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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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市供暖项目协议

2024年城市供暖项目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城市供暖项目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1.3 项目规模第二条合作双方2.1 甲方名称2.2 甲方责任与义务2.3 乙方名称2.4 乙方责任与义务第三条供暖服务3.1 供暖范围3.2 供暖时间3.3 供暖质量标准第四条投资与融资4.1 项目投资总额4.2 投资分配4.3 融资方式及条件第五条技术支持与服务5.1 技术标准与规范5.2 技术培训与指导5.3 技术更新与升级第六条工程设计与施工6.1 设计要求6.2 施工单位选择6.3 施工进度与质量控制第七条设备采购与供应7.1 设备清单7.2 设备质量标准7.3 设备供应时间及方式第八条项目验收与调试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调试周期及要求8.3 验收合格后的运营管理第九条费用结算与支付9.1 费用计算方式9.2 支付周期与时间9.3 费用支付的条件与方式第十条保修与维护10.1 保修期限10.2 保修范围与内容10.3 维护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情形11.2 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争议解决机构12.3 诉讼管辖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3.1 变更条件13.2 解除条件13.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约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终止条件14.3 合同续约程序与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2024年城市供暖项目1.2 项目地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具体覆盖范围见附件一1.3 项目规模:计划供暖面积共计500万平方米,分期实施第二条合作双方2.1 甲方名称:城市发展集团2.2 甲方责任与义务:2.2.1 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土地、建筑及相关设施;2.2.2 负责项目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许可等相关手续;2.2.3 按照约定支付项目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支付;2.2.4 协助乙方进行项目的宣传、推广和运营。

2024年区域性集中供热服务协议

2024年区域性集中供热服务协议

2024年区域性集中供热服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供热服务内容1.1 供热范围1.2 供热时间1.3 供热温度第二条供热设备及设施2.1 供热设备的维护与保养2.2 供热设施的安装与调试2.3 供热设备的更新与改造第三条供热服务质量3.1 供热效果的保障3.2 供热服务的响应时间3.3 用户投诉的处理第四条合同期限4.1 起始日期4.2 结束日期4.3 合同续约条款第五条供热费用5.1 供热费用的计算方式5.2 供热费用的支付时间与方式5.3 供热费用的调整机制第六条维修与保养6.1 供热设备的维修与保养6.2 供热设施的故障排除6.3 维修与保养的响应时间第七条用户权益与义务7.1 用户的权益7.2 用户的基本义务7.3 用户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条供热企业的权益与义务8.1 供热企业的权益8.2 供热企业的基本义务8.3 供热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九条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的定义9.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9.3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时效10.3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法院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11.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后果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12.1 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程序12.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13.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3.3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合同适用的法律14.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地点14.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供热服务内容1.1 供热范围1.2 供热时间供热期为每年(具体日期)至(具体日期)。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供热时间。

1.3 供热温度本合同约定的供热温度为(温度范围),如用户对供热温度有特殊要求,可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供热设备及设施2.1 供热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供暖效果良好。

供热委托运营管理的协议书5篇

供热委托运营管理的协议书5篇

供热委托运营管理的协议书5篇篇1供热委托运营管理的协议书委托方:XX供热公司受托方:XX运营管理公司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供热系统,委托方特向受托方委托管理运营。

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受托方负责运营管理供热系统,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系统的运行监控、故障处理等工作。

2、委托方负责提供运营所需的资金、设备和相关信息,并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双方合作共同致力于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条责任分工1、受托方负责编制运营管理方案,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并实施。

2、委托方负责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保证运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双方合作共同承担供热系统的保护和维护责任,保证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如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如有任何变更或解除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技术资料、经营信息等,均应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终止1、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一方违反协议规定,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对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应提交至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其他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为供热委托运营管理的协议书,愿双方共同努力,推动供热系统更好地运行和管理。

愿合作愉快!篇2供热委托运营管理的协议书甲方:供热公司乙方:运营管理公司鉴于甲方为一家从事供热业务的公司,拥有一定的供热设施和技术实力;乙方为专业的运营管理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了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合作,特签订本协议。

2024年供暖第三方合作协议书范文

2024年供暖第三方合作协议书范文

2024年供暖第三方合作协议书范文甲方(供暖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暖服务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第三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专业的供暖服务提供方,乙方为供暖服务的接受方,丙方为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供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供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供暖系统的安装、维护、运行及管理。

1.2 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供暖服务所需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设备供应等。

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供暖服务费用。

3.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应保证供暖服务的质量与安全。

4.1.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供暖服务。

4.1.3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供暖服务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供暖服务。

4.2.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供暖服务费用。

4.2.3 乙方应保证供暖设施的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动。

4.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4.3.1 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与安全。

4.3.2 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服务。

4.3.3 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供暖服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供暖服务费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3 如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管理协议(银行)

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管理协议(银行)

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市热力公司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
xx年【】月
目录
第一条收款账户的开立 (3)
第二条收款账户的管理 (5)
第三条管理费用 (7)
第四条账户管理银行的职责 (7)
第五条业务监督 (8)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9)
第七条违约责任 (10)
第八条通知方式 (11)
第九条保密义务 (13)
第十条不可抗力 (13)
第十一条协议期限和终止 (14)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4)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4)
附件一:计划管理人划款通知(样本) (17)
附件二:通知(样本) (18)
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xx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
(作为计划管理人并代表“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所:
邮政编码:541004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xx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或“原始权益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所:
邮政编码:016000
联系电话:
传真:
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以下简称“账户管理银行”)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

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

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根据《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双方约定如下:一、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资产管理服务的有效、顺利执行。

二、协议内容2.1 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咨询服务,为托管人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2.2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协助托管人执行。

三、服务费用3.1 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服务费用支付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方式为电汇或现金支付。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均应对协议中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2 保密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继续有效,双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5.1 任一方需变更本协议内容或解除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5.2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根据解约原因处理相关事宜,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保密和赔偿责任。

六、协议生效6.1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生效,至服务期满终止。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生效。

资产管理服务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内容,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共同维护资产管理服务的顺利进行。

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

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市热力公司xx年月目录第一条质押标的 (2)第二条主债权 (2)第三条质押登记手续 (3)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4)第六条质物的灭失 (5)第七条质物价值减少 (5)第八条约定事项 (6)第九条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6)第十条通知 (7)第十一条保密 (8)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9)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9)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10)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10)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0)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0)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xx年月日在【】签署:质权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作为计划管理人并代表“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541004联系电话:传真:出质人:xx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以上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1.计划管理人和热力公司拟签署《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计划管理人拟设立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在“专项计划”),以募集资金受让热力公司的供热收费收益权,双方皆受《资产买卖协议》的约束;2.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热力公司向计划管理人转让基础资产,并有义务向计划管理人转付供热收费收益;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利时,热力公司有义务支付回售资金;在发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赎回事件后,热力公司有义务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赎回资金。

3.根据《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热力公司在约定情形下负有差额补足义务;4.为担保热力公司履行其在专项计划项下的全部义务,热力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供热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集中供热服务协议4篇

集中供热服务协议4篇篇1集中供热服务协议甲方:供热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用户(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拥有供热设备和技术,能够为乙方提供集中供热服务;乙方需求供热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集中供热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集中供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供热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运行等服务。

1.2 乙方负责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供热费用,并配合甲方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1.3 甲方应当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保障供热质量。

二、供热费用2.1 供热费用包括基本供热费用和附加供热费用。

基本供热费用按照供热面积和温度计费,附加供热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另行收取。

2.2 供热费用应由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如有延迟支付的,甲方有权暂停供热服务。

2.3 若供热费用发生变动,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调整,并签订书面协议确认。

三、服务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终止供热服务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为止。

3.2 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双方应当协商续签协议,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议自动终止。

四、违约责任4.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时,应当对乙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若乙方违约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约定5.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篇2集中供热服务协议甲方(供暖公司):地址:电话:乙方(用户):地址:电话: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集中供热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1. 甲方为乙方提供集中供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供热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以及供热服务的管道清洗、修复等。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范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污水处理收费、公园入园凭证、隧道专营收益权、小贷资产、铁路运营专线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十多类资产.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证监会的专项投资行政审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法继续获得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随之暂停.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工作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文简称“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另外,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之后,基金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业务规则.2014年12月4日,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了备案制时代的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和农信2014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备案制时代.交易结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计划管理人、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划推广人、财务顾问不一定有等.在基本的交易结构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其中各方的主要职责如下:1.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之前的所有权人.2.计划管理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3.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的牵头承销机构,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4.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扣除服务费后的现金按时划转到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的主账户.该职务原则上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5.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6.律师事务所:负责整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7.评级公司:负责对各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如有必要,还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如果是权益性资产,则为付费人进行影子评级iii.8.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和信息披露场所,并负责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前对其进行核查.9.基金业协会:专项计划计划成立后进行备案的场所.10.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进行托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担任.11.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流出和流入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主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一般由托管银行兼任.1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在上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在深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13.计划推广人:负责在发行前将资产支持证券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推介,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来担任.14.财务顾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二、基础资产相比传统的企业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弱化了发行主体的信用背书作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成为影响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的最重要的因素.原则上来说,一切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据说华尔街流行一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把它证券化”,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但是在实务中,囿于可操作性、风险防范、法律限制、政策障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凡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的美好愿景是不可能实现的.1.实务中哪些基础资产可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宏观上对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另外针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还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而基金业协会则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宜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将在下文的解读中列出.2.对规定的解读2.1“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符合法律法规”一条自无需多言.“权属明确”也不难理解.如果基础资产权属不明晰,比如因债务原因导致基础资产权属存在法律纠纷,并且诉讼未决,则不能将其进行证券化,否则原始权利人姑且这么称之与专项计划之间的资产买卖协议存在因前述诉讼败诉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这必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然而,基础资产必须“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这一条则不易理解,有必要深入地分析.首先,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是基础资产价值可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现金流无法预测,基础资产价值无法判定,则无法确定可以通过该基础资产发行多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亦无法设计,进而项目无法进行.其次,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是指能够将其与其他资产明确地区分开来,否则基础资产无法单独转让,项目也无法进行.这一点,中信证券承做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项目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并非欢乐谷主题公园发行的所有入园凭证全部作为基础资产,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那么就必须将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计划管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在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上印上特殊的字样.正是这一措施使得原先不可特定化的入园凭证可特定化了.最后,这一条还要求基础资产必须可独立地产生现金流.如果基础资产必须与其他资产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那么现金流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至少有一部分不应当归属于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已经转让给专项计划,但其他资产则仍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这种情况必然会存在潜在风险.另外,规定还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笔者的理解是,财产指的是物理性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指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机械设备、汽车、厂房、办公楼等等;而财产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是指可以变现获取现金流或者可以转变为财产的各类权利或者权益,比如收费权、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不过在实务中,另外一种属性划分方法更加重要,即将基础资产划分为债权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前者的法律概念为债权,会计概念为应收,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等.以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的可能性.而后者又可分为两类——收益权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一般不能独立地稳定的现金流,不是合适的证券化资产.而收益权是指由相关权力部门授予的从一些特定项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供电供热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租赁收费权等,这类资产一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是较为常见的证券化资产.但是由于,一方面收益权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无法出售,而只能以质押的形式让与给专项计划,另一方面收益权的未来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实现资产出表.2.2“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所谓“交易”是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让与给专项计划,这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交易必须“真实”是指,不管是出售型还是质押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必备流程,并且不可以通过“抽屉协议”之类操作使让与行为成为纯粹的走过场.要求“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为原则上,进行了证券化的资产应当是实现了“破产隔离”的,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专项计划项下资产不应当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如果交易对价不公允,则该交易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真实有效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转移资产规避偿债责任的一种手段.这样,专项计划项下资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第三方债权人,那么专项计划投资人必然遭受损失.3.对负面清单的解读3.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里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直接债务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并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情形.如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资产为标的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行为.这种债务是要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必定要求当地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由当地人大出具同意具将该笔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的函.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其子公司以财政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如,政府回购的BT项目目前确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债权资产是否就可以进行证券化存疑,毕竟这类资产目前较为敏感,建议提前与协会沟通.而以地方政府作为间接债务人是指不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情形.PPP项目例外,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央政府目前正大力推行该类融资模式,协会要与其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二是,PPP模式中,地方政府并不是主要的偿债责任人,因此不会显着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但是,PPP模式目前尚不成熟,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探讨,在这种情况,相信PPP项目短时间内还难以成为可操作的证券化资产.3.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虽然给出了融资平台的定义,但是由于各种类平台公司数量繁多,而作用大同小异,我们无法仅通过该定义就将地方融资平台全部明确地区分出来,目前只能是根据43号文,并参考银监会版的融资平台名单进行大致地区分.而具体到业务,则建议直接跟协会沟通.3.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上文已经提及,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资产.虽然,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的取得只要合法合规并且程序完备,原则上是可以实现权属明晰的.但是难以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来说,首先矿产存量往往难以精确探明,其次矿产价格变化波动较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必定不稳定并且不可预测;土地出让收益权同样如此,未来的出让收益是无法预测的,并且为一次性收入,显然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还有一个“等”字,说明矿产开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仅仅是两个例子,类似的现金流难以预测的收益权都是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什么资产,只要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即现金流不可预测,就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租金债权自然不能例外.“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还是因为现金流的问题.因为如果完工比例不高,该资产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之后才能产生现金流,风险就比较高,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会大幅下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0%是一个精确的比例,但不动产建设进度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如果定义为资金投入比例,虽然投入量是可确定的,但是项目总投入只能预测,而不能确定,因为它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力成本变化、工期以及其他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而如果简单地定义为完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随着工程的进行建设难度可能会不断增加,而且不是线性地增加,很可能是指数级的增加——想象一下上海中心大厦,其第110层的施工难度与第10层的施工难度差距会有多大——因此这也不是一个好的测度完工程度的指标.所以,10%的比例只能是从主观上进行把握.3.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这类资产的现金流虽然是可预测的,但是只能产生一次性现金流,显然不是合适的基础资产.3.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这一点要求主要是处于项目操作和管理上的考虑.其实这一条不能算是负面资产,因为只要分开做就可以了.3.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所有基础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但是不得通过嫁接信托的方式将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即对基础资产采取“穿透原则”进行追本溯源,源头资产亦必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其实,目前一般的信托资产都是不可以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的,这一条只是为了给银行信贷资产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预留空间.由于分业监管及部门竞争等方面的原因,银监会要求银行信贷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计划作为SPV进行证券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双SPV结构,信托计划作为第一层SPV,再以专项计划作为第二层SPV,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资产支持证券由平安银行发起,以其小额消费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由华能贵诚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作为SPV,由国泰君安证券主承,在上交所发行.这是首单在交易所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因为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只产品突破了这层限制,相信这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推动的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发行的试点行为.如果顺利的话可能下一步就会直接以专项资产作为SPV,对接银行信贷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事实是很不顺利,因此才为信托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预留了空间.三、发起动机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的动机主要有两种:融资和出表.融资动机,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满足融资需求,这与发行普通债券产品相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动机,任何类型的发起人都有可能因为融资需求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第二种动机是为了实现资产出表.具有这种动机的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类企业,这类机构受净资本管理办法或者资本充足率之类的业务指标约束.比如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融资租赁和小额贷款公司杠杆一般不得超过10倍;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则是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的双重指标.这类机构,待表内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净资本或者净资产规模难以提高,业务就无法继续开展.而将表内资产移出表外,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规避上述约束指标的措施之一.而通过将表内资产让与专项计划,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资产出表的可能,这使得出表成为部分机构通过专项计划发起资产支持证券的一个重要目的.四、增信措施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为了提高信用水平以吸引投资者,发行人往往会设置各种增信措施.总体来说,增信措施分为两大类: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资产支持证券也不例外. 1.内部增信措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常用的内部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结构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现金担保、资产追索权等.结构分层是指,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也称次级或者权益级.优先级在还本付息方面具有优先权,只有在优先级本息得以全额支付后,劣后级才可以获得分配,即证券的风险首先由劣后级来承担,劣后级持有人为优先级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优先级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在损失未侵蚀优先级的情况下,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而劣后级的收益是不固定的,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扣除相关的费用以及优先级的本息分配后全部归其所有,可以看作是权益人.超额抵押是指,发起人让与给SPV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大于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额度.超额部分原则上归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级持有人往往是发起人自己,但是需要在债权人优先级投资人本息获得全额分配之后才能得以分配.可见,超额抵押虽然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增信水平,在发起人持有权益级的情况下,成本也却不是很高.但是,交易结构设计者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原因将在下文中说明,在此不赘述.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应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务费和违约等因素造成的坏账损失后的部分.设置超额利差,即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选取的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大于优先级持有人的预期收益.超额利差是承担基础资产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与超额抵押相同,超额利差在优先级持有人获得本息全额分配后归属于权益级持有人.现金担保是指,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发起人以自有资金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募集一定量的资金存入一个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平时可以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在基础资产发生损失并且超额利差不足以承担时,计划管理人可以将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产变现用于对优先级持有人进行本息支付.。

供热补贴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供热单位名称)乙方:(受益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鉴于甲方作为供热单位,负责向乙方提供集中供热服务,乙方为享受集中供热的用户,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供热补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标的1.1 本协议标的为甲方对乙方在供热期间发生的取暖费用给予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2.1 补贴范围:乙方在甲方供热范围内的住宅、商业等建筑物。

2.2 补贴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结合甲方实际成本和乙方实际取暖需求,双方协商确定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金额如下:(此处列出具体的补贴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不同面积、不同类型建筑的补贴标准)2.3 补贴方式:甲方将以货币形式向乙方发放补贴,发放时间及方式如下:(此处列出具体的发放时间、方式,如按季度发放、一次性发放等)三、补贴发放条件3.1 乙方需在供热开始前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列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供热缴费凭证等)3.2 乙方需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甲方有权取消其补贴资格。

3.3 乙方需按时缴纳供热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暂缓发放补贴。

四、协议期限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4.2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签。

五、协议解除5.1 如遇以下情况,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列出解除协议的条件,如甲方因故停止供热服务、乙方搬家离开供热范围等)5.2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2. 乙方房产证复印件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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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x
甲方:xx市热力公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拟聘请乙方为资产管理顾问,为xx市热力公司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的项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资金渠道推荐以及操作方案建议等资产管理顾问服务;
2、乙方接受聘请,愿意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资产管理顾问之聘请及聘用期限
1.1根据本合同的如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资产管理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1.2聘用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

第二条资产管理服务的内容概述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资产管理服务:
资产管理顾问应当为甲方提供交易结构设计、资金渠道推荐以及操作方案建议等资产管
理服务。

第三条资产管理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3.1资产管理服务费的计算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资产管理服务费金额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
(1)资产管理服务费总金额元;
(2)资产管理服务费= 元×(费率)×聘期内实际延续天数/365;
(3)资产管理服务费=甲方应支付的专项计划融资成本总额-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总额-专项计划的托管费总额-专项计划管理费总额,其中:
甲方应支付的专项计划融资成本总额=专项计划各年融资成本之和,专项计划每年融资成本=该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余额×【】%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总额根据最终发行利率确定;
专项计划的托管费率为【】%;
专项计划管理费率为【】%。

3.2上述3.1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资产管理服务费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
(1)一次付清,支付时间为xx市热力公司公交经营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当日;
(2)分2次付清,第一次支付时间为xx市热力公司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当日,支付金额等于专项计划第1年至第5年的资产管理服务费总额;第二次支付时间为xx市热力公司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之日满五年后的对应日,支付金额等于专项计划第6年至第10年的资产管理服务费总额;
(3)按季度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元×(费率)×当期天数/365,支付时间为每季度末月日;
(4)按季度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标的项目投资金额×(费率)×当期天数/365,支付时间为每季度末月日。

3.3乙方用于收取资产管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xx证券有限公司
账号:x
开户行:x
3.4乙方在全额收到甲方支付的资产管理服务费后,即认为甲方已确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聘期内的资产管理服务已履行完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已收取的资产管理服务费。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4.1.1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合同要求方式向乙方提供合理要求的资讯;
4.1.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资产管理服务费;
4.1.3甲方同意乙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方式可为书面文件(含电传、信件、传真等),也可为口头方式(面谈、电话)。

4.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4.2.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从事本合同项下的资产管理服务业务;
4.2.2以争取甲方利益最优化为目的,根据本合同约定遵循谨慎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4.2.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资产管理服务费;
4.2.4除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有管辖权的监管机关要求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及由此获悉的任何有关甲方的信息。

第五条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6.1.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
6.1.2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6.1.3本合同各条款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外部/内部批准和授权手续,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本合同对于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6.2.1乙方将遵从谨慎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顾问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6.2.2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
瞒;
6.2.3本合同各条款均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任何一方存在疏忽、过失、欺诈、违反本合同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者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均构成违约;双方均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的全部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

7.2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导致对方就其违约行为对外承担责任或作出赔偿的,守约方有权在其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作出赔偿后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7.3 在乙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资产管理顾问费,除应当继续支付外,还应当按照未支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7.4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视为违约。

由于上述不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所导致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第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8.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市热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盖章):xx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本合同签署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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