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编号:

潍坊市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工程名称

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制

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监督机构特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

二、工程概况

三、管理目标

(一)质量目标

1、杜绝较大以上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发生。

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

3、积极争创质量奖项。

4、消除质量缺陷,保证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减少质量投

诉。(二)安全目标

1、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2、轻伤频率控制在0.5%以下

3、积极争创级安全文明工地。

四、质量责任内容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6、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甩项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更。涉及节能保温效果的设计变更以及其它应报原图审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皮真厚方可施工。

7、建设单位应牵头负责具体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住宅工程专项治理任务书,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9、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11、对业主的质量投诉,处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保障业主权益,避免发生群访投诉事件。

(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允许无证企业挂靠,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工程项目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具备有相应资格。

4、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业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凡相关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应全面负责具体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9、严格落实样板引路制度,样板工程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全面施工。

1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相关单位。

11、住宅工程涉及分户验收内容的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并做好分户验收准备工作。分户验收时不得简化程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返修。

12、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禁止资质挂靠和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2、外地监理企业未进行入潍备案的,不得在潍坊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潍从事项目监理工作。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

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6、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批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同意交付使用。

7、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8 、严格落实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承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9、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共同对材料和试块、试件进行取样送检。见证人员应持证上岗。

10、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审查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工程中针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工程各分项的验收检查工作,并参与分部工程验收;总监应组织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12、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职责,不得简化验收程序,验收结束后对分户验收结论进行签认,并对施工单位的返修内容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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