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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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平政〔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已经2009年2月17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平顶山新华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If you forget to wake up, then I would rather close your eyes firs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平顶山新华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执行,标准为92.7-226.2万元/公顷。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共计31.9395万元。
河南平顶山的新华区最近一段时间的拆迁工作都已经逐步开始动工了,当然,这是我们看到的政府之前所有的努力到最后呈现出来的一个结果,因为拆迁工作的落地肯定是代表着之前所有的征地补偿款项已经全部如数发放到新华区市民手中了。
处于平顶山新华区的市民们可以了解一下平顶山新华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平顶山新华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1、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该批次用地共计93.7848公顷,土地所有权人分别为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新华区焦店镇李庵村、西留村、闫庄村、中留村、硃砂洞村,滍阳镇何庄村、姬庄村、南宋村、薛东村、薛西村。
地上附着物主要有建筑物、树木、坟等,共15宗,四至如下:A宗:位于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面积14.0355公顷,东至北渡村土地,西至北渡村土地,南至北渡村土地,北至北渡村土地。
B宗:位于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面积0.6581公顷东至北渡村土地,西至北渡村土地,南至北渡村土地,北至北渡村土地。
C宗:位于焦店镇闫庄村,面积4.6090公顷,东至闫庄村土地,西至已征国有土地,南至已征国有土地,北至闫庄村土地。
E宗:位于焦店镇西留村,面积2.1160公顷,东至西留村土地,西至已征国有土地,南至西留村土地,北西留村土地。
F宗:位于焦店镇闫庄村、硃砂洞村,面积7.5439公顷,东至闫庄村土地,西至已征国有土地,南至已征国有土地,北至716仓库。
G宗:位于焦店镇西留村,面积12.6372公顷,东至西留村村庄和已征国有土地,西至滨湖路和已征国有土地,南至滨湖路,北至已征国有土地。
平顶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平顶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平顶山作为河南省中部的一个重要城市,近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
出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征地的需求也不断攀升。
我们知道,涉及到征地就要有相应的征地赔偿。
那么,平顶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平顶山作为河南省中部的一个重要城市,近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
出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征地的需求也不断攀升。
我们知道,涉及到征地就要有相应的征地赔偿。
那么,平顶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平顶山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平顶山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平顶山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平顶山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平顶山市塌陷区赔偿办法

平顶山市塌陷区赔偿办法一、平顶山市塌陷区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
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补偿管理方式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补偿纠纷怎么处理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河南省制定了一套土地征用赔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
根据河南省土地征用管理条例,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即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首先是征地补偿费,即政府向农民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质量等。
河南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划分土地等级,并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通常来说,土地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土地属于良田,补偿标准最高;二级土地属于中等土地,补偿标准居中;三级土地为一般土地,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其次,根据征收目的确定补偿比例。
通常情况下,土地征用是为了进行农田水利、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公共设施建设或者重大项目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比例。
比如,对于城市建设,河南省规定的补偿比例为土地价格的70%;对于工业园区建设,补偿比例为土地价格的80%。
最后,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确权登记状况等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补偿金额是以每亩土地补偿标准乘以土地面积计算得出的。
除了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也是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一部分。
拆迁补偿费是指因土地征用而要求农民搬迁时,政府向农民支付的补偿费用。
拆迁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也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搬迁距离、搬迁户型、搬迁面积等。
河南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搬迁户型的不同确定补偿标准。
根据住宅类型的不同,河南省将住宅分为砖混结构、钢混结构和木结构,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标准。
其中,砖混结构补偿标准最高,木结构补偿标准最低。
其次,根据搬迁的面积确定补偿标准。
搬迁的面积包括室内面积和室外面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比例。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平政[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印发,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确定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重点项目、跨区域县(市、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新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级项目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河南附属物补偿标准

河南附属物补偿标准河南省对于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土地征收过程中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保证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河南省制定了相应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附属物补偿范围。
附属物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果树、庄稼地、水面、道路、管线等。
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标准。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成本、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2. 果树、庄稼地,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庄稼地,应当根据其种植年限、品种、产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果树、庄稼地的种植成本、预期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3. 水面、道路、管线,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水面、道路、管线等附属物,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附属物的建设成本、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三、附属物补偿程序。
1. 评估确定,征收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2. 协商补偿,征收单位应当与附属物权益人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3. 确认补偿,经协商一致后,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向附属物权益人支付补偿款项。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确保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存在争议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河南省对于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保证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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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标准调整说明
(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17项计46个小类共104个补偿标准。
其中房屋类仅指集体用地上民房、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补偿费用
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桥、窑、井、电力通讯线路等进行了归类或细分,其补偿费主要考虑建设成本,并适当考虑折旧;在温室中新增了地棚、温室供暖、滴灌等附属物;新增设的项目有管道类、用房类、绿化设施类、采矿类和道路类等及温室中地棚、温室供暖、滴灌附属物;同时,对窑洞中的砖窑、石窑、土窑,对井类中的机井、砖井及池类的蓄水池、沼气池的原计算方法进行了更改,使其更科学合理。
建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上调幅度在17%-183%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左右。
(二)林木类
原补偿标准对林木分类笼统,实际补偿中经常因标准、数量及林木种类等发生争议。
本次林木类补偿标准的测算,改变单一依靠树木胸径兼顾主径高度的划分标准并重新分类,将全市林木类划分为落叶乔木、常绿乔木、灌木、稀有树、风景树及其他6项计20多个品种,并以胸径、树龄、主径高度划分为40多个补偿标准。
为便于操作,本次调整的标准中补偿费仍按株计算,同时细化了砍伐补偿标准和保留补偿标准。
林木类补偿标准的上调幅度在10%-61%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左右。
(三)果树类
原果树补偿标准仅参照豫政〔1989〕113号中零星果树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中果树类的补偿标准执行,所有的果树以生长期划分为1年以下幼树、2-3年未结果树、4-7年初果期、8-18年盛果期4个类别。
本次测算中,将果树以干果、鲜果为区别,细分至果树品种,最终共分为8种鲜果树和5种干果树计37个补偿标准。
果树补偿标准调整时将保留补偿、移植补偿、砍伐补偿合并,实行统一的一种果树一种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生长期按品种以树龄进行补偿。
本次测算中果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均有上升,其上调幅度在17%-35%之间,平均幅度在%左右。
(四)青苗类
原有的青苗类作物主要指大田粮食作物,没有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而且大田粮食作物补偿标准没有区分级别,只是地方政府在各自的征地补偿过程中掌握的一个大致级别及相应补偿标准。
对于平顶山市而言,根据豫政〔1989〕113号、平政办〔1994〕30号文及近几年全市青苗类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大田粮食作物有4个类别的补偿潜标准(即原标准中只有大田作物补偿标准,没有蔬菜和鱼塘补偿标准,只是在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操作而增设了青苗分类别的补偿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时,根据土地质量等级将粮食作物依产值划分了5个类别的补偿标准,同时将粮食夏作物和粮食秋作物分开;新增了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依区位差异将蔬菜补偿标准划分为5个类别,依水深、配套设施、水质情况及养鱼的年限等
条件将鱼塘划分为4个类别。
本次测算中青苗类补偿标准与目前现行标准相比均
有较大幅度上升,其上调幅度在32%-244%之间,平均幅度在%左右。
(五)补偿标准调整幅度
本次测算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其中建筑物类增
长幅度为%,林木类增长幅度为%,果树类增长幅度为%,青苗类增长幅度为%,综合
平均增长幅度为%,各类型调整情况如下图所示。
(六)补偿标准调整系数
青苗、果树、林木及建筑物各类的补偿标准是以2007年1月1日为基期,若基
期时间发生变化,各补偿标准应在原有基期的基础上,按当年市发布的统计资料
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m
———m年份的补偿标准(m≥2008)
C0
———为2007年1月1日的补偿标准
Pt
———t年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7≤t≤m-1)
即为:2009年补偿标准=(2007年补偿标准×2007年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8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0平方
(物价指数: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如2007年平顶山
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
四、其他说明
(一)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新建人工费用。
各县
(市)、区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二)
房屋按24公分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或砖地进行补偿,层高按米计。
(三)
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
(四)
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五)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
料费用。
(六)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
地上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对同一地块两类树种
及不同树龄的,应按树种分树龄分别补偿。
(八)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
准补偿,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
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
加权平均值执行。
(九)临时占用土地上青苗及相应附属物的补偿可以参照本标准
执行。
(十)对本规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十一)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
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通告。
(十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
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河南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十四)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相似情况或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4。
附件1
林木类补偿标准(1)
林木类补偿标准(2)
附件2
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附件3
青苗类补偿标准(1)
青苗类补偿标准(2)
注:以上鱼塘补偿标准系主要指鱼苗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的补偿。
特种养殖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