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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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2021年最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2021年最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21年最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1立合同人甲(卖)方:身份证号:乙(买)方:身份证号: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条约如下:一、房屋座落于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院落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将自有房屋卖给乙方所有,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圆整,¥:元。

三、甲乙双方商定成交签定合同时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元),在房屋手续过户完成交付甲方人民币大写:元,(¥元),剩余购房款在年月日付清。

三、甲乙双方签合同后,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及权证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

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各项费用,并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已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六、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3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七、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款及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协助办理,甲方退给乙方全部房款。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注:另有甲方与村委会签定的土地承租协议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2021年最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电话: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市____区______园六______号楼房(单元____号楼房(建筑面积______米)楼房出卖给乙方。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预约合同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 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 所以先签订预约合同,原因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主观未决事项,即当事人就待决事项的内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 希望未来再予明确,或者一方当事人主观上犹豫,故给予一方当事人 签订本约的犹豫期;
在我国实践中,预约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宽泛,租赁、承揽、商品 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大型采购、股权转让等领域 均存在,名称五花八门,还存在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原则 性协议、框架性协议、临时协议等,不一而足。《民法典》以立法 形式确定预约合同,不仅与世界各国的主流做法保持一致,更是回 应了社会实践需求。
因此,在要物合同中,将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合意作为预约合同加以 救济,能避免不诚信行为。立法上最早确认预约合同的,是始于 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合同的有《法 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债务法》《意大利民法典》《墨 西哥民法典》《智利民法典》《秘鲁民法典》等。
传统英美法一般否认预约,对待正式合同之前的协议文本多采“全 有或全无(all or not )"态度,即要么有最终合同,要么不存在任何 合同关系,仅在利他预约上存在特例。但后来随着允诺禁反言原则 兴起,逐渐认可预约合同制度。
第二,约束性。即预约合同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 中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是预约合同的必要条 件。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后,表示愿意受预约合同约束,即表明预 约合同中已经确定的条款不能随意变更。预约的约束力程度比本约 要弱。
如果当事人在进行反复磋商后,就合同的部分内容初步达成共识, 并签署备忘录,但备忘录未表明当事人受约束,仅是对双方谈判过 程的记录,不具备权利义务条款,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为磋商性文 件,不构成预约。

最高院法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法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法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全文来源丨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者丨谢勇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过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就建设工程合同专设一章即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范。

该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其中,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涉及利益主体最多、争议最多、处理难度最大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贯彻中央方针政策和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2002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等级、可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等问题作了规定。

该批复虽然只有5条,但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关于围绕建设工程设立的各类权利的效力等次排序,对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办理影响深远。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2004年《建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建筑市场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已经采取专项措施矛以治理。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条款)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条款)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条款) 合同编号:CFR-2021-001 本合同是根据中外双方的买卖协商,经双方自愿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1. 买卖双方 卖方(出口方):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买方(进口方):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 商品描述 商品: 数量: 规格: 品牌/型号: 包装方式: 货物交接地点:

3. 价格 单价: 总价:

4. 装运和费用负担 买方将承担以下费用: - 国际运输费用; - 进口关税、税费和其他政府征收的费用。

卖方将负责以下费用: - 国内运输费用; - 装运保险费用(按发票金额的110%)。

5. 交货期限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指定期限内将货物装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供的装运文件向买方交付货物。

6. 贸易条件 CFR(到岸价):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送至卸货港口的费用和风险,买方负责从货物到达港口之后的进一步保管、运输和费用。

7. 付款方式 买方在装运文件的核实之后,通过指定的付款方式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8. 操作指示 买方将于装运前提供所有必要的操作指示,以确保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装运。 9. 不可抗力 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互相通知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10. 争议解决 对于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仲裁。

以上为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条款)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双方确认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以上内容,并以双方代表的名义签署此合同。 卖方代表(签名): 日期:

买方代表(签名): 日期:

二手房买卖合同最新版2021

二手房买卖合同最新版2021

二手房买卖合同最新版2021二手房买卖合同最新版202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1.1 甲方有意出售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房屋”),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1.2 乙方确认上述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用途、房屋的产权证状况及其他一切相关情况。

第二条交易价格2.1 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

2.2 房屋的交易价格包括:房屋本体价款和房屋附属设施、物品价款。

2.3 各方协商商定的房屋交易价格,必须以人民币付款。

第三条交易方式3.1 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的方式是:一次性支付。

3.2 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全部房款支付给甲方或按双方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分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如下:3.3 乙方未按期支付房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交易手续4.1 甲方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以及该房屋的产权证等相关手续文书。

4.2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实准确的购房资金来源证明、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购房事项的资料。

第五条确认房屋状况5.1 乙方应审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因未审查或未审查实际存在的瑕疵等,所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已依法办理所有权或取得所有权证书,并保证其无任何抵押、查封和其他权利纠纷。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和移交6.1 房屋所有权自房款全部支付之日起移交给乙方,乙方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预约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例之研究

预约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例之研究谭涵琦 刘 敏 于建尧摘要:预约合同认定的标准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合同内容,抑或是两者皆有,甚至还涵盖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早已点明了该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救济。

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71个相关案例来看,司法实务中存在对预约合同构成理解不一、认定路径矛盾的问题,以及将合同成立等同于本约合同成立从而排除预约合同成立的误区。

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合同成立与本约成立作出明确的区分,为判定为预约合同留出一定的空间,同时明确规定以意思表示作为预约合同最关键的裁判标准。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认定标准;《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1-0051-04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学者们在欣喜、期待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预约合同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预约合同,即当事人签订的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合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部分形式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之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涵盖了实务中广泛适用的相关规则,而《合同法》并没有有关预约合同的规定,唯1993年施行的《海商法》规定了“预约保险合同”,由于《海商法》属于商事特别法,指向性强,适用范围有限,对于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1]。

不难看出,《民法典》有关预约合同的条款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前者整合了相关的概念表述,同时也简化了违约责任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其在适用范围上超过了买卖合同的范畴,规定了预约合同的一般规则,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还待进一步检验。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非典型担保

(一)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 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三)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 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三、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 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 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 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 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人民 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 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 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 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 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 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论出卖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属性及限制——以合同被撤销为切入点

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这一权利是 否 适 用 诉 讼 时 效,应 根 据 权 利 人 请
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
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 在 返 还 标 的 物 属 于 普 通 动 产 或 未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 157 条规定:“民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与 此 同 时,就 合 同 被 撤 销 后 返 还 财
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而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
2008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适
法演进与新旧法对照》,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08 页。
② 关于民法典编纂对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构建作用的 相 关 论 述,参 见 王 利 明:《民 法 典 编 纂 与 中 国 民 法 学 体 系 的 发 展 》,载 《法 学 家 》
2019 年第 3 期。
《“中国民法典”与不当得利:回顾与前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 1 期。
定为债权请求权。为了解决司 法 实 务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2019 年 11 月 8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其 发 布 的
作者简介:石冠彬,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特聘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项目编号:
三个要件。⑥ 也就是说,针对无权占有的 人,占 有 物 的 物 权 人 可 行 使 原 物 返 还 请 求 权,但 请 求 返 还 的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林正正(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0)摘要: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认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百辩不一。

本文将合同认定所涉及的实务操作和有关合同无效的部分理论问题两相结合,在分析实务架构本身的同时辅以近年的合同效力认定的数据趋势,从学理上寻求合同无效中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标准。

通过对合同无效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数据化分析,从大数据的直观角度查明实务运行中的遗漏之处,全方位的充实合同纠纷中有关效力认定的审查要点,始终围绕着司法公正与利益平衡展开论述。

关键词:房屋买卖;担保合同;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F850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1-02-03作者简介:林正正(1995—),女,山东威海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情形“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存案量巨大。

当事人在合同中普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以不动产直接抵债。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以及近十几年稳定的升值空间,更是“备受青睐”。

不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此类条款看起来“简单、方便、省钱”但事实上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种多样。

其一,借款方: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也不愿将房屋转让给出借人,主动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或房屋转让之后,借款人的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为共同继承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多发生后者情形),借款人属于无权处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借款人将房屋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转让第三人。

其二,出借方:出借人用各种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并以此侵占房屋。

或出借人在取得房屋出售委托之后,与非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由于事实证明难度较大,致使借款人难以追回房屋。

或借贷关系中的买受人、出借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同伙,钓借款人上钩。

二、当事人主张房屋合同无效的形式在审理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若没有当事人自认借贷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维权难度极大,很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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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2021)
(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右栏蓝色部分为增加内容,两栏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8号
法释〔2020〕17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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