主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条选择住房货币方式安置和还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下列人员可以计入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人数:

(一)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但未进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指在被拆迁范围外无农房,无租住公房,无经济适用房、政府统建房、自建房、房改房、集体公房)的人员;

(二)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人员。

第十一条采取住房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其被拆迁农房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同时,按照应进行住房安置的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新建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由被拆迁户包干用于新建房的场地平整、水电设施、占地青苗、附着物补偿等。

第十二条采取住房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补偿补助兑现后由被拆迁户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十三条采取住房自拆自建方式安置被拆迁户时,对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指导、村社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装修(饰)补偿按《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十五条构筑物的补偿按《构筑物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

第十六条对被拆迁户实施房屋拆迁时,征地部门应当在被拆迁户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按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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