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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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河南省制定了一套土地征用赔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

根据河南省土地征用管理条例,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即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首先是征地补偿费,即政府向农民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质量等。

河南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划分土地等级,并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通常来说,土地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土地属于良田,补偿标准最高;二级土地属于中等土地,补偿标准居中;三级土地为一般土地,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其次,根据征收目的确定补偿比例。

通常情况下,土地征用是为了进行农田水利、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公共设施建设或者重大项目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比例。

比如,对于城市建设,河南省规定的补偿比例为土地价格的70%;对于工业园区建设,补偿比例为土地价格的80%。

最后,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确权登记状况等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补偿金额是以每亩土地补偿标准乘以土地面积计算得出的。

除了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也是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一部分。

拆迁补偿费是指因土地征用而要求农民搬迁时,政府向农民支付的补偿费用。

拆迁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也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搬迁距离、搬迁户型、搬迁面积等。

河南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搬迁户型的不同确定补偿标准。

根据住宅类型的不同,河南省将住宅分为砖混结构、钢混结构和木结构,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标准。

其中,砖混结构补偿标准最高,木结构补偿标准最低。

其次,根据搬迁的面积确定补偿标准。

搬迁的面积包括室内面积和室外面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比例。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平政[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印发,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确定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重点项目、跨区域县(市、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新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级项目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河南附属物补偿标准

河南附属物补偿标准

河南附属物补偿标准河南省对于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土地征收过程中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保证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河南省制定了相应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附属物补偿范围。

附属物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果树、庄稼地、水面、道路、管线等。

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标准。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成本、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2. 果树、庄稼地,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庄稼地,应当根据其种植年限、品种、产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果树、庄稼地的种植成本、预期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3. 水面、道路、管线,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水面、道路、管线等附属物,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附属物的建设成本、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三、附属物补偿程序。

1. 评估确定,征收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2. 协商补偿,征收单位应当与附属物权益人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3. 确认补偿,经协商一致后,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向附属物权益人支付补偿款项。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确保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存在争议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河南省对于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保证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平顶山市作为河南省重要的工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征地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稳定。

因此,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合理、公正、科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顶山市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土地补偿款是按照土地征收前的土地权属、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的,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针对因土地征收而暂时失去生产生活来源的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则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安居问题,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公示和听证。

平顶山市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公示和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案,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同时,还建立了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正和透明。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

平顶山市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时,还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挪用、截留等现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平顶山市将继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标准,确保征地补偿标准与城市建设的需求相适应,同时也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在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过程中,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形成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总之,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合理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一、前言鲁山县作为河南省平顶山市的县级行政区,为了推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征地工作。

本文旨在详细说明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过程合法公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范围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鲁山县本次征地范围包括农田、林地、水域等不同类型的土地。

征地范围详细划定如下:1. 农田征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园地等。

2. 林地征地:包括自然林、人工林和速生林等。

3. 水域征地: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等。

三、征地补偿标准1.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1) 水田: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2) 旱地: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3) 园地: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2.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1) 自然林: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2) 人工林: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3) 速生林: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3. 水域征地补偿标准:(1) 江河:按照流域面积和水流量进行综合测算,补偿标准为XXX元。

(2) 湖泊:按照湖泊面积和水资源价值进行综合测算,补偿标准为XXX元。

(3) 水库:按照水库容积和水资源价值进行综合测算,补偿标准为XXX元。

四、补偿支付方式1. 一次性补偿:对于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支付其应得到的全部补偿款项。

2. 分期支付: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被征地面积和土地类型,采取分期支付方式进行补偿。

具体分期支付方案根据农民的需求和意愿商议确定。

五、征地手续1. 征地前,征地单位应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告知书,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2. 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3. 征地后,征地单位应及时完成补偿款支付,并提供相关凭证。

六、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征地告知书样本2. 补偿协议范本3. 补偿款支付凭证样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征地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平顶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平顶山市新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卫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表2平顶山市石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湛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平顶山市湛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执行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执行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执行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号)执行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舞钢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表9平顶山市舞钢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舞钢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

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背景介绍。

河南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拆迁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并对其进行了明细规定。

二、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相关规定,对于被拆迁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3-5倍
进行补偿。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5-8倍进行补偿。

此外,对于
有耕地、林地、草地被征收的,还需额外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按照其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房屋的使用年限、装修情况等因素,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生活补偿标准。

除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外,对于被拆迁户的生活困难,还需要给予相应的生活
补偿。

具体包括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保障等。

五、其他补偿标准。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的补偿标准外,河南省还对拆迁户的其他合法权益给予了保障,如对于因搬迁而失去的就业机会、教育资源等进行相应的补偿。

六、总结。

河南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充分体现了对于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尊重。

通过明细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因为补偿标准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保障了
城市建设和拆迁户的利益。

希望各地方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围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域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平顶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续表8 区片综合地价 序号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塔林坡、丁庄、沟李、赵楼、高庙、苗楼、张庄 、王楼、朱洼、徐楼、田村、水泉寨、山头张、 水磨湾 纸坊、山前李 下叶 高楼、小寨 狮东、刘武店、酸庄 冀马庄、邢庄、老席庄、吕村、杨村、后村、坡 周、团东、团西、谢招 张沟 昝家、张沟 后庄、尖山、北竹园 石望河、大桥、谒主沟 磨石坑、老山薛、高门垌、高垌、段沟、三岔沟 王英沟 宁庄 空山洞 22000 22000 33.000 33.000 补偿安置费用 元/亩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410425045 410425046 410425047 410425048 410425049 410425050 410425051 410425052 410425053 410425054 安良镇 黄道镇 白庙乡 安良镇 安良镇 白庙乡 堂街镇 李口乡 茨芭镇 黄道镇 安良镇 黄道镇 白庙乡 茨芭镇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22000 万元/公顷 37.500 37.500 37.500 37.500 37.500 37.500 37.500 33.000 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 准的通知》 (豫劳社办〔2008〕72 号)执行 社保费用
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表
表8 区片综合地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区片编号 410425001 410425009 410425002 410425003 410425004 410425005 410425006 410425007 410425008 410425011 410425012 410425013 410425014 410425015 410425016 城关镇 王集乡 渣园乡 茨芭镇 薛店镇 薛店镇 安良镇 冢头镇 王集乡 长桥镇 渣园乡 城关镇 广阔天地乡 城关镇 王集乡 堂街镇 堂街镇 姚庄回族乡 李口乡 区片范围 西关、西街、南关、东中心、东关、北大街、东 街、小东门、南后街、大观堂 四里营 杜庄、宋堡、二十里铺 管村、茨芭 冢北、冢南、冢西 薛店北 南街、安西、孔楼 东街、西寨、高刘庄 侯店 楼王、双槐赵、龙泉寨、东长桥、老李庄、窦堂 小卢寨 南街 西苏庄 迎宾街 雨霖头、大屯 士庄西 后庄、石桥店、段李庄、丁庄、李世和庄西、南 谢庄、堂西、孔湾东、孔湾西、李世和庄东 解庄、南姚庄 西北、东北、西南、东南 补偿安置费用 元/亩 39000 39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万元/公顷 58.500 58.5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51.000 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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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标准调整说明
(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17项计46个小类共104
个补偿标准。

其中房屋类仅指集体用地上民房、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桥、窑、井、电力通讯线路等进行了归类或细分,其补偿费主要考虑建设成本,并适当考虑折旧;在温室中新增了地棚、温室供暖、滴灌等附属物;新增设的项目有管道类、用房类、绿化设施类、采矿类和道路类等及温室中地棚、温室供暖、滴灌附属物;同时,对窑洞中的砖窑、石窑、土窑,对井类中的机井、砖井及池类的蓄水池、沼气池的原计算方法进行了更改,使其更科学合理。

建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上调幅度在17%-183%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左右。

(二)林木类
原补偿标准对林木分类笼统,实际补偿中经常因标准、数量及林木种类等发生争议。

本次林木类补偿标准的测算,改变单一依靠树木胸径兼顾主径高度的划分标准并重新分类,将全市林木类划分为落叶乔木、常绿乔木、灌木、稀有树、风景树及其他6项计20多个品种,并以胸径、树龄、主径高度划分为40多个补偿标准。

为便于操作,本次调整的标准中补偿费仍按株计算,同时细化了砍伐补偿标准和保留补偿标准。

林木类补偿标准的上调幅度在10%-61%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左右。

(三)果树类
原果树补偿标准仅参照豫政〔1989〕113号中零星果树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中果树类的补偿标准执行,所有的果树以生长期划分为1年以下幼树、2-3年未结果树、4-7年初果期、8-18年盛果期4个类别。

本次测算中,将果树以干果、鲜果为区别,细分至果树品种,最终共分为8种鲜果树和5种干果树计37个补偿标准。

果树补偿标准调整时将保留补偿、移植补偿、砍伐补偿合并,实行统一的一种果树一种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生长期按品种以树龄进行补偿。

本次测算中果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均有上升,其上调幅度在17%-35%之间,平均幅度在%左右。

(四)青苗类
原有的青苗类作物主要指大田粮食作物,没有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而且大田粮食作物补偿标准没有区分级别,只是地方政府在各自的征地补偿过程中掌握的一个大致级别及相应补偿标准。

对于平顶山市而言,根据豫政〔1989〕113号、平政办〔1994〕30号文及近几年全市青苗类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大田粮食作物有4个类别的补偿潜标准(即原标准中只有大田作物补偿标准,没有蔬菜和鱼塘补偿标准,只是在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操作而增设了青苗分类别的补偿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时,根据土地质量等级将粮食作物依产值划分了5个类别的补偿标准,
同时将粮食夏作物和粮食秋作物分开;新增了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依区位差
异将蔬菜补偿标准划分为5个类别,依水深、配套设施、水质情况及养鱼的年限等
条件将鱼塘划分为4个类别。

本次测算中青苗类补偿标准与目前现行标准相比均
有较大幅度上升,其上调幅度在32%-244%之间,平均幅度在%左右。

(五)补偿标准调整幅度
本次测算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其中建筑物类增
长幅度为%,林木类增长幅度为%,果树类增长幅度为%,青苗类增长幅度为%,综合
平均增长幅度为%,各类型调整情况如下图所示。

(六)补偿标准调整系数
青苗、果树、林木及建筑物各类的补偿标准是以2007年1月1日为基期,若基
期时间发生变化,各补偿标准应在原有基期的基础上,按当年市发布的统计资料
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m
———m年份的补偿标准(m≥2008)
C0
———为2007年1月1日的补偿标准
Pt
———t年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7≤t≤m-1)
即为:2009年补偿标准=(2007年补偿标准×2007年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8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0平方
(物价指数: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如2007年平顶山
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
四、其他说明
(一)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新建人工费用。

各县
(市)、区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二)
房屋按24公分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或砖地进行补偿,层高按米计。

(三)
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

(四)
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五)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
料费用。

(六)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
地上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对同一地块两类树种
及不同树龄的,应按树种分树龄分别补偿。

(八)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
准补偿,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

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
加权平均值执行。

(九)临时占用土地上青苗及相应附属物的补偿可以参照本标准
执行。

(十)对本规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十一)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通告。

(十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河南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十四)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相似情况或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4。

附件1
林木类补偿标准(1)
林木类补偿标准(2)
附件2
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附件3
青苗类补偿标准(1)
青苗类补偿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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