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现金折扣怎么做会计分录

现金折扣怎么做会计分录假设是商业折扣,且在同一张销货发票上体现的,可直接计入收入。
假设是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折扣,则计入销售费用核算;假设是现金收入时的折扣,则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1、假设是商业折扣,且在同一张销货发票上体现的,可直接计入收入。
假设是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折扣,则计入销售费用核算:借:银行存款(实际所收货款)销售费用——折扣(折扣部分)贷:应收账款(合同金额)2、假设是现金收入时的折扣,则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借:银行存款(实际所收货款)财务费用——利息(折扣部分)贷:应收账款(合同金额)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销售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商品修理费、估计产品质量确保损失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 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另外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计入销售费用核算。
销售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本期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各项销售费用,假设有余额,应在借方,表示尚未结转的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必须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费用,应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财务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也是费用类科目。
2销售折让如何做会计分录销售折让假设是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假设是售出的商品在已经确认收入后发生销售折让,并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同意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折扣与折让.ppt

满减、满储、满赠
满减:满500减300,大概的折扣水平是625折 计算的方法是=300/800=0.625。满200减100,收银员按
实收现金做现金收入、立减部分做折扣处理。两个部 分加在一起做销售。 满储:涉及二次消费。二次消费时会产生销售折扣。 满赠:赠品有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 礼品)。
所谓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 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售给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 对外销售。
对于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在流转税上应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 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 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 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 应征收营业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 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 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 得税。
2)现金折扣 :税法叫折扣销售
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 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 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当然税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 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 (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 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 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 分反馈礼品。
但是,有时要交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 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 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
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
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
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
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
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对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以及销售返利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

果 在 付款 期 内 实 际发 生 了现 金折 扣 , 在 实 际发 生 时 计 入 当期 损 益 。 为 企 作
生 的 价格 减让 问题 , 必 涉及 到 商 品 势 销 售凭 证 ( 售发 票 ) 销 的金额 变 动。但
业的“ 财务费用 ” 核算 即企业实际收 到扣除现金折扣后资金时 , 根据收款 通知做如下处理 :借记 “ 银行存款” ( 实际收到金额 )“ 、财务费用 ” ( 给予
、
销 售折 扣
具 商 品 销 售 发 票 时 ,要 列 明 原 始 售
价 、 业 折扣 的 比例 和金 额 以及 折 扣 商 后 售价 金额 。会 计核算 只需要 按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售 商 品
的一项有效措施。现代企业也应该积
极 加 以运 用 。 应注意 的是 , 但 在确 定现
金 折 扣 是 为 了鼓 励 债 务 人在 合 同 约
时 涉及 有 关税 务 处 理 ,情 况 复 杂 。 手
是 企 业 商 品 促 销 的 一 种 有 效 手 段 和 措 施 。从 发 生 的时 间 看 。 商韭 折扣 是 在 商 品销 售 时发 生 , 具 销售 凭证 之 开
续具体 . 在企业销售商品会计核算中
销 售 返利 ,都 与 企业 销 售 商 品 相关 。
但 其 作用 又 各 不相 同 企 业 应 灵活 加 以运 用 , 正确 组织会 计 核算 。
一
理念 的具 体体 现 。 由 于 商 业 折 扣 实 际发 生 在 开 具 商 品销 售发 票 之 前 . 此其 会 计处 理 因
和税务 处 理相 对 简单 。企业 给客 户开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区别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有区别吗?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因购量大而给予的价格折扣,税法规定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可以扣除,没有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不可以扣除。
比如:商家规定购进5000元以下没有折扣,5000-10000元打9折,10000-20000元打8折,20000元以上按7折。
2、销售折扣:是为了快速回款而给予的折扣,这实际是现金折扣,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比如商家货物10000元,规定10天以内付款打8折,即提供现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内付款9折,提供现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没有现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3、销售折让:是因为品种质量问题给予的价格折扣,如果购买方在税务机关开具了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金,购货方冲减购货金额及进项税金。
比如:原购进货物10000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未达到要求水平,与商家联系退货,后与商家达成协议不退货,将货款减少到9000元,即提供折让10%。
会计上,折扣和折让主要区别在于:折让因不符合规定被迫打折,而折扣是主动打折。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注:本文所提供的关于行业或项目或个人的一些总结及计划,或策划方案或如何写总结的方法,培训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具体使用)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
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
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
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
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
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的区别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的区别许多人对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词意类似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实务处理模糊不清。
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对各种不同的折扣、折让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以加深理解这些概念。
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
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假如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20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上述案例在开具发票时,应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
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
会计实务:折扣与折让的区别
折扣与折让的区别
简单地说,折扣和折让都是销售方对购买方进行的价格让步,但折扣和折让的原因、形式和对会计的影响都不一样。
折扣在新会计准则中,折扣分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折扣期限内付款时,债务人可以少付部分货款。
该折扣发生时被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如购货方大量采购时,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该折扣直接从收入中扣除,不需要进行特殊账务处理。
在折扣条件下,销售方的主动性一般要大一些。
在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将折扣统称为销售折扣。
折让折让即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折让在发生时一般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折让的这种价格让步是一种销售方的被动让步,购买方的主动权一般要大一些,让步的程度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当协商无果时,往往会发生销售退回。
虽然折扣与折让有诸多不同,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都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第十六课初级实务第五章收入费用税金解析
第十六课初级实务第五章收入费用税金1.某企业某月销售商品发生的商业折扣15万元,现金折扣10万元,销售折让30万元,销售退回20万元。
该企业计入当月财务费用的金额为()元。
A、10B、40C、30D、20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中只有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折扣发生时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的收入和税金等。
P179-1822.2017年3月5日,XM公司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一批球衣,下面处理正确的是()。
A、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收到对方支付凭证时确认收入C、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D、收到第一笔货款的时候确认收入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该在发出商品时候确认收入。
P183-184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6000件,代销价款为100元/件。
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甲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5月,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上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按售价的3%支付给乙企业手续费。
甲企业2017年5月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元。
A、300000B、188000C、400000D、388000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中,企业应该根据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的已销商品来确认收入,因此甲企业确认的销售收入=6000×100×50%=300000(元)。
P183-1854.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的成本,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
A、在途物资B、主营业务成本C、发出商品D、库存商品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销售商品收入不符合5个确认条件中的任何一条的,都不应该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核算。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差异分析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差异分析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因各种因素,可能存在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行为,这些形式在业务上的本质有差异,但最终对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但账务处理出错,会对公司税务产生影响,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
一、三种销售的理论差异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本质上是一种促销,在销售发生时就也发生,所以销售收入是折扣后金额。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本质是一种收款策略,跟资金管理相关,销售行为发生时,收入金额和收款时间是也确定的要素,公司为尽快收款,可通过现金折扣鼓励债务人提前付款。
如: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100万元,账期3个月,A为鼓励B公司提前付款,对B公司说,如果在20天内付款,可以给予2%折扣,那这就是现金折扣了。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本质上是一种售后服务,也就是货物也卖掉了,购买方也确认。
但购买方买后发现商品有问题或与约定不完全一致,这时候的结果就是要么退货,要么打折,退货这里不考虑,如果双方确定打折,这种打折就是销售折让。
所以销售折让是在原也确定收入后再打折,所以需要冲减原也确定的收入,操作中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
二、发生折扣、折让的账务处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注册会计师《会计》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计算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1000万元。
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假定甲公司3月1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
要求:分别现金折扣含增值税与不含增值税两种情况,编制甲公司3月10日的相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1)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借:应收账款 1053(1 000×1.17×90%)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1000×9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2)3月1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①按照含增值税额计算:借:银行存款 1031.94财务费用 21.06(1 000×1.17×90%×2%)贷:应收账款 1 053②按照不含增值税额计算:借:银行存款 1035财务费用 18(1 000×90%×2%)贷:应收账款 1053【单选题】2009年7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l3 600元,成本为60 000元。
货款尚未收到。
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甲公司已经同意,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假定2009年8月发生折让,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冲减2009年8月的销售收入80 000元及成本60 000元B.冲减2009年7月的销售收入80 000元及成本60 000元C.冲减2009年7月的销售收入4 000元D.冲减2009年8月的销售收入4 000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①2009年7月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 93 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贷:库存商品 60 000②2009年8月发生销售折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贷:应收账款 4 680转载请注明: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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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
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
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7月18日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46 8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借:主营业务成本35 000贷:库存商品35 000发生销售折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贷:应收账款 2 340实际收款时:借:银行存款44 460贷:应收账款44 460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
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
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
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
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
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58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贷:库存商品40 0006月15日收回货款时:借:银行存款57 330财务费用(58 500×2%)1 170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
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
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折扣额为5×2500×3%=375元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4186.25贷:商品销售收入1212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61.25贷:应收账款58 500增值税是零售企业的主要税种。
销项税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之一。
销项税基(即计算增值税销项的销售收入)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增值税条例》对税基的规定是:“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零售企业主要面向消费者,收取价外费用的情况现在已经极少出现(甚至大件商品送货上门也很少有收费的情形了),倒是反过来——各种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
各种促销方式下销项税基的确定和销项税的谋划,就成了零售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零售促销的主要方式目前国内最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如下九类:一、打折(调低IT系统中的“售价”值);二、买A送A;三、买A送B;四、满100送30元现金;五、满100元以上送15元的士费;六、满100送30元折扣券;七、满100元送礼品伞;八、积分返利;九、购物小票摇号抽奖(返还购物款或送实物)。
零售促销的税基管理,主要涉及三个关键点:一是销售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把握;二是各种“送、返”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销售折扣;三是哪些“送”“返”不属于销售折扣,而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视同销售”。
二、销售折扣允许从增值税基中扣减的条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原则。
但此处的销售折让,是指因货物质量不符或瑕疵而给予买方的价格让步。
在实际税务管理中,税务总局又将“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纳入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即规定:销售方必须凭税务机关审批的《销货退回及折让证明单》才能开具负数发票扣减销项税。
零售促销却与上述“销售折让”概念没有关系。
零售促销的折价,是零售企业为扩大销售量而对具备正常功能的商品直接进行价格让步或变相的价格让步。
对这种折价,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规范性文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零售促销的折价或返还,接近于上述“销售折扣”的概念。
税务总局限定的销售折扣从税基中扣减条件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虽然规范性文件不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但在中国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法治环境”下,税务总局的文件往往被视为行政规章而强硬执行。
纳税人提出异议基本无效。
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税务官员不允许零售企业扣减折扣的销项税,正是以154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因此,零售企业的税务经理人应予重视。
有人问:零售开票时“直接按扣减折扣后的净额开具发票”而不注明折扣额如何?零售企业服务台工作人员劳动强度极大,手工开票时为少写字,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一般按净价开具,而不列明折扣额。
这种做法与154号文件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
154号文件只明确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排除在外,不许扣减销项;显然,按净额开票不属于“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形。
“法未禁止的,为合法。
”因此,有的税务机关以零售企业拿不出“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证据而不允许扣减销项,应属于执法失当,零售企业应予拒绝。
三、哪些“送”、“返”应属于“视同销售”,不属于销售折让《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计提销项税。
其立法的意图并不难理解:防止纳税人以不收价款“赠送”的形式(再变相取得其它形式的利益回报)规避增值税。
然而就是这一条看似简单的行政规章,却让许多所谓的“财税专家”误入歧途。
这些所谓的“税务专家”认为,凡以“送”“赠”“返”等名义进行的零售促销,均应对所“赠”货物单独另行计提一次销项税。
【案例1】“买一赠一”如何缴税?《中国税务报》2003年12月2日“小嵇信箱”栏目刊载《“买一赠一”如何缴税》。
对于某读者提出的“销售一台标价100元的压力锅,赠送一本标价10元的自制台历如何缴纳增值税?”作者解答:除压力锅按100元标价计销项外,台历亦需另单独按10元标价计销项(两项合计按110元计提销项)。
理由是“赠送台历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类似这种见解在“税务专家”们中很有市场。
他们认为:既然销售商自己声称“赠送一本台历”,适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条款简直是不可辩驳。
不过笔者认为,这不仅仅在逻辑上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甚至在法理上是对“视同销售”条款的蓄意曲解。
因为即便是消费者也心知肚明:这本“赠送”的台历根本不是无偿的,它的前提条件是你必须同时按100元标价购买一个压力锅。
它实质不过是销售者对原有商品的价格进行了一点折让罢了(不以现金作折扣,而以实物作折扣)。
倘若买一个锅送一本台历要按销售一次和无偿赠送一次分别计纳增值税的话,那买一个砧板送一把刀,买二盒牛奶再送一盒,岂不也应当分别计两次增值税?实际上,商业促销所使用的“买一赠一”,与降价、捆绑销售行为相似,是另一种折扣形式(实物折扣)。
“买一赠一”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同一项交易,不应当被分解为销售和赠送两个独立的交易来对待(就如同一项零售交易不可以被分解为“企业向顾客赠送一件商品”和“顾客向企业赠送一笔现金”两项交易一样)。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单向价值转移交易。
而“买一送一”行为中的赠送商品,显然与销售的商品一道取得了买方的货币对价。
将“买一送一”分解为销售和赠送来判定纳税义务,显然夸大了这一销售行为所实现的交易价格,违背了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
广州市国税局在穗国税函[2005]304号文件、沈阳国税局在沈国税函[2001]50号文件中均对此问题做出了正确的认定。
对于本案例,笔者认为正确的计税方法应当是:只按100元销售额计提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