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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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2]3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7【实施日期】2012.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机构、中省直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节约公共采购资金和保证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中,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2]3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2]3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河北省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1、扎实推进民主评议工作。

继续强化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活动,大力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大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狠刹干部队伍中精力不集中、不干事、不作为之风,着力解决庸懒散问题;狠刹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之风,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组织原则和纪律办事等问题。

不断创新民主评议方式和途径,在全市扎实开展分类对口评议、民主评议基层所站和中层干部,医院和学校专题评议活动,拓展评议范围,增强评议效果。

不断拓宽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多种媒体配合的多层次立体监督网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2、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

集中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工作,市内大型零售商除向供应商收取进销差价、柜台租金、代销费、促销服务费外,严禁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不合理费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长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长府办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恪尽职守,密切配合,扎实高效地推进工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要统一评估标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调查摸底、费用测算工作,由其自行负责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的存储发放工作。

四、各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将相应的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存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指定账户;各建设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经费额度,将其中的60%存入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此部分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纠风办关于2012年金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纠风办关于2012年金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纠风办关于2012年金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金府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纠风办关于2012年金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金府办发〔2012〕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纠风办《关于2012年金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2012年金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2012年纠风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和上海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本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加强“四个政府”建设、落实“两高一少”目标、促进金山经济追赶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抓好六项重点工作,认真解决部分行业乱收费问题1.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

加强行业监管,严禁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

督促大型零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门店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与零售商沟通协调等制度,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2.坚决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问题。

继续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长府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信访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2〕36号)要求,为加快推进长春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发〔2012〕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一)主要任务1.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

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2012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2012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2012年度社会管理综合
治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7.25
【实施日期】2012.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2012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处、法律服务中心、行政法制研究所:
今年3月,省委书记***与我办李大法主任签订了《2012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状》,明确了我办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和考评奖惩措施。

为了保证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结合各处、各事业单位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立法工作,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制保障。

今年要把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项目优先纳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完成。

重点完成《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吉林省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项目。

要加强立法调查研究,积极开展《吉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保险条例》、《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村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一批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

要广开立法渠道,改进立法方式,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进程。

对涉及社会稳定的立法项目要进行风险评估,积极探索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行政法制处、经济法制处、行政法制研究所)
二、加强行政审批和行政强制的清理,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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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2010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0年的纠风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科学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保证;坚持纠建并举,突出重点,不断强化政行风建设新举措;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逐步建立完善预防不正之风长效机制,把纠风为民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滞发、抵扣和挪用、套取、贪污等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拆迁中的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继续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建材下乡”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涉农收费监管,严肃查处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行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0]11号【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3【实施日期】2010.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市政府纠风办)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纪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纠风办和市委、市政府对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2010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0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为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任务1.重点抓好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监管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

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纠风)部门组织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覆盖乡(镇)、村委的农民利益诉求机制、信息反馈渠道和社会监督网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保障机制,切实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监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2012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专项治理为主要抓手,以民主评议为主要载体,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态势,以案促纠,着力纠正和解决影响发展环境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实现全市“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的艰巨任务提供有力保证,以纠风工作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一)突出抓好六项专项治理工作1.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

集中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

市内大型零售商严禁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费用。

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督促零售商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严格执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确定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危险房屋【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2]34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程,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农村生活困难农民住有所居问题为目标,以农户自筹、政府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参与为措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逐步改善生活困难农民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农户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各级政府要从政策、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政府引导、指导和督导作用。

(二)科学规划、安全实用的原则。

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强化设计图集、节能示范、抗震设防等技术、工艺、材料的推荐和使用,科学地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强化农村危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公正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

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工作程序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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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2012年全市纠风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纠风办《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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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
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
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创建“三满意”机关
活动为载体,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为目标,以基层满意、企业满意、群众
满意为标准,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认真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领域乱收费问
题,继续加强政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健全完
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坚强保
证。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收搬迁问题。严格落实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征收搬迁行为的监管,推动征收单位依法征收、
和谐征收、阳光征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资金监管、搬迁安置、公平补偿等政策规
定,坚决纠正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
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暴力强制搬
迁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

(二)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建立和完善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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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分配、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解决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分配、运营、
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严厉查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
等行为。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严把建筑标准、竣工验收等关口,全面推行质量终身
责任制。开展分配管理专项督查,促进分配对象明确、程序公正、公开透明,坚决纠正
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保障房及违规转租、转借、转售和闲置保障房
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房地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
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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