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单位及成员变动的通知-
江苏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苏人社发[2014]446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为做好新标准的平稳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新标准实施后,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的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再次鉴定(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或者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新标准实施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三、新标准实施前,已依照《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并在新标准实施后,对该复核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四、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及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复核鉴定但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复核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复核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出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武人社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组成第三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现场鉴定第六章结论作出及送达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被鉴定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有关事项确认进行技术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被鉴定人,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据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或遗属。
第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二)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延长确认;(三)旧伤复发确认;(四)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五)工伤复发的治疗确认;(六)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八)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九)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机构及组成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服务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进入体检人员及体检工作相关安排的公告【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发布部门】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进入体检人员及体检工作相关安排的公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进入体检人员及体检工作相关安排公告如下:一、进入体检人员按照《公告》和通知的规定,体检人员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对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达到3倍比例职位的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最低考试总成绩。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体检时间及地点安排(一)体检时间:2015年12月19日(星期六)。
参加体检的考生务于体检当天上午7:30前到指定地点集中,7:30准时开始检录,编组后统一前往体检医院。
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检录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体检资格。
(二)集中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成都市公安局正大门)。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洪人社字[2012]44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人社字〔2012〕448号)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3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132号令)、《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属。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鉴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第四条建立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相关医疗机构应配合鉴定委员会做好日常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成员的通知省内各有关医院、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专家库动态管理,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请省内各有关医院、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合完成好本次调整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入库专家选取范围以省(部)属在汉医院、省内在汉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省内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在职医疗卫生专家和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为主体,省内特色专科医院、武汉市属医院、省内其他重点医院和重点科室在职或退休医疗卫生专家为补充。
同时,对原专家库成员中职业品德良好、鉴定标准熟练、自愿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家予以续聘。
二、入库专家推荐条件医疗卫生专家:具有副高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胜任聘期满三年;通过协调能够安排一定工作时间(现场鉴定时间一般为一天)参加省级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通过培训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个人自愿并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具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连续从事辅助器具配置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个人自愿并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入库专家工作职责(一)参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评审工作;(二)参加省直养老统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评审工作;(三)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疑难案例研讨会;(四)参与研究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解释、指导;(五)为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提供技术咨询;(六)参与全省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把握出现较大分歧时的研讨评判工作;(七)参与全省重大疑难劳动能力鉴定案例的分析指导工作;(八)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制定《条例》,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控制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条例》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领导干部带头学,并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务、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川人社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取条件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
二、关于待遇标准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关于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
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
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
四、关于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一)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二)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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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单
位及成员变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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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市级有关单位:由于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进行相应调整,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廷平同志不再担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一职,鉴定委员会主任改由市人社局副局长罗建民同志担任。
调整后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单位及成员如下:主任:罗建民市人社局副局长
副主任:刘培毅市卫生局副局长
徐锐市总工会副主席
田世隆市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成员:李祖俊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杜渝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谭亚梅市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
赵强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
狄进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副局长
杨小红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为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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