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能源综合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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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鼓励引导交通运输行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十二五”期间区域性主题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安排的意见》(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和《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减排资金)是指由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市级交通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安排的节能减

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节能减排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每年在核定的项目补助总额内,按项目实施进度预拨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交通运输部考核认定后进行清算。

第四条市级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节能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总额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年度预算额度内。

第五条市交通委负责提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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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核申请材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初审上报,监督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范围与标准按照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件明确的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见附件1)执行。

第七条市级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范围是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件明确的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实施单位和其他开展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中同类项目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对未列入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的项目实施单位,市级节能减排资金按照其完成的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根据项目产生的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300元给予补助;

(二)根据项目产生的年替代性燃料量按每吨标准油不超过1000元给予补助;

(三)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节能减排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第九条对列入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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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市级节能减排资金按第八条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单个项目当年市级节能减排资金补助和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事业单位当年市级节能减排资金补助和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市财政资金(含交通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安排市级节能减排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部省市统一部署、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等确定的主要任务、重点支撑项目实施计划,每年组织一次节能减排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年度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能按要求定期报送能源利用情况等;

(四)项目实施完成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申请节能减排资金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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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最新版)》要求,填写相应的附表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每年4月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上一年度实施完成的有关项目申请材料(一式3份并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填写《区县(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每年5月1日前按照行业分类转报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市本级项目按照行业分类报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每年6月1日前上报市交通委。

第十五条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委托交通运输部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的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市级节能减排资金年度项目补助和奖励金额,并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f17783771.html,)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纳入次年市级节能减排资金预算,并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于次年初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项目按照上述核定的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由各区县(市)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在各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总额内预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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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资金。

第十八条中央节能减排资金预拨额度,按照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执行,具体为:

(一)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的,不预拨补助资金;

(二)已组织项目实施但尚未验收、无法量化的,不预拨补助资金;

(三)已组织项目实施且部分验收、可量化的,按项目进度预拨补助资金;

(四)超额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按项目补助总额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最终清算以交通运输部对我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考核结果为准。

因部分项目未完成既定任务而结余的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按照财建〔2016〕72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用于节能减排项目。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市)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中介机构要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和投资额审核报告负责,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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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其在宁波市域参与审核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保持创建绿色交通城市补助政策的一致性,对2015年度内实施并完成的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件明确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补助和奖励。原《宁波市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交财〔2013〕2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

2.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3.XX年度区县(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4.XX年度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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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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