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新途径的探索与研究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索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实践阅历的总结,也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根本方式。
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状况进展调查讨论,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根本成效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治理党员、监视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视、治理和教育,准时把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示、约谈等方式提示教育党员,做到早发觉早提示。
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视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特地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准时进展谈话提示,有力催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
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
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纪委案管室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调研报告

纪委案管室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调研报告纪委案管室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调研报告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xx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鲜明导向,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积极推动监督执纪方式转变,关口前移,把“纪在法前”要求具体化,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提高监督执纪工作实效。
2016年1-4月xx州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39次,其中:开展谈话函询20件20人,同比上升400%,(谈话10人,函询10人);党纪轻处分6件6人,同比下降50%(警告2人,严重警告4人);党纪重处分12件12人,同比下降37%(开除党籍12人);给予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1件1人,与去年持平。
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占51.28%。
一、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2013年以来,xx州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腐败案件。
原州委常委,州长孟必光、州政协主席杨跃国以及州交通局局长闫信统,州林业局局长钱强等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去年9月王岐山书记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要论述,要求我们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也就是说,今后我们工作的重点是把违纪问题查实清楚,而不再是刻意追求查办大案要案。
首先,“四种形态”体现了“全覆盖”。
从监督的对象看,它针对的是全体党员,要求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党。
其内容函盖了所有“小毛病”和“大错误”直至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等各种情况。
改变了原来那种抓大放小的情况,现在是既抓大也不放小,从盯少数向监督全体党员转变。
其次,“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
无数的腐败案例证明,党员的违法无一不是从违纪开始的,杨跃国、钱强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就是党的纪律意识淡漠,没有底线的结果。
当法律的红线遭到践踏,纪律的底线也就荡然无存。
“四种形态”就是在党员违法前设置了纪律防线,以纪律为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的“刻度”,防止党员干部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一、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有差距。
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
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
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
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
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
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
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推进监督执纪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近日,县纪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一、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实践中的问题分析“四种形态”理解把握有误区。
一是从领导干部来看,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把践行“四种形态”当作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把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监察干部,对下属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检查中发现,一把手找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的比较少,个别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留痕记录依然空白。
二是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少数纪检干部依然习惯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把党员干部违反轻微纪律问题当作“小节”,怕“小题大做”,怕得罪人,不敢红脸出汗。
从一般党员干部来看,有的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事大、违纪事小,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随意、任性现象。
推动落实“四种形态”打折扣。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
从调研情况看,推动落实上还有不少差距。
一是党组织管理存在疏查疏管现象。
对运用“四种形态”,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满足于每年开开会、领导讲讲话、签签责任书。
对责任清单规定的内容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甚至连形式都不走,到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二是派驻机构管理存在偏松偏软现象。
有的参与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会议不提建议,有的立项监督问题导向不强,有的正风肃纪不愿深查细纠。
调研报告:用好“四种形态”让监督执纪更加精准有效

调研报告:用好“四种形态”让监督执纪更加精准有效中共中央办公厅新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提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
一是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把“四种形态”纳入主体责任清单,建立责任链条,层层压实责任。
二是各级纪委监委将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
切实把监督和纪律挺在前面,将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求贯穿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X年1月至12月,全市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467起,问责党员领导干部635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319人。
围绕治病救人,突出精准运用。
一是推动谈话提醒经常化。
通过编印“咬耳扯袖”工作指南、台账手册,引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运用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
推动谈话函询规范化,强调“早用”“严用”,按照一定比例抽查核实,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推动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对民主生活会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强的,一律责令重开。
二是强化问题线索处置。
把“四种形态”要求与问题线索处置“四种方式”相对应,对问题线索严格分类处置,动态把握减少存量与遏制增量之间的关系。
强化组织处理措施运用,201X年1月至12月组织处理3792人,与201X年同期相比增长32.1%。
三是细化形态转化的考虑因素和程序规定。
市纪委监委和有关党委(党组)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委监委强化内部督查,确保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对认错态度好、符合形态转化条件的干部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关于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

关于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积极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即警示教育、约谈函询、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
这一制度的推行为企业营造了廉洁风气,约束了企业内部不良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将对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和探索进行总结。
首先,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充分发挥预防和教育的作用。
警示教育是通过提供案例、警示和教育的方式,增强党员干部和企业员工的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
约谈函询、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则是在发现问题、违纪违规行为后采取的监督措施。
但是,这些措施的核心在于预防,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使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其次,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坚持严谨和公正的原则。
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权力。
在约谈、谈话和诫勉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公正和平等,不能存在私人偏向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此外,监督执纪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惩罚和打压企业。
因此,企业需要从整体利益出发,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员工。
再次,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注重个案和集体的结合。
每个企业都存在自身的特点和问题,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通过个案分析和集体学习相结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最后,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注重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监督执纪工作是及时纠正问题的关键环节,必须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而且,措施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
企业领导应对这些措施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指导,确保整个运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总之,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
企业在运用这些措施时需要充分发挥预防和教育的作用,坚持严谨和公正的原则,注重个案和集体的结合,以及注重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调研报告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调研报告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调研报告《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调研报告》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XX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这“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以及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担当。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基本要求及落实的主要情况(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以坚强党性和责任担当,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精神内涵,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一是体现维护贯彻落实党章党规的要求。
“四种形态”范文TOP100如同纪律尺子的“四道刻度”,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纪解释”,既用纪律尺度衡量违纪行为,又剑指深层次的党性观念和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有助于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根本问题。
要回归党章“原教旨”,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通过覆盖全面、有效管用的党内监督,使尊崇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以纪律规矩的尺子来衡量全党,严厉惩处极极少数,常态严管最大多数,实现管全党、治全党。
二是体现纪律规矩挺在前的实践。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使命决定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
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的底线由触犯法律前移至违反纪律,用党的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发现不守规矩现象马上去管,看到违反纪律行为就及时处理,从“小节”抓起,设立“带电”的缓冲区,防患于未然,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
高校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探究

高校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探究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各地高校也越来越严厉地防范和打击腐败违纪问题。
在此过程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非常实用的工作手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别是: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高校可以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采用不同形态的监督执纪措施,以达到精准有效地治理问题的目标。
在实际工作中,高校普遍存在着对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不够深入、不够准确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实际工作中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
首先,高校需要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不是一味地按照轻重缓急去对待问题,而是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影响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问题,如果背后涉及到顶风违纪、以权谋私等行为,那么即使问题轻微,也应该采取组织处理等较为严厉的执纪措施。
其次,高校需要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一刀切”方法,而是需要综合分析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找到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例如,对于某些教职工教学质量低下的情况,应该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同时还要加强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培训和提高,才能达到根本解决问题的目的。
最后,高校需要认识到,在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保障被执纪对象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组织处理时,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听取被处理人的申辩意见,确保处理的公正合法。
总之,高校精准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深刻认识到其内涵及其实施的原则和方法。
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办学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切实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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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新途径的探索与研究
发表时间:2017-12-30T19:10:04.977Z 来源:《电力设备》2017年第25期作者:王广建匡敏[导读]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切实加强纪律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虞城县供电公司 47630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切实加强纪律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加强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兵团纪委积极转变执纪方式,探索实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作为贯彻落实工作总目标的首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纪律保障作用。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途径 1“四种形态”的内涵解读 2015年9月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座谈时强调,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是党内首次提出“四种形态”。
2016年1月中纪委六次全会,王岐山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这表明,“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乃至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重要地位。
“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王岐山表示,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背景下,这一提法无疑清晰地向外界传递出了这样一个信号:除党的十八大后雷霆万钧般的反腐风暴外,更应开展看似波澜不惊实则更为细致严格的制度性治党。
反腐只是治党的针对“极极少数”腐败分子的环节,不是也不可能是治党的全部。
治党的重头戏应该放在对广大普通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小毛病、错误的苗头进行批评教育的环节上,从而以全局的角度和战略的眼光去审视整个党的建设,促进党的建设从“宽松软”到“严实硬”转变。
不能以反腐的局部代替治党的全局。
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大规模反腐的层面,仅仅是对于“极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更应该着眼于重处分的少数、轻处分的大多数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常态,即全体党员和党组织。
即在制度治党过程中,不留死角,通过行动把各级党组织打造成率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级战斗堡垒,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雄厚的组织基础。
“四种形态”立足“全面”,着眼的是整个“森林”的健康。
管党治党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如果只盯着少数、极极少数,而让大多数党员“脱管”,全面管党治党就是一句空话,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
落实“四种形态”,既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管住大多数,守护整个“森林”,又坚决处理严重违纪的少数和涉嫌违法的极极少数,果断“治病树”“拔烂树”,纯洁队伍、净化“森林”,这是事关党的事业发展和肌体健康的长远战略性考量。
2实践中存在的障碍 2.1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
实践中,对于如何落实“四种形态”还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仅驻中宣部纪检组发布了《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操作中,大多是在党内现有的党规党纪和习惯中去找依据,而这些规定很分散,也不成体系,有些还比较滞后,需要制定统一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为工作的依据。
2.2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
如少数纪检干部对“四种形态”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把握不准确;个别党组织、少数党员认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纪检组织的事,没有认识到各级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时也应该运用好“四种形态”;个别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中的约谈函询不以为然,置若罔闻,没有意识到是组织的关心爱护等等。
2.3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创新不够。
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完善配套制度,忽视对方式方法的创新,在工作中受制于传统思维,注意力往往落在大案要案上,在监督的各个环节上会忽视小问题与小情节,没有以更新颖与更适合的方式达到对党员的教育警戒目的,没有真正将“四种形态”完全贯穿到纪律检查的系列过程中。
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新途径
3.1盯紧关键领域,拧紧责任“螺栓”。
一是制定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施意见,完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评议办法、谈话制度、考核办法以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通过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总体部署,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追责。
二是融入日常经营业务,加强重点业务的监督。
纪委监察要主动积极参与物资采购、物流运输、产品销售等的招评标工作,努力做到程序规范、阳光操作。
开展以提质升级增效为核心的效能监察,查找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效能,通过对主要项目和关键岗位的把控将从业廉政建设根植于要害节点。
三是开展廉洁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
将廉洁从业要求纳入业务合同范围,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
对产品销价、物资采购、物流招投标等高风险项目,要运用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权力审批软件,实施网上审批,确保企业高风险项目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控到位。
通过对当前工作的廉政预防达到长远从业清廉目标。
3.2重视节日提醒,严防“跑冒滴漏”。
一是抓住重要节点,提倡廉洁过节。
每逢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围绕“十个严禁”,做到“三个提醒”,即:提醒单位部门严禁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各种礼品和购物卡;提醒领导干部不能借走访慰问之名,公款吃喝、送礼、旅游等;提醒党员骨干严禁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等行为,严防小事疏漏,蚁穴毁堤。
通过经常不断地给党员干部照照镜子,咬咬耳朵,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组实施细则进耳入脑、落地生根。
二是重视家风建设,廉洁修身齐家。
通过节日家访、廉洁座谈会、家风格言征集、寄发廉洁慰问信等活动,号召党员干部家属当好“守门员”,互相扯扯袖子,吹吹枕风,时刻绷紧清正廉洁这根弦,培育企业与家庭同创共建的良好风尚。
3.3坚持分层管理,控制廉洁“阀门”。
对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重点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项目研判、决策规范、民主集中的原则。
党政主要领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16字方针,严格按照“提议—讨论决策—监督执行”的程序,确保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力执行。
对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重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一般党员干部,重点围绕整治“四风”问题,落实“六大”纪律。
从业务接待、计划安排、客户走访、市场调研、出差出国等方面,完善制度、严格把关、严格审批,从源头上落实廉洁从业制度。
正常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不同层面的红红脸、出出汗,确保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组实施细则,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氛围。
4结语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四种形态”既是对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深刻总结,也是为纪检监察把握工作重点和履行监督责任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仇丽萍.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39(01):31-33.
[2]仇丽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6,(02):21-26.
[3]任建明,吴国斌,杨梦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关键要素及运用指南[J].理论视野,2016,(06):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