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以“三式思维”管理有效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层运用

管理科学以“三式思维”管理有效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层运用◎陈磊李博雯程子华一、实施背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更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作为国有民生企业,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的要求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上来,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贯彻到基层党组织,使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
近年来,在巡视巡察、信访举报中发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仍存在一些廉政风险和违规违纪问题。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公司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对“四种形态”采取忽视和抵制态度。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管得太细太严,束缚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稳定,认识不到“四种形态”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
另一种倾向是缺乏对问题线索的科学研判,缺乏对企业的总体把握,机械地处置问题线索,容易影响“四种形态”真正发挥应有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目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以下难点和阻力:(一)思想上存在疑虑。
“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工作形式上的创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新理念、新要求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
少数党员干部和员工对咬耳朵、扯袖子心存介蒂,甚至认为廉政谈话中的打招呼、早提醒一定是跟有关线索和问题牵扯在一起的,主观上觉得有被审视的感觉,心里会滋生不满或不安的情绪。
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时,虽然相互之间也会红红脸,出出汗,但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顾及情面的成分较浓,在正衣冠、照镜子方面还蒙了一层面纱,剖析不够全面、彻底,不能完全帮助同志正视缺点和不足。
(二)方式上缺乏创新。
基层纪检部门因受以往执纪问责工作惯性思维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党政纪处分较多,针对“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运用不足,在运用实践中,局限于警示谈话的形式开展,缺乏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其他组织措施的能力,抓早抓小、关口前移上的效果体现不充分。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中如何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中如何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作者:董利华来源:《企业文化》2019年第18期摘要: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笔者发现,在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实践中仍存在认知淡薄、责任缺失、力度较弱、方法单一等问题。
为具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理念,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四种形态”有效运用的措施,以供国企从业者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分析新时代国有企业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必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来提高监督执纪水平,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监督执纪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必要性“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和治本之策,充分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对党员干部工作思想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强化“预防为主、惩防并重”的鲜明导向。
在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中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做到教育为先、防微杜渐,更加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是贯彻从严治党理念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国有企业是党在经济领域的重要阵地,为确保“从严治党”理念在国有企业的全面落实,必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全面引导和规范企业党员干部廉洁从业行为,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程序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并针对潜在问题高效处理,坚决捍卫党组织的权威性,提高党纪有效性。
(二)“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具有法定地位,是企业的领导核心,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发布时间:2022-01-21T06:15:45.25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9期作者:任寅祥[导读] 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党的组织和建设,无论什么时候党的建设都需要人民群众的持续拥护和爱戴。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更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1]。
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 410000摘要:党对于“四种形态”的推出和实践,是从党的历史以及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和总结出来的。
这是党内监督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的推动党治理的发展目标和根本要求,必须要严格深化纪律审查的相关工作,分析和探究党内部所存在的矛盾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有效的整理和改进,进而可以使党保持良好的党风建设。
关键词: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实践;思考;分析探究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思考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党的组织和建设,无论什么时候党的建设都需要人民群众的持续拥护和爱戴。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更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1]。
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推出实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科学地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2015年的调研期间首次提出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且强调了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后来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也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出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这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包含了不同的违法乱纪行为。
该体系的建立,是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生态得到友好保护的关键措施。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意义“四种形态”的提出,具有强烈的思想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这是通过对管党和治党的实践经验,所总结出来的一种具体应用。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有效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有效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本文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出发点,着力梳理目前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索有效的意见和举措,有效处理好监督执纪工作中“如何执纪、为何监督”的重要现实问题,进一步促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责的高效发挥。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运用一、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要意义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待违纪违规问题不同发展阶段的方式方法,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它体现的是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的思想。
实践证明,一个好同志成为阶下囚,中间都有一个逐渐锐变、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管住这个过程区域,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拦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挖掉“烂树”,保护整个“森林”的健康。
所以,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如果将企业比喻为一颗大树,那么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就是维护树木生态健康的守卫者,“企业风清气正、员工干事干净”,则大树枝繁叶茂、蓬勃兴盛;企业风气不正、员工纪律松散懈怠,大树必定形容枯败、衰落凋敝。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即“勤浇树”,勤加滋养、防病虫害;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即“正歪树”,剪叶修枝、回归正道;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即“治病树”,打药捉虫、治病防疫;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即“拔烂树”,无药可救、连根拔起。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作者:刘海花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12期摘要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
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一些实践探索有待细化、完善。
本文对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提一些粗浅认识。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思考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各级党委和纪委都普遍比较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关口前移、挺纪在前,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在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引起党委、纪委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当前“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认识不到位。
有的同志错误认为把纪律挺在法前是“抓小放大”,会出现要管住大多数而分散纪委精力,纪委会忙于应付,对关键的少数反而管不住的现象。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小倾向、小苗头看不上眼的错误想法。
少数党员干部对咬耳、扯袖感觉不好,认为是没事找事。
有的党员干部甚至认为打招呼、提醒有被审视的感觉,滋生不满或不安的情绪。
第二,责任不落实。
部分党委认为“四种形态”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没有意识到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在落实上层层递减,致使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四种形态”主要由纪委在做、在推动;还有部分党组织存在在落实“四种形态”上“口号喊得多,步子迈得少”,运用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情况。
部分纪委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关注“四风”和“腐败”问题较多,在纪律规矩的执行上关注较少,喜欢抓大放小、疏于细节。
第三,方法不得当。
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在“三转”上还没有转变职能,工作定位还不够清晰,在执纪过程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界限。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了解情况不深入、发现问题不主动、掌握动向不及时,纪法不分。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把握不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党政纪重处分较多;批评教育、谈心交流、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较少。
国有企业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

国有企业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一种形态”。
本文结合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現状,就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探索。
标签:第一种形态;基层运用;筑牢第一道防线一、何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2015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四种形态”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违纪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是监督执纪的基础,也是关键。
因此,“第一种形态”秉持的是“治小病”“治未病”的理念,体现的是从小处着眼的方式方法,达到及时消除隐患的目的。
二、国企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责任主体不明确,表现情形亟待优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责单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
然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因此,“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主体应是党员所在党组织。
《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45种表现情形,但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等国家政策的变更,表现情形亟待更新。
(二)实施主体心存顾虑,实施客体心有抵触实施主体思想上存在不好意思的问题,担心“红脸出汗”会破坏同志关系。
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组织教育、提醒存在抵触情绪,不能正确对待组织严管。
究其根本,实施主客体对“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够。
发现小毛病,及时纠偏是对同志的爱护。
通过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很多违纪者都是从轻微违纪,慢慢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因此,红脸出汗、善意提醒,需要实施主体、客体正确认识和对待。
(三)发现问题能力欠缺,实践方法不够多样化《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了表情形和处置方法,实施主体可对标实践。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保障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探索和思考
作者简介:李娜(1983— ),女,汉族,湖南邵阳人。
主要研究方向:党建管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对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四种形态”阐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点,为推动执纪审查工作转型提供了方向指引。
一、国有企业把握监督执纪的重要意义从近年发现的问题看,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乃至贪污腐败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
特别是一个时期以来,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存在涉案数额大、涉及行业广、波及方面宽、触及问题深、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
国企腐败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还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直接损害职工根本利益,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国民经济柱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群众安居乐业,必须在对国企腐败实施严厉惩处的同时,采取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综合性措施,从根本上铲除国企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降低腐败风险,斩断腐败链条,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积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各级纪委要坚守责任担当,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创新执纪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提高站位,夯实“四种形态”实践思想基础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定监督执纪理论自信。
通过参加读书班、“全员大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方式,学习上级党组织、纪委各类会议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的新要求新举措。
组织专兼职纪检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工作能力。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摘要: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人们生活水平不断在提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体现了抓早抓小、严管厚爱的理念,是党的优良传统的回归,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考引言十九大报告和中纪委全体会议提出了纪检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这一工作形式,以常态化的方式,实现对党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抓小抓早,从爱护的角度,实现党内监督的常态化,遏制腐败现象的漫延,实现党的建设和纪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
1践行“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践行“四种形态”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四种形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是严,要害在治,重点在“关键少数”。
只要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委和纪委,各有关责任主体履职到位,运用好“四种形态”,就一定能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实践证明,运用好“四种形态”,将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履职尽责的方法和具体抓手,是加强纪律建设的有力手段,是提高监督执纪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践行“四种形态”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有力武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仅仅靠惩处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是不够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贯彻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以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
“四种形态”是从具体问题抓起,综合运用教育提醒、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审查等手段,抓早抓小、层层阻截、步步趋严,能够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促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国有企业纪委监督“四种形态”执行分析
国有企业纪委监督“四种形态”执行分析摘要:国企纪委是进行国有企业党内监督的主要力量。
目前,一些国企纪委在执行“四种形态”的管理方针上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履职能力上也存有不足,对其进行同级监督的难度较大,影响了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本文从国企纪委责任的性质、责任的履行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剖析,通过对纪委监督的原则进行细化,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健全监督体系,对“四种形态”进行科学的应用提出一些优化建议,以维护国企的政治纪律,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委监督;“四种形态”;执行分析“四种形态”的管理方针,既是我党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又是我们在如何更好地进行反腐败斗争上的一次尝试和创新,同时也是我党和国家纪检机关履行职责的一次有力举措。
“四种形态”也就是四道防御,这四道防线的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构成了一个严密的、封闭的、完整的、全面的、系统的防御闭环,为我国目前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指导,也符合我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正确理解。
1.正确认识“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中的应用1.1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核心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都是对“四种形态”的突出反映。
正确掌握和应用“四种形态”,就可以在疾病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做好预防工作。
1.2“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集中体现从严治党,关键是“严”,根本在于“全”。
“全”是指被监察的主体是全局性的,监察的范围是全面性的,监察的范围是“六大纪律”中的全部。
“严”指的是抓早、抓小,对一些小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四种形态”的立足点和归宿是“全”,“严”是贯穿于整个过程的一个标准,这一点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涵义是一致的[1]。
1.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标本兼治”的理念十八大以后,我党在正风肃纪、铁腕反腐等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使我党的党风政风得到了很大改善,防止和处理腐败的阶段性成果明显。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析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析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析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巩固过程中,国有企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当前各地单位中党的领导逐渐弱化,党的建设也有所缺失,管党和治党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受到了直接影响[1]。
当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企业对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视,增强了党的管理力度。
因此就需要国有企业加强对自身实际情况的把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厉惩处腐败现象,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效性逐渐提高,从而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有效的纪律保障。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环境也越来越激烈,为了使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和谐与安定得到有效维持,中共中央倡导提出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希望可以有效治理和强化国有企业,使党和各级政体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经济主体安定和谐的发展[2]。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过程中主要存在几种问题,党的管理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不能全面落实监督执纪的相关职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效果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因此就需要国有企业加强对自身担负责任的明确,对监督执纪的职责贯彻落实,从而有效提高党政组织的综合水平。
一、在国有企业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缺乏较强的落实主体责任意识由于国有企业领导过于注重经济属性,一味的对国有企业市场性进行强调,这就导致国有企业忽略了党建工作,同时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存在比较宽松的党风纪律,这就导致国有企业党纪存在自上而下的弱化状态,不能将“两个责任”充分落实,缺乏到位的纪律管理[3]。
(二)执行主体不能充分认识“四种形态”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对“四种形态”执行的必要性缺乏认识,只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一味的注重重要岗位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对于多数人出现的违纪行为,只是进行比较宽松的警告,并不能作出实际的惩处,过于害怕严格管理会影响到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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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作者:王霄飞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7年第12期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6-000-01
摘 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
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是监督执纪系统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阐述。
关键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国有企业 思考
国有企业党政组织在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新的制度规定、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时,也将“四种形态”摆在重要位置,让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
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党组织内部也有部分人误读、误解、误判,
以为企业只对经营负责、全面从严治党与企业无关、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力度开始
减弱、处理开始放松等等,甚至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党员违纪违法不再移送司法机关
了,党纪、政纪处分就够了等错误想法。下面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个人的思考。
一、提出“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努力锻造党的品格,提升党的能力,强化
党的担当,饱含强烈历史责任感和深沉使命忧患感,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担当精神,开启全面
从严治党新征程。
二、“四种形态”是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的必然要求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正式施行,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
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一系列的党内
法律法规,并在全党范围内组织学习贯彻。
这些党内法律法规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
洁从业,坚守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恪守道德“底线”;着重突出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
决了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
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发展了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
三、“四种形态”是关口前移、强调责任担当的时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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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
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
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不是反腐败要抓小放大、减缓收兵;不是只针对少
数党员领导干部;更不是对违纪党员要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四种形态”是要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使纪律严起
来、管住大多数。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
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
住。
“四种形态”并非仅仅局限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任何触犯党内法律法规的党员,不论职务
高低、不论贡献大小,都会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
四、国有企业对“四种形态”认识存在的误区
有一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贯彻“四种形态”,管的太多太细太严,会造成束缚企业的发展;
仍停留在监督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违法行为,忽视日常中的轻微违纪和不作为现
象,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仅靠批
评教育的组织处理方式,案件不查、不报,甚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大事化小”,能捂就
捂,愚昧的死守“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思想,怕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国有企业作为党领导下的企业,一定要在思想上同党、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政治上做
明白人,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将“四
种形态”学深悟透,坚决摒弃对“四种形态”存在的错误认识。
五、有效推进“四种形态”在国企的落地,不断取得新成效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对于“四种形态”更应把握准、
应用好,监督的对象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更容易提早发现问题、察觉变化。对于出现倾向
性、苗头性的问题,要直言不讳,当面提醒,将出现的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出现问
题但尚不构成违法的问题,要当头棒喝,挽救我们的同事,让我们的身边同事悬崖勒马;对于
已经出现的腐坏、变质的问题,我们不能遮盖、隐瞒,要壮士断腕、刮骨疗伤,果断移送司
法。时刻牢记 “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
“阶下囚”的状况。
本文是作者结合日常工作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些粗浅的思考,作者水平有限,难免出
现错误的观点,希望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能够不吝指导,使本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提升
监督执纪问责理论水平与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